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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制評價研究

一、企業內部控制定義及要素
  企業內部控制是以專業管理制度為基礎,以防范風險、有效監管為目的,通過全方位建立過程控制體系、描述關鍵控制點和以流程形式直觀表達生產經營業務過程而形成的管理規范。
  企業內部控制要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部環境
  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
  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二、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安然事件、世通事件、中航油事件以及杭蕭鋼構事件的發生,世界各國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引起了高度的重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于2006年6月和9月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及2006年12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指引》和《基本規范》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并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其目的是通過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管來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內部控制,促進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同時,社會公眾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但是現階段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總體水平不高,除自身治理結構不完善之外,外部監管的有效性也遭到了質疑。
  國外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圍繞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與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之間的關系展開,特別是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為直接觀察內部控制質量提供了依據,促進了這個領域經驗研究迅速發展。Ashbangh和Doyle(2007)對SOX4

04要求下的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進行了研究。研究指出,組織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其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如組織的復雜性,在內部控制建設上的相關投資以及組織是否經歷了重大的變革等。
  三、內部控制現有不足的分析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五部委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在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這里所指的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雖然這樣,內部控制的實施還是面臨著一些不足之處。
  (一)社會認同度低
  雖然我國已經對內部控制進行了一些規定,但是內部控制及其評價在我國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社會公眾并沒有對這一實物產生很大的關住和很強的認可程度。這種較低的社會認同度不僅表現在社會公眾、相關投資者和其他外部使用者對內部控制的不關心,同時也表現在公司本身的不重視,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漠不關心。雖然許多上市公司在年報中對內部控制的狀況進行了披露,但是這種內部控制評價的自我意識不強,這一披露往往是流于形式,并沒有真正的評價表述本身的內部控制的制度從而導致內部控制的信息含量和信息的質量都很低,并沒有完全按照內部控制的五要素進行評價。例如,在披露本公司內部控制局限性時,公司往往會花大篇幅去表述自己內部控制的合理性而不是其真正存在的缺點。針對于內部控制的審計問題,也沒有得到相關注冊會計師的重視,相關法律和法規等規定也存在一定問題,這些規定的原則性都會強于其可操作性,使得公司沒有一個具體的、方便的執行標準。這些原因都可能導致了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上的差異并未在資本市場上得以體現。
  (二)法規制度的不協調
  目前可供上市公司作為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評價標準主要有之前已經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2008年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另外在《證券法》、《公司法》中都有所提及。這些規定的同時執行便可能導致公司在具體執行內部控制時出現混亂的情況。
  1、對內部控制概念界定、評價主體的規定不一致
  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對主體的規定,在本文上面也提到過,是指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但是在《上交所指引》和《深交所指引》中規定的內部控制是指由董事會、管理層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一項活動,可見這里并沒有提及監事會。
  2、對內部控制要素的規定不一致
  在最新實施的《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規定,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五方面的要素,即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內部監督、信息與溝通。這種“五要素”論同《上交所指引》和《深交所指引》中的“八要素”是有所不同的,在之前的指引中對內部控制的建設和評價是從以下八方面進行的,即目標設定、內部環境、風險確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選擇、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檢查監督。這種規則上的不一致往往會導致公司在選擇指引時只會選擇較簡單易行的進行執行,而沒有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一種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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