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法從1985年5月實施以來,在1993年12月、1999年10月又進行了兩次修訂完善,應該說對我國的經濟建設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會計工作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特點,會計法中,部分條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也隨之暴露出來,對其修訂與完善也就成為當務之急。
1 修訂與完善會計法的現實背景
就會計制度本身而言,我認為會計制度應該是一個多重的、多層次的社會博弈的結果。理想的會計制度要能充分兼顧各方利益,成為博弈雙方自愿執行的具有約束力的社會契約,任何人若想通過違反制度來得到好處,都將得不償失。而我國會計制度的制定無論是從時間上還是空間上都缺乏一個充分博弈的過程。而且,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新的交易和事項層出不窮,新舊經濟的轉型和新舊會計制度的交替,客觀上為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國目前還未形成健全的財務、會計、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許多法律法規尚未建立,而已建立的法律法規尚有待完善,法律法規之間相互不協調,執行起來存在悖謬與漏洞。
就審計監督而言,我國審計監督體系包括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3個層次,即被業內有關專家解釋為“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可是,現下政府審計由于編制人員的限制以及職能的轉變,監督重點由國有大中型企業轉向政府宏觀管理部門和國家重點建設資金,因而對企事業的會計監督有所弱化。而企業內部審計由于受限于企業經營者,缺乏獨立性,使其對會計監督難有成效。社會審計機構又存在執業質量有待提高,行業秩序亟待規范的現狀,實際執行中又常常受單位領導或是相關審計機構經濟效益的掣肘,對會計監督也就難見力度。審計監督的不完善或者說不得力就容易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所以,無論從現下會計制度本身而言還是從對會計實行審計監督而言,都足見修訂和完善會計法勢在必行。
2 修訂完善會計法的探析與建議
?。ǎ保嬜鳛橐环N經濟管理活動,其地位和作用在現代生活中日益重要??梢哉f,經濟越發展,管理越加強,會計的地位越顯得越發重要。會計能提供于決策有用的信息,提高企事業透明度,規范企事業的行為,有助于考核企事業領導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企事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事業可持續發展。而目前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在我國會計領域中存在著大量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會計信息失真從淺層看,會誤導經濟行為,損害各方利益,導致企業虧損;往深層說,會影響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導致國家或地方財政收支預算的編制出現方向性錯誤,影響國家財政經濟法規的權威性,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引發經濟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把“提供準確的會計信息”,提到會計法的立法宗旨這一層面。
(2)會計法在“總則”第五條中有這樣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隨著我國改革進程的進一步推進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會計人員代表政府監督企業經濟活動的做法逐步暴露出許多矛盾:會計人員實際上并不具備監督者應有的獨立地位,其利益往往從屬于所在單位,無法行使對所在單位尤其是單位負責人的監督;會計人員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工作中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因履行監督職責而遭到打擊報復等一系列實際問題時有發生。多年來的工作實踐讓筆者感到:會計人實在難以獨善其身。一方面要遵守財務制度、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會計職責;一方面很多工作卻要受領導指示或控制,獨立性在實際工作中難以保證,加強對于保護會計人遵守職業道德的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章制度也成了一紙空文。財務部門及其工作在很多企事業單位中的地位并不高,不在管理者或領導者的層面,長期處于從屬者和服務者梯隊,這樣一來,會計法對會計監督職能的界定與現實發生沖突,必然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許多時候,會計報表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往往不能反映該會計主體真實的經營成果(或財務收支)和財務狀況。因此,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的監督職能事實上已是有名無實。
鑒于此,在市場經濟新形勢下,會計法應將會計人員原來承擔的“監督”職責重新定位于“控制”職責,即會計人員除了應進行會計核算外,還必須以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為依據,對單位的經濟活動實施內部控制。
?。?)會計法雖然在“總則”第一條中將 “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作為立法宗旨加以規定,但是對于“真實”、“完整”卻未做具體的詮釋與解說;而與之相對應的會計領域的實際情況是:
第一,在我國,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需要法律界定的現狀,形成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當時會計人員管理體制陳舊,界定的會計人員身份具有以下特點:①代表國家反映經濟活動的運作,監督經營者合理使用生產經營權;②代表經營者加強經濟核算,維護法人的利益,監督員工愛護生產資料,節約物料消耗;③代表員工,保護員工合法利益,監督經營者按勞付酬,保證員工的福利待遇的落實。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政企職責分開已經實施多年,可是既有的會計管理體制仍然被沿襲,我們會計人員在同一事務中仍然需要履行多種不同的職責,同時擔任經濟活動監督的主體和客體,“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實際上是將會計人員置于左右為難的境地。一旦單位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矛盾時,從單位的局部利益及自身利益計,就必然會有部分會計人員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也就無法保證。
第二,從大量的會計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會計工作是以專業標準來衡量信息的真實與否的。其所謂的”真實”性,不是客觀上的真實性。因為會計工作實踐中大量使用估計的方法,按會計假設處理未知因素,這就使得會計核算不可能做到客觀上的真實。所以,我們就可以這樣認為:只要符合了會計準則與制度,會計信息就是“真實”而“完整”的。以上兩點就足以說明未經界定或是詮釋的《會計法》條文上的弊病,容易造成理解和操作上的誤區。
因此《會計法》應進行修訂,并對“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含義作出必要的法律界定。
3 修訂完善《會計法》的意義
自古至今,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建立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尤其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經濟管理日見重要,沒有一部與之發生發展相適應的不斷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不行的?!稌嫹ā返闹贫ǖ叫抻喭晟?,可以拉近我們和世界的距離,為新時期的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力量,更加規范我們的經濟生活秩序,應該有助于會計事業的良性發展,為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