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2009年1月1日開始,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建筑施工企業在獲得稅收減負效應的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負面問題。
一、增值稅轉型對施工企業的影響
目前,許多建筑施工合同是以總承包形式簽訂,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往往包工包料、或者包工部分包料。增值稅轉型之后,對于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之中涉及的材料設備,相當一部分建設單位通常會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時就會產生矛盾,在現行稅法制度下,建筑施工企業作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法提供混合銷售業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雙方之間可能會產生票據糾紛,影響業務的順利開展,實質上這也導致產生了增值稅鏈條斷裂的矛盾。
在這種情況下,建筑施工企業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只好找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導致了建筑施工企業面臨著雙重課稅的風險。《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對于總承包合同內的設備,建設單位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供其作進項抵扣,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很可能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征收營業稅,重復征收了流轉稅,加重了稅負。隨著材料比重的加大,其稅收負擔也會加重,這一問題在項目所在地與總機構所在地不同的情況下會變得更加復雜。并且,征稅范圍難以劃分,稅企之間、稅務機關之間容易發生爭議,即使地方稅務局同意工程用設備繳納增值稅,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還面臨著如何劃分成設備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難題。
同時,建筑施工企業還面臨被全額征收增值稅的風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則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如果建筑施工企業提供的設備不是自產貨物,且提供的設備材料價值超過合同總價值的50%以上,取得的全部收入極有可能被主管稅務機關判定為全額繳納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的稅負。
二、
施工企業針對增值稅轉型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針對建設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建筑施工企業首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即部分建設單位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問題。增值稅轉型改革未實現完全意義上的消費型增值稅,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則明確了建筑物及以建筑物或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定義及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根據以上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判斷不動產的組成部分以及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與建設單位做好溝通工作,提請其注意沒必要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會有多抵扣進項稅額的偷稅風險。
此外,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做好稅收籌劃,在承建包含設備的總承包工程時,分離設備材料與勞務。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是分開納稅,建筑施工企業將總承包合同分為施工勞務合同和設備材料銷售合同兩個合同來簽訂,將所有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設備和材料簽訂為設備材料銷售合同,將工程施工與設備安裝勞務簽訂為工程施工合同繳納營業稅。該方案需滿足以下兩種條件:一是存在提供施工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是會計上對兩種業務分別核算。
另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就是建筑施工企業分離出實體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保留母公司的營業稅納稅人性質。設備材料采用建設單位供料形式,但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向建筑施工企業的關聯方,即向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銷售設備材料企業采購,這樣建設單位可取得設備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施工企業也可以保留整體利潤,但是存在由于剝離設備材料產值可能大幅縮水,導致企業資質年檢受到影響;存在關聯方間定價是否公允的涉稅風險;利潤空間暴露,利潤可能下降;營業稅稅負并無過多減輕等若干缺陷。從這兩年的實踐來看,
采取分離設備材料與勞務的方法可以減輕稅負,但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營業收入的下降,影響到企業的資質,采取該籌劃方案應當慎重。
因此,相對操作復雜一些的方法,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選擇分離出實體也取得相應的建筑安裝資質,即以銷售設備材料為主、施工安裝為輔的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各項工程中,施工企業必須提前測算各類工程的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選擇由母公司經營營業稅稅負較輕的工程業務,由子公司經營增值稅稅負較輕的工程業務。缺點同樣存在關聯方間定價是否公允的涉稅風險,以及對母公司來說,如果建設單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不能提供。
上述問題表面來分析是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受增值稅轉型的影響,為了獲取可抵扣進項稅額,要求向營業稅納稅人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實質是由于增值稅轉型的不完整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解決這個問題根本辦法是將建筑施工企業納入增值稅范圍。
三、增值稅改革的展望
理想的增值稅實施范圍應該覆蓋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和生產、流通以及消費的各個環節。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基設計過窄,應稅勞務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這人為導致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不完整,加劇了重復征稅和稅負不公的矛盾。
建筑施工業屬于生產性服務業,與制造業聯系緊密,與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關聯度高,將其納入增值稅稅基,有助于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與統一,解決因稅負不公所帶來的市場效率損失的問題。
建筑施工業改征增值稅對規范建筑施工行業同樣具有有利影響。目前,建筑施工企業良莠不齊,部分企業將承攬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包工頭,造成工程質量存在隱患。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無資質、小規模的企業或者包工頭顯然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也必將重點監管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結算款進項稅額抵扣,這將有效遏制非法轉包、非法分包等行為。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廣州等地也都已提出試點申請,有望成為下一輪試點地區,下半年的營改增試點擴容速度將加快。雖然,建筑業尚未納入試點范圍,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了建筑業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為建筑業加入增值稅試點做了鋪墊。“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范圍的準備相對充分,將是下一步試點行業擴大的先鋒。建筑施工企業應密切關注政策動向,提前規劃,加強內控等內部管理制度,以適應未來的增值稅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