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識形態”概念的歷史是比較短的,大約有200年,但它卻很復雜。“意識形態”這一概念最初是在1795年由法國思想家特拉西提出的。他倡議研究“思想科學”,并為之用了一個名詞――意識形態。19世紀,經典馬克思主義理論家也提出了意識形態的理論,認為意識形態是聳立于龐大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屬于上層建筑中觀念的那一部分,而且是一種系統化、理論化的觀念體系。后來20世紀的法國學者阿爾都塞重又閱讀馬克思主義的經典,提出了自己的意識形態理論。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實踐,是對人的意識的加工。而且他用結構主義的視角, 從科學、歷史、藝術和意識形態的關系中對這一概念進行了界定。
一、意識形態的涵義
意識形態概念正式提出距今約有200年歷史了,但以思想觀念體系的形態存在及發展卻是伴隨階級社會的產生而發展的。意識形態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和政治文化事實,它不僅是哲學的一個基本范疇,也是政治和政治學、社會學的一個基本范疇。
自“意識形態”這一概念誕生以來,就一直處于復雜的爭議之中。“英國著名文化理論家特里・伊格爾頓對目前西方理論學術著作中通用的意識形態概念進行了統計,發現對意識形態所下的定義至少16種。”最早使用“意識形態”這一概念的是法國思想家德斯杜特・德・特拉西(1754―1836),他在《意識形態原理》一書中認為,意識形態是指“一種全新的觀念科學,一種觀念學,作為一切科學的基礎”。在特拉西看來,意識形態不是一種純粹的解釋性理論,而是負有使命的拯救人類、為人類服務并使人類擺脫過去種種偏見的科學,是超越于一切社會關系之上的科學的思想體系。
特拉西之后,著名的思想家大都從政治與政治學視角使用意識形態,但對意識形態的概念都未作明確界定,而且對意識形態大多持否定態度。即使如黑格爾和費爾巴哈這樣的偉大學者,雖然均曾觸及過意識形態問題,但也都未明確用過“意識形態”概念。甚至在《德意志意識形態》這部意識形態專著中,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也沒有對其進行概念性的注釋,但畢竟已超出特拉西的思想體系的內容了。在這部著作中,馬克思、恩格斯系統地批判了以鮑威爾、施蒂納等為代表的青年黑格爾學派的思想,并由此批判作為當時的統治階級的整個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馬克斯、恩格斯指出,“這種意識形態是由資產階級的思想家根據本階級的利益自覺編造出來的思想幻想,是掩蔽現實關系的精神力量,是對社會現實的顛倒的、神秘的反映”。由此可見,他們是將意識形態作為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中的一個基本范疇來闡釋的。
二戰后,西方學者對“意識形態”的解釋以中性態度為主。如在《簡明大不列顛百科全書》中,“意識形態”被解釋為是與宗教不同的、以“理性”為基礎的現世信念,是社會哲學或政治哲學的一種形式,旨在解釋世界并改造世界。英國學者約翰・普拉門納茲在《意識形態》一書中認為,意識形態有著“明確的價值觀和完整的思想體系和社會的隱含的價值觀”兩種涵義。再如,美國的《美國政府與政治》辭典中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關于人與社會本質的政治信念的綜合體系;是一種最好生活方式和最佳的社會機構安排的觀念的有機集合體。”這些都是以中立態度闡釋“意識形態”這一范疇,但也有不少學者對其持否定態度。法國的莫理斯・迪韋爾熱在《政治社會學》一書中認為,意識形態“是指解釋一個社會的系統方法,它或者為這個社會辯護,或者批判這個社會,成為維持、改造或摧毀這個社會而采取行動的依據”。而美國學者阿瑟・施萊辛格則將意識形態定義為“一組系統的僵硬的教條和信條,人們根據這些教條和信條試圖了解世界,并試圖保存或改變這個世界。”雖然當代西方大多學者對“意識形態”的具體內涵沒有達成一致,但有一點是共通的:意識形態是任何一個社會都有的、代表著一定階級或集團的利益,是一種明確的系統化的政治思想和價值觀念體系。
科學社會主義誕生之后,馬克思、恩格斯認為意識形態就是一種觀念或上層建筑的思想意識及其社會意識形式。“馬克思主義認為,意識形態是系統地、自覺地反映社會經濟形態和政治制度的思想體系,它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和政治上層建筑之上,反映一定階級、集團的持久的經濟政治利益,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在我國,對意識形態比較有代表性的解釋存在于肖前主編的《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一書中,書中指出意識形態是“社會的觀念上層建筑,是對一定社會經濟形態以及由經濟形態所決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覺反映。”
可見,意識形態由產生到現在,國內外學者對其概念的解釋與界定見仁見智,眾說紛紜,它已經成為一個內涵豐富、復雜多變的政治哲學概念。一般意義上講,馬克思主義認為意識形態首先是特定階級利益的反映,因而也是對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的直接反映,是由多層次的社會意識系統化的觀念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意識形態的層次性主要體現在它包括政治、法律、道德、哲學、藝術、宗教等眾多社會意識形式。橫向剖析意識形態的內容結構,馬克思主義認為意識形態可分為政治意識形態、經濟意識形態和文化意識形態三大部分。政治意識形態是指維護或批判國家政權或某種政治法律制度的系統化的思想觀念,即統治階級的思想意識。經濟意識形態指的是維護或攻擊某種經濟制度、經濟形式的思想理論體系,又稱政治經濟學。文化意識形態是指為當時統治階級倡導的思維價值取向,是道德價值觀念、倫理思想、心理情感、風俗習慣等的總和。
二、意識形態特征
1.階級性與人類性的統一。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識,具有鮮明的階級性。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識不過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思想表現,是以思想形式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物質利益和物質關系。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講,“占統治階級地位的思想不過是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系在觀念上的表現,不過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系”。盡管如此在極具階級性的意識形態中也不同程度的包含著全人類的共通因素,階級性與人類性這兩大因素總是以一種特殊的關系共存于同一意識形態之中的。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指出意識形態也指革命階級的階級意識。“每一個企圖取代舊統治階級的新階級,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當革命階級將自己的思想描繪成惟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時,就會自然地賦予了意識形態越來越多的人類性和普遍性。
2.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在意識形態中,理論的因素與實踐的因素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意識形態是一個涵蓋了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藝術、哲學等多種形式的社會學說、思想觀點的系統化的復雜思想理論體系。另一方面,任何意識形態都來源于社會現實,并以指向、服務于一定的社會實踐為根本目的和價值訴求。實踐性是意識形態的基本特性,是統治階級、社會利益集團集體行動的思想政治觀念得以產生、發展和鞏固的前提和基礎。一言概之,意識形態就是以系統化的理論形式表達出來的一種實踐要求。
3.繼承性與發展性的統一。由于思想意識的歷史繼承性及其慣性作用,后一社會的意識形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前一歷史階段的思想材料和價值觀念。任何階級的意識形態的產生和發展無不蘊涵了之前社會意識中的能夠促進現世社會發展的思想元素。馬克思指出:“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創造。”當然,對于那些完全失去時代價值、對現實世界起阻礙作用的思想觀念,必須徹底地批判、拋棄和肅清其消極影響。有些觀念需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以充實、改進并賦予新的思想內容,提升為新的意識形態因素。另外,既然意識形態是對當時社會存在的現實反應,而社會又是不斷發展變化了的客觀存在,那么發展性必然成為意識形態的特征。馬克思、恩格斯創立的意識形態學說正是在繼承、突破前人的基礎上,不斷將理論與發展著的時代要求和實踐需求相結合,最終造就了科學社會主義開放、發展的意識形態體系。
4.現實性與理想性統一。意識形態是現實性與理想性的統一。一方面,“一切歷史沖突都根源于生產力和交往形式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不免要爆發為革命,同時也采取各種附帶形式表現為沖突的總和,表現為各個階級之間的沖突,表現為意識的矛盾、思想斗爭等等”。也就是說,任何社會的意識形態都根源于社會存在和發展,是對社會物質經濟生活能動的反作用。另一方面,意識形態也是現實社會中的人們對未來社會的一種理想與憧憬。任何有生命力的意識形態決不止步于對現實存在的反應上,而都是超前性的、代表未來社會、預示著社會事物發展前途的意識形態,這就是意識形態的理想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