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運費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費。上述項目的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則必須從發生當期的進項稅額中轉出。進項稅額轉出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當期增值稅計算的正確性。筆者認為,進項稅額轉出應區分以下6種計算方法。
一、實際成本法
實際成本法適用于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以及外購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除外),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實際成本×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例1:某企業將上月購進的生產用原材料用于本廠廠房基建,實際成本為50 000元,則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50 000×17%=8 500(元)
二、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適用于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由于在產品、產成品成本中既包括購進貨物及應稅勞務成本,也包括工資成本以及制造費用等,因此,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不能直接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而應根據在產品、產成品中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及應稅勞務成本比例情況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損失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外購貨物占在產品、產成品成本的比例×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例2:2010年3月某服裝廠因管理不善造成產品倉庫被盜,共損失產品賬面價值80 000元,當月總的生產成本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購原材料的價值為300 000元,則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1)損失產品成本中所耗外購貨物的實際成本
=80 000×(300 000÷420 000)=57 143(元)
(2)應轉出的進項稅額=51 743×17%=9 714(元)
三、收入比例法
收入比例法適用于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勞務,且免稅項目或非應稅勞務耗用了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但財務上未能準確劃分各自耗用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運用收入比例法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時需注意4點:一是“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是指與“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有關的應稅項目銷售額、免稅項目銷售額以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包括與“能夠準確劃分進項稅額”有關的應稅項目銷售額、免稅項目銷售額以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二是“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是指既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以及非應稅項目但又無法準確劃分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三是免稅項目銷售額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四是既用于應稅項目也用于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不需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例3:某制藥廠既生產應稅藥品,又生產免稅藥品,2009年2月外購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 000元,稅款3 400元,當月銷售應稅藥品取得收入80 000元,銷售免稅藥品取得收入20 000元,應稅藥品和免稅藥品均耗用外購原材料,但未準確劃分免稅藥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則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3 400×[20 000÷(80 000+20 000)]=680(元)
四、還原計算法
還原計算法適用于兩種計算扣稅業務的進項稅額轉出。具體包括:外購的免稅農產品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應分攤的運費。由于外購免稅農產品及支付的運費是在“含稅”狀態下(即“含稅”支付額)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當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及支付的運費進行會計處理時,即分離出進項稅額和不含稅成本;而當不含稅成本(不含稅支付額)下的免稅農產品及運費改變用途及發生非正常損失需轉出進項稅額時,則必須先將不含稅支付額還原成含稅支付額,然后再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4:某機械廠8月份外購鋼材一批,取得專用發票,作為生產機電產品的原材料,支付價款600 000元,增值稅102 000元;另支付運費12 000元,取得運費發票。9月份將部分鋼材用于本廠的基建工程,實際成本153 720元(其中應分攤的運費為3 720元)。則9月份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153 720-3 720)×17%+3 720÷(1-7%)×7%
=25 780(元)
五、平銷返利換算法
平銷返利換算法適用于納稅人外購貨物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還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利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5:某商場1月份從某糧油加工廠購進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30 000元,增值稅為3 900元;2010年3月份,該商場從糧油加工廠取得返還資金11 300元,則該商場3月份應轉出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11 300÷(1+13%)×13%=1 300(元)
六、凈值計算法
凈值計算法適用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其中,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具體包括: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例6: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09年2月購入辦公用電腦30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90 000元,增值稅15 300元,2010年10月該企業將該批電腦全部發給本廠職工,該批電腦已提折舊2 000元,發給職工時支付清理費1 000元。則該項業務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90 000-2 000)×17%=14 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