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我國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于2008年5月聯合下發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2010年4月上述五部委又根據《基本規范》印發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起在國內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并擇機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施行,也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因此,無論是國際形勢、國內要求,還是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企業當前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顯得尤為緊迫和必要。
一、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含義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Control Self- Appraisal,簡稱CSA)是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自己及所屬子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評價,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實施的效率和效果以期能更好地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公司管理層和員工共同在公司內部為實現目標、 控制風險,而進行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和恰當性實施的自我評價方法。有效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是一個對內部控制效果的監督和測試的持續過程。
二、目前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2010年4月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發布,我國已基本形成了與我國企業實際情況相適應并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但由于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企業對其運用還處于探索階段,加之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企業在運用過程中暴露不少值得注意的問題,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由于企業管理者缺乏足夠的重視,嚴重影響了內部控制實施和評價的環境
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簡稱COSO)報告中內部控制綜合性框架將內部控制分為五個互相關聯要素;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中更將其擴展為八個要素。無論是五要素還是八要素,都將控制環境作為能夠順利實施內部控制的首要條件。但由于我國目前部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仍不完善,治理層與管理層主要人員仍然大量重疊,企業的決策權過于集中,他們既是總經理也是董事長,同時扮演了管理者、決策者、監督者等多種角色,他們很難用內部控制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使內部控制制度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嚴重影響了企業內部控制實施和評價的環境,致使整個企業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僅達到被動應付政府和公眾監督的目的。
(二)由于對內部控制評價的認識不足,未能很好地遵循內部控制的全面性原則
由于受傳統觀念及個人經驗的制約,很多企業在很大程度上把內部控制的評價僅限定為與財務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認為只要能夠滿足于注冊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就行了,無需對其他非財務會計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甚至還有人狹隘地將內部控制與內部牽制等同起來,在具體實施內部控制和評價過程中,未能對涉及到企業及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的各項重大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價,致使企業在具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不符合全面性原則。
(三)由于對注冊會計師的過度依賴,在內部控制實施與評價過程中限制全員性參與
企業的活動是由人實施的,內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是由人運用的,因此內部控制效果由全員決定,內部控制不是內部審計部門或者財務部門一個部門或人員的事情。但由于很多企業受到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能力的制約和管理層傳統的“自我保護”意識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注冊會計師為其出具“公允的”鑒證報告來滿足證監會等政府監管部門的要求。但事實上由于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運作流程缺少足夠的了解,因此對企業評價的公允性是極其有限的。即使部分開展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企業,評價主體則主要定位于內部審計人員和部分與內部控制關系密切的財務部門等,普通員工參與則受到限制。
(四)未能結合企業自身實際,選擇合適的自我評價的方法,影響評價的效率和效果
《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第十五條規定,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組應當對被評價單位進行現場測試,綜合運用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評價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是否有效的證據,按照評價的具體內容,如實填寫評價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內部控制缺陷。但目前部分企業在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時,過度強調全面性原則而忽視了重要性原則,對各業務環節評價時未能對重點領域有效配置資源,致使企業內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未能被發現,既影響了評價的效率,也影響了評價的效果。還有的企業在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時,“移植”一些西方國家的“引導會議法”來進行內部控制自我評估,企圖以會議形式代替調查和測試,免去實地查看等必要的評價程序,致使最終的評價結果與企業的客觀實際不符合,嚴重影響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效果。另外,較多企業在進行自我評價時,比較重視評價報告的撰寫,而對評價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未能如實填寫,致使評價報告的結論缺乏有效證據支持,嚴重影響了企業內部控制缺陷的分析。
(五)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與整改措施脫節,缺乏內部控制整改和自我完善的長效機制
落實整改是內部控制持續完善的關鍵,但由于很多企業的管理層對評價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重視不夠,沒有制定詳細整改計劃,或是制訂了整改計劃,也僅限于被動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對整改措施的落實缺乏必要的認識和有效的監控,致使控制風險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企業管理層不愿意改變原來固有的管理風格,致使原有的執行偏差得不到根本上的更正,整改措施僅限于對以往發生過的事項進行補救,而對未來發生的事項缺乏有效應對措施和自我完善的長效機制,限制了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在促進企業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三、企業在實施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時應采取的措施
為了防止企業在實施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時出現上述問題,充分發揮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在完善內部控制系統和促進企業長期發展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應對措施供參考。
(一)強化企業風險意識,大力倡導企業文化建設,培育良好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環境
一個良好的企業文化是企業內部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涉及到企業的發展戰略、經營目標體系、組織結構等方面。一個良好的企業文化對企業員工及管理者往往會產生重要的影響,比如企業共同的價值觀念規定了企業的價值取向,會使員工對事物的評判形成共識;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強化了團體意識,使企業職工之間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企業哲學和企業道德規范能夠適度調節經營者和普通員工面臨的諸多矛盾,自覺地約束自己。因此企業應當將企業文化作為與高科技發展同等重要的系統工程來建設,要大力建設和倡導人人關心企業發展,人人參與企業發展的良好企業文化氛圍,培育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二)認真落實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制度上保證企業內部控制評價的良好實施
落實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就是要求企業在決策、執行、監督上建立一種制度性安排,合理界定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層和監事會的職責范圍,以便各司其職,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建議企業董事會、總經理層和監事會成員一般分設且主要成員不要交叉任職,特別是董事長一般不應兼任總經理,以保證出資者和董事會、董事會和總經理層相互間信托、委托和監督關系的確定,從制度上保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實施和評價具備一個良好的基礎。
(三)大力加強和改進企業職能部門建設,提高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部門是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主要執行者,內部審計部門要將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貫穿于內部審計工作始終,企業應當賦予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加強內部審計部門的進行內部控制評價的職能作用,實際上也是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的一部分。因此企業應重注對內部審計及內部控制專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在內部控制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方面的相關專業技能,以使他們在評價過程中能承擔起引導者的角色,協助企業管理當局改進內部控制系統,提高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勝任能力。
(四)結合企業實際,充分運用各種評價方法,確保評價的效率和效果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的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組可以結合被評價單位的實際情況,采取現場測試、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穿行測試、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因地制宜地收集被評價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是否有效的證據。企業在進行自我評價時,對評價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要及時記錄,要形成對評價報告結論的支持性證據,以便進行企業內部控制缺陷的分析。
(五)加強對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監督,建立內部控制自我完善的長效機制
企業在對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應根據確定的標準對監督所發現的控制缺陷進行認定,包括內部控制缺陷是設計缺陷還是運行缺陷,是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還是重大缺陷等.。要及時準確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適當的形式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采取持續監控與專項監控相結合的辦法,確保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得到及時整改,使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日趨完善,建立企業內部控制自我完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