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趨嚴重。農民仍為最大的自費醫療群體,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我國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也大多在農村。
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不僅總量不足,而且結構失衡。由于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以政府供給為主,而政府供給又大多實行自上而下的決策機制,一些急功近利、急躁冒進、有著“政績”心理的決策者為了追求“虛假政績”、“數字政績”,不惜以犧牲群眾利益來換取“為己”政績。他們往往不顧農村的客觀條件,熱衷于投資一些見效快、易出政績的短期公共項目,而不愿提供一些見效慢、期限長、具有戰略性的農村純公共產品;熱衷于投資新開工項目,而不愿投資維修存量公共項目;熱衷于提供看得見、摸得著的“硬”公共產品,而不愿提供農業科技推廣、農業發展的綜合規劃和信息系統等“軟”公共產品。{2}
此外,農村各地區間公共產品的供給也不平衡。由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多元性和我國農村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目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同地區,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明顯不一。市場發達、經濟繁榮、地方財源豐裕的一些地區能夠為農村社區提供較多的公共產品,而一些交通不便、資源貧乏、經濟條件落后的農村地區,地方政府負債累累,拖欠教師工資的情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地方甚至連國家公職人員的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更不用說其他公共產品的供給了。
2.供給責任不清,主體錯位。按照公共財政理論,公共產品的供給應該主要由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承擔,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從強制性的稅收收入中進行預算安排。由于農村公共產品具有明顯的公共性、基礎性、社會性,要大幅度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必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而根據政府間財政理論,各級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的范圍劃分上,應遵循事權和財權相一致的原則,按地域和層次進行。據此,全國性的農村公共產品主要應由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地方性的農村公共產品則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但在實際上,各級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責任劃分上不盡合理,本來應由上級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卻轉移交由下級政府提供,甚至最終落到最基層的鄉鎮政府和農民頭上?;鶎诱氖聶啻笥谪敊啵袚嗽S多本應由上級政府承擔的支出,并無形中將一部分本應由國家負擔的職能轉嫁給了農民。比如農村教育,一般來講,農村義務教育是提高國民素質、創設平等的基本途徑和重要條件,應當由中央政府提供。而農業高等教育則是個人發展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屬于個人決策和個人選擇的范疇,應由個人負責。但在我國卻發生了嚴重的錯位,大學教育中央管,中學教育省市管,小學教育縣鄉管。教育制度安排不注重雪中送炭,而是熱衷于錦上添花。因而出現了一些著名的高校動輒就百萬年薪聘請著名學者講學。另一方面,縣鄉財政無力支持基礎教育,拖欠教師工資,截留教育經費成為普遍現象。{3}
3.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機制不合理。人民公社體制終結以后,“鄉政村治”模式在中國農村凸現出來。這有利于國家基層政權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有助于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調動蘊含在鄉村中的巨大能動性,提高基層農村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促進“三農”問題的穩步解決。但是,現行“鄉政村治”模式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仍然沒有突破人民公社時期以行政手段強制性供給的弊端。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不是由鄉、村社區內部的需求決定,而是由社區外部的指令決定,{4}農民未能在公共產品提供的決策過程中顯示自身偏好和行使監督的權利,而農村基層政府基于政績考核、財力不足等原因,其行為目標和農民追求的目標并不總是一致,以致帶來了農村公共資源籌集和使用的不科學、不合理。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涉及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供給嚴重短缺,管理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濫用、挪用現象嚴重等,使得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效率低下。
三、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的對策
1.加大財政對農村的支持力度。首先,在公共產品供給上,要實現農村和城市的均衡發展。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要求公共產品的生產應該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證,公共產品的經營管理應該主要由非營利組織承擔。我國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就是以政府為主導。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上形成了城鄉兩種不同的供給體系,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以農民為主的“自給自足”型制度,農民沒有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非均衡的城鄉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就要調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統籌城鄉發展,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大強農惠農力度,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和農民生活水平,建設農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園。
其次,要著力建設農村的公共財政體系,以公益事業優先為原則,保證不同地區、不同階層的公民可享受大體相同的公共服務。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來保障對不同地區的鄉村基層給予最低限度的基礎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環境治理、困難群體補助等基礎性的公共產品的供給。要建立規范、透明、公正的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直接將在農村包括縣城收取的部分主體稅收收入(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劃歸縣級財政,并直接用于加強旨在發展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基礎投入,帶動農村地區的其他公共產品的建設。這與先上解省或中央財政之后再以轉移支付劃撥回來的政策相比更有效率,能更直接地盡快解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
最后,進一步調整財政支農結構。要按照公共財政理論和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的要求,調整我國的農業支持與保護政策,將偏重于價格保護的政策轉向從根本上提高我國農業競爭力上來,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尤其是支持農田基本建設,支持農村電網改造和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2.合理確定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由于政府財政能力的不足和政府供給效率的限制,使得單一的農村公共產品政府供給制難以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因此,應當構建多元化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系。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大致可以劃分為政府供給主體、農村社區供給主體、農村私人供給主體和非政府組織四類,以政府供給為主。
對于政府供給職責的劃分,應該根據農村公共產品的性質來確定。一般而言,對于那些外溢性強、受益范圍大或所需資金多的農村公共產品,應由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來供給,而對于那些外溢性弱、受益范圍相對較小或所需資金不多的農村公共產品,則由較低級別的地方政府來提供。比如,就外溢性而言,對于像農業氣象、農業基礎科學研究一類的農村公共產品,由于其外溢性強,應該由較高級別的政府來提供。而對于像農業技術推廣、農村醫療這些只具有部分外溢性的農村公共產品,則應該由較低級別的地方政府來提供。就受益范圍而言,對于像長江、黃河一類的受益范圍較大的大江大河的治理,地方政府無法協調,只能由中央政府出面。而對于只位于某個地區的河流的治理,因其受益范圍相對較小,故應由相應的地方政府出資治理,如位于湖南境內的“一湖四水”(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水、澧水)的治理應該主要由湖南省政府出面。就資本、技術、勞動力而言,對于資本密集型產品,應由中央政府提供,技術密集型產品應由地方政府提供,而勞動力密集型產品,則應由農村社區組織和農民供給。
值得指出的是,農村稅費改革使原來大量的依靠收費提供公共產品的村集體失去了集體經濟來源,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應當弱化村級組織(主要指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職責。
3.建構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機制。我國現行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體制雖然綜合考慮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政策性、全局性和地域性等因素,但總的說來,仍是一種自上而下的供給機制。依該決策機制,如果決策者的偏好與需求者的偏好之間存在差異,必然會影響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因而,建構一種“自下而上”的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機制勢在必行。
“自下而上”由農民需求決定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的構建,應著重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建立有效的農民需求表達和顯真機制。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主體是農民。只有農民能夠充分表達需求意愿,才能真正實現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保證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克服集體非理性的公共選擇困境。應當通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來了解農村和農民對公共產品的真實需求,以做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有的放矢和物盡其用,避免供給的結構失衡。第二,擴大農民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的參與決策權。要加快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可在村民委員會和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通過農民和農民代表對本社區的公益事業建設進行投票表決,使農民的意見得到充分反映。要改革農村社區領導人的產生辦法,通過制度約束,使其真正對本社區選民負責,把實現本社區選民利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第三,按照農民需求位序結構,安排不同性質和不同層次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優先序的確定上,應該始終以農民需求為主,政府宏觀調節為輔,最大程度地減少因供給方的自利性追逐而造成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動力不足和內容扭曲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