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
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集合投資的資產管理制度,是二十世紀最后三十年來國際上發展最迅速的金融投資工具,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與銀行、保險并列的三大金融業支柱。
國外成熟市場一般根據投資對象將投資基金劃分為證券投資基金和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兩大類,分別投資于可流通證券和未上市企業的股權。由于我國投資基金的實踐,最早是從設立境外產業投資基金開始的,1995年國務院批準頒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這是關于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第一個全國性法規。因此,基于歷史原因,在我國一般將直接股權投資基金通稱為產業投資基金,成為一個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應的概念。
國外在直接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通常有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稱謂。其中風險投資(VC)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PE)則是指通過定向私募的方式從機構投資者或富裕個人投資者手中籌集資本,將其主要用于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投資,并在整個交易的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未來資本的退出方式,即可通過公開上市、企業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有資產或股份以獲取利潤的行為。
目前,國內有一種流行觀點認為:“產業投資基金就是創業投資或風險資本”。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有失偏頗,因為創業投資的本質內涵是向創業項目或創業企業,包括需要再次創業的老企業提供資本支持,并通過資本經營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創業,在完成創業過程后即退出投資,以獲取資本增值。而產業投資基金是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在研究產業政策、金融政策時產生的獨有的概念,由于現階段同時面臨支持中小創業企業、支柱產業與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企業重組三大課題,因此中國產業投資基金不能完全局限于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階段,還需要發展包括企業并購重組、基礎設施投資等各種直接股權投資。因此,2006年國家發改委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所定義的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二、產業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1995年,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這也是關于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第一個全國性的法規。此后境外設立了許多主要投資于“中國概念”或境內企業的法人投資基金,名稱一般都是“中國某某產業投資基金”、“中國商業投資基金”等,這類基金運作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在境外以有限合伙制組建并籌集資金,然后以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投資國內企業。
1999年,科技部按照國務院領導的指示,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制定了《關于建立我國風險投資體系的若干建議》,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產業基金的綱領性文件,對于我國產業基金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005年,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并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至此,為支持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的投資發展,根據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進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將創業投資基金從產業投資基金中單立出來。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并頒布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并批準設立了在此法規范下的第一只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此后各地獲批的產業基金總計10只,包括渤海產業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廣東核電產業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四川綿陽高科基金、中新高科產業基金、華禹水務產業基金、天津船舶產業基金、城市基礎設施產業基金、東北裝備工業產業基金,總規模超過1400億元人民幣。
2007年,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頒布,我國開始有大量有限合伙制的產業投資基金出現。尤其是資本市場設立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為產業基金投資項目的退出建構了新渠道,產業基金進入高速發展時期。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 2010年共有 240支產業基金募集到位 388億美元,完成投資交易 1180起,投資總額達 158億美元,活躍于中國大陸的產業基金已經達到 2000多家。
��三、結語
總的來看,雖然我國產業基金事業已經進入到一個較快增長的階段,投資比較活躍,但與我國經濟發展結構調整所需的產業基金相比較,其所占的比重和規模都還很小,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由于產業基金有利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擴大直接融資,改善資金使用結構,提高全社會資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支持工商企業技術和組織創新,“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發揮好股票、債券、產業基金等融資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滿足多樣化投融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