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過去對于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對此都有規定。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也隨之逐步推進,參保人員待遇不斷得到優化和提高,但對遺屬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一些政策辦法,但存在支付條件不一致、發放標準和待遇水平差異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問題,亟須進行規范。《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統一規范了政策,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和參保單位的權益。但《社會保險法》對此問題的處理只是給出了一原則性的規定,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還未出臺。在政策新老交替之際,如何處理好此類問題成為困擾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難題。
一、遺屬困難補助能否納入統籌支付范圍
《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此后,各地出臺的政策在項目上主要演繹為三項(即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遺屬撫恤金和遺屬困難補助),但在列支渠道上存在著較大差異。新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對此在項目和列支渠道上給出了統一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社會保險法》只將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并沒有提及遺屬困難補助這個支付項目,如果繼續把遺屬困難補助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就存在一個超出支付范圍的問題。
二、如何處置死亡人員養老保險欠費
對于單位職工,單位每月按計劃繳納養老保險費,一般不存在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既使有欠費也是單位欠費,清繳工作也較為容易。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非計劃繳費人員則不同,他們個人全額承擔養老保險費且數額比較大。
三、如何處理繳費年限不同而待遇相同的問題
養老保險政策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不能有所偏廢,否則容易造成政策上的漏洞,形成一定的道德風險。例如,張三和李四都為在職參保人員死亡,除繳費年限不同外(例如張三繳費年限為10年,李四為1年),其他的情況相同。若按原有的相關政策,張三與李四遺屬在喪葬補助金、遺屬撫恤金和遺屬困難補助等方面的待遇都是一樣的,這就會造成繳費年限短而享受待遇相同的情況,甚至會滋生在身患絕癥的情況下參保的投機行為。
四
、如何避免遺屬待遇和賠償雙重享受的現象
遺屬待遇旨在減輕死亡職工家屬喪事負擔和保障死亡職工生前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避免因供養人死亡而斷絕生活來源。若職工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人獲得了相應賠償,應減少甚至取消其遺屬待遇。對此,安徽、陜西、重慶等省市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安徽省《關于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193號)第五條第3項規定:“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于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落實此項規定的關鍵在于如何準確獲取參保人員死因的相關信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活動范圍的擴大,參保人員死亡地點分布較廣,死因也相對復雜。如果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多部門跨地區的信息共享機制,僅憑社保經辦機構來搜集參保人死亡的相關信息是遠遠不夠的,就有可能出現待遇和賠償雙重享受的現象。
(一)保留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項目,并納入統籌支付范圍
其理由主要有:一是歷史的承接。從國家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各省市規定來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遺屬撫恤金和遺屬困難補助三個項目作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三大項,一直以來都是比較明確而統一的。新的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到歷史的承接,否則容易出現斷層,政策缺乏延續性。二是現實的要求。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深入推進,“2+1”式家庭不斷增多,家庭經濟支柱簡單而脆弱,抗風險能力較差。一旦出現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整個家庭將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頓。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尚不完備的情況下,有必要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這對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和現實意義。
(二)繳費年限的長短要在遺屬撫恤金中有所體現
繳費年限不同但撫恤金的待遇相同,有悖公平和效率原則,也容易滋生投機行為的發生。因此,在待遇的計發上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繳費年限的長短,不能長短無別。撫恤金中體現繳費年限也能很好地解決死亡人員養老保險欠費問題,也就是說多繳費多得撫恤金,少繳費少得撫恤金。一次性遺屬撫恤金的計發可參照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即一次性遺屬撫恤金=(參保人員死亡上一年度全省社平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
(三)應建立起多部門跨地區合作的工作機制
在職死亡人員死因復雜,事發地點廣,因此牽涉的部門和機構較多,主要包括公安及司法部門、民政部門、人社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等。如僅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收集信息和處理,就有可能造成信息不對稱而錯發遺屬待遇的情況。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多部門聯動跨地區合作的工作機制。對因病死亡的,醫院要及時開出死亡證明;對非因病死亡的,所在地區的公安、司法及勞動仲裁等要及時向死亡人員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通報情況和處理結果,各地社保經辦機構也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合作。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做好遺屬待遇的監管和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