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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公共養老金指數化的經驗與啟示

養老金制度本質上是給國民年老時提供一個專用的“儲錢罐兒”(Piggybank),養老金繳費(稅)者關心的是退休時養老金的購買力而不是貨幣本身。因此,養老金制度這個“儲錢罐兒”的作用不僅體現為退休收入儲蓄,更重要的是保證未來一代產品的要求權。但在以信用貨幣本位體系運行為主要特征的現代經濟中,通貨膨脹成為侵蝕養老金的首要因素;技術進步和勞動生產率提高會降低養老金的相對購買力;人口老齡化引起的養老金財務不可持續及不合理的制度運作方式均可能導致養老金潛在或實際貶值。養老金制度作為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必須提供保證老年人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機制,最起碼要保證繳費(稅)的購買力。
   現行的公共養老金制度分為:積累制和非積累制。積累型養老金制度的融資方式一般是繳費確定型,其養老金的給付來自基金成員職業生涯內的繳費和投資收益,一般不需要政府提供擔保。非積累型養老金制度包括現收現付待遇確定型和名義賬戶制,由于沒有實際積累且由立法強制繳費,政府必須承擔部分或全部養老金購買力的擔保責任。通行的方法就是養老金指數化。即養老金繳費、待遇根據物價指數、工資增長率、人口變化進行調整。
   由于制度設計缺陷、外部沖擊和政治因素,無論是OECD國家還是我國的養老金指數化實踐都不夠系統和科學,這既不利于保障老年收入,又影響養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和財務可持續性。
   一、養老金指數化分類的維度
   養老金指數化的總目標是保障老年人一定的退休收入。除DC型完全積累養老金制度外都需要對繳費(稅)階段和待遇領取階段的制度參數做一定的指數化處理。具體參數選擇由以下三類因素決定:(1)政策對養老金保值、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和應對人口老齡化沖擊目標的重視程度;(2)養老金參與者處于繳費階段還是領取養老金階段;(3)養老金制度的目標及承擔職能。
   (一)價格指數化、工資指數化與長壽指數化
   養老金價格指數化是指待遇確定型和名義賬戶制養老金隨物價指數變動而調整。價格指數化可以實現保障養老金購買力的目標。但有兩個缺陷:在經濟景氣時無法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在經濟蕭條時不利于制度財務可持續;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沖擊。養老金指數化參照的物價指標有總體CPI及其變形和老年人生活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老年人與其他年齡群體消費組合的差別,無論是采取總體CPI還是老年生活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只要兩者不一致就會影響養老金的購買力。例如:1980-2008年間澳大利亞CPI上升244.4%,而養老金關聯的指數化的生活成本分析指數(Analytical Living Cost Indexes)上升了251.8%,采用專門的指數而不是CPI的原因就是老年人與其他群體生活的消費結構差異較大。
   養老金指數化的另一個基準是工資或收入指數。采取該方法調整養老金的優勢是:養老金反映生活成本或在職人員生活水準的變化,使退休人員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大多實行養老金與工資關聯的國家采用的是平均工資,但并不一定是最優方式。Harme2009年的研究比較平均工資、家庭可支配和國民收入三個基準的優缺點,并和物價指數基準做了比較,但并沒有給出明確結論。在實踐中養老金盯住工資增長率比盯住價格指數支出高,許多國家在養老金指數化中有收入(工資)指數向物價指數或綜合指數轉變的趨勢。
   (二)繳費指數化與待遇指數化
   養老金繳費(稅)的收入基準要通過立法確定需要繳費收入的上下限,并隨工資或收入指數變動,否則實際繳費會相對下降。另外,養老金與物價還是收入關聯,對其相對價值也有很大影響。如果上下限隨價格指數而不是收入指數變動,工資增長一般快于物價上漲,因此養老金就會無法分享經濟增長成果,養老金相對平均收入的價值就會下降。例如:英國的基本養老金是一個DB型現收現付制度,從1981年起繳稅收入上下限與物價關聯,由于工資增長比物價快,在當時基本養老金相當于平均收入的24%,而到2007年降為15%。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與物價而不是收入關聯,則會引起實際繳費偏低無法保障老年收入。加拿大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繳費上下限長期與物價關聯,收入的更快增長導致到2006年繳費收入上限僅為平均收入的96%,引起了以收入指數化取代價格指數化的改革。
   為保證非完全積累制DC型養老金的待遇水平,在領取時需要將養老金與物價、工資、人口結構等指標關聯。DB型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在退休計算福利待遇時一般根據工資增長率重新確定繳費貢獻。
   (三)社會保護養老金與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
   社會保護養老金是強制性的保障老年人最低或基本生活的支柱,一般采取待遇確定或名義賬戶制,沒有實際積累或積累很少。待遇給付分為普惠的基本與最低養老金和家計調查養老金。社會保護養老金實際積累國家很少且以提供社會安全網為基本職能,理論上以價格指數化更合理,但實踐上并不盡然。皮戈特和珊2009年的研究認為指數化方式和養老金給付方式有一定的關聯性,第一支柱采取基礎或最低養老金制度的國家多采取價格指數化,而家計調查制度國家在決定資格條件時多采取價格指數化,在決定養老金給付標準時采取價格與工資指數化基本相同,還有相當多國家并不指數化而是根據經濟情況臨時決定。
   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是通過強制性積累或模擬積累機制提高退休收入替代率的支柱。一般而言,繳費確定型積累制養老金以實際積累和投資收益實現制度目標,在確定退休金待遇時不需要指數化,但在繳費階段則需設定最低與最高繳費收入。由于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要提高替代率,而且有賬戶化和預籌資化的發展趨勢,在繳費階段理論上應該采取與工資增長或經濟發展掛鉤,以實現養老金積累的增值,在養老金發放時重點是保證購買力,應采取與價格指數掛鉤的方法。皮戈特和珊的研究也證明多數國家按照此原則對養老金指數化。
   二、國外養老金指數化制度安排實踐
   養老金指數化方式受制度安排和制度目標的約束,還受一國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和文化傳統影響。本文歸納42個國家和地區的養老金制度安排和指數化方式,由于社會保護與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職能和制度目標不同,指數化方式也呈現較大差異。
   (一)社會保護養老金指數化制度安排
   社會保護養老金承擔社會安全網的作用,在通貨膨脹情況下將養老金與價格或工資增長掛鉤是保證購買力的基本手段。在指數化的實踐上,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社會保護養老金都有指數化安排,但亞洲國家可能由于福利制度建立較晚或文化因素很多國家社會養老金沒有指數化。表1中,社會保護養老金沒有指數化制度安排的15個國家中僅有意大利、捷克和斯洛伐克三個西方國家,其余12個都是亞洲國家或地區,其中,沒有社會保護養老金的8個國家或地區均在亞洲。







   社會保護養老金提供方式一般分為三種:普惠性的最低或基本養老金、目標定位式的家計調查養老金和三種方式的組合。待遇指數化方式也有三種:價格指數化、工資指數化、混合指數化和臨時指數化。
   (二)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指數化制度安排
   收入關聯養老金指數化階段和方式與養老金的性質有關。從理論上看,DC型完全積累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無須進行指數化。澳大利亞超級年金、我國香港的強積金和墨西哥的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制度是典型的代表;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等實行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國家雖然其完全積累性受到質疑,但也沒有實行指數化。丹麥是個例外,雖然是DC型制度,但養老金在待遇給付時與價格和工資增長混合的指數關聯,并進行非指數化或臨時調整。
   只要不是完全積累DC型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就要實行一定的指數化政策,才能保證制度目標實現。表2考察的42個國家中只有新西蘭、愛爾蘭和中國沒有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印度雖然使DB和DC混合的制度,但沒有指數化措施。其余的30個國家或地區都采取了一定的指數化措施,而且除捷克外,其他國家在養老金貢獻積累階段和福利給付階段都實行指數化。
   三、國外養老金指數化發展的趨勢
   從20世紀90年代起,世界各國養老金制度改革興起,養老金指數化方式也發生的巨大變化。總體看有以下幾點趨勢:
   首先,在制度設計中要加入養老金指數化機制,避免指數化或臨時調整甚至沒有明確的指數化因素。福利制度比較成熟的發達國家基本都由立法確定養老金指數化機制,很多福利發展相對滯后的國家以非指數化或采取臨時方式調整養老金。隨著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養老金指數化調整機制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第二,養老金制度設計與指數化安排方式有較強的相關性。這在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中有明顯體現。DC型養老金主要通過市場化投資實現保值增值,其他形式的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都需要在繳費和待遇給付階段采取一定形式的指數化措施。因此,在養老金制度改革時必須同時明確制度性質并安排能夠應對通貨膨脹、工資增長以及人口結構制度。
   第三,養老金指數化方式中,綜合考慮物價、工資和預期壽命及人口結構變動的混合指數化逐漸興起。養老金與混合指數關聯,靈活性更大,有利于制度應對經濟和人口沖擊。特別是,德國等實行積分制國家和瑞典等實行名義賬戶制的國家,將預期壽命變動及撫養比納入養老金名義積累和待遇給付公式中,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制度自動平衡機制。
   四、結論和啟示
   在現代經濟中通貨膨脹是經常性現象,這會侵蝕養老金繳費的價值;對個人講,養老金是長達幾十年的資金積累,制度安排必須確保非完全積累DC型公共職業關聯養老金內部收益率與經濟、工資增長接近才能保障老年人較高的替代率和制度的有效性;人口結構變動影響影響到所有養老金制度的收支平衡。因此,養老金指數化措施必須綜合考慮三類沖擊的影響,混合指數化措施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
   中國從1995年就提出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待遇給付與社會平均工資關聯的政策。但由于歷史原因,個人賬戶長期“空賬”運行,制度屬性不明確。因此也就明確繳費期賬戶的內部收益率指數化措施,少量的積累基金按規定職能投資存款和國債,導致“統賬結合”制度總的替代率由2000年的71%下降到2008年的44%。加上中國養老金制度嚴重“碎片化”導致的福利攀比,政府只有以非指數化的行政命令方式臨時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于根源在于制度設計,導致臨時調整常態化,截至2009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共調整8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已超過2900元;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同調整12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達1200元左右。但問題仍然存在。因此,必須首先明確個人賬戶屬性,并盡快分別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指數化機制,使制度既能保障老年人基本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自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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