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地下錢莊的存在由來已久且數目相當、活動頻繁,但因“地下”隱蔽性,監管部門難以查明其資金轉移路徑,具體規模多大難以考察。目前,無人知曉地下錢莊的貸款總量,據業內人士預計,總規模有可能已達數萬億人民幣。巨額資本長期游離于國家監管之外勢必給社會、國家和人民帶來不穩定因素,那么我國的地下錢莊到底現實何如、如何運作、有何危害呢?有必要就我國目前地下錢莊的存在與實際做進一步探討并提出治理對策。
一、我國地下錢莊的歷史回眸
1.明清的舊時錢莊。錢莊是為了適應貨幣兌換的需要而產生,源于我國明清時代。當時,貨幣制度是以銀兩、制錢(銅錢)為平等本位,大額交易用銀兩,小額零星交易則用價值量較小的銅錢;國內交易與居民日常生活中頻繁存在著對銀兩和銅錢兩種貨幣的兌換需求,錢莊應需而生,專門為商人和居民兌換貨幣,導致商業資本直接從商品經營資本中分離出來成為貨幣經營資本。據記載,最初錢莊被稱為錢肆和錢桌,進入乾隆時期,才被稱為錢鋪、錢莊、錢店。往后,錢莊不僅是經營白銀和銅錢置換的場所,規模較大的錢鋪還開出具有信用票據功能的錢票,業務范圍不斷拓展,錢莊一度繁榮。
2.近代錢莊的衰退。近代,隨著外國經濟入侵的加深,外國銀行想方設法收買利用錢莊招攬業務,經辦銀錢往來,令其成為在中國的買辦,最大限度地榨取超額利潤進而控制我國的金融。進入19世紀70年代以后,原來控制在洋行手中的匯兌業務已成為外國銀行的專項業務,中國錢莊大量使用外國銀行資本做生意已成為眾所周知的事實。從1873年起,外國銀行開始明目張膽地操縱上海金融市場。就這樣,我國錢莊經歷了對外國銀行由半依附至完全依附、由半對抗到完全合流的過程。辛亥革命后,新式銀行的產生促使本身有著不可克服缺陷的錢莊在大金融風波的沖擊下一蹶不振。新中國成立后,國有經濟體制讓私營經濟淡出,國家取締錢莊。至此,舊時錢莊退出歷史舞臺。
3.現代地下錢莊。計劃經濟很長一段時期內,國家對商品等資源實行嚴格管制,地下錢莊一度銷聲匿跡。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鄉經濟的日漸活躍,“抬會”、“邀會”等地下錢莊的最初形式在江浙一帶出現并盛行。目前,對“地下錢莊”的界定尚存在不同角度定義的方法,同時由于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地下錢莊在手段、形式等方面也出現了新變化。但不論怎么界定,其基本特征都是民間的游離于正規官方金融管制之外的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自發的巨額資金的非正常流動行為且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并要堅決打擊的對象。
二、地下錢莊的運作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形象的指出資本的本質:“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地下錢莊的存在是客觀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資金的供需矛盾,需求創造了供給,往往銀行不干的業務錢莊干,由此冒險的資本取得超額收益。
(一)業務范圍
第一,非法買賣外匯、黃金以及保證金業務。非法買賣外匯是大部分地下錢莊的主營業務,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擅自進行外匯買賣的行為。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賣外匯的行為。地下錢莊非法提供外匯買賣業務,涉及英鎊、歐元、美元等多種外幣,并收取手續費。目前國內只有少數境內機構獲準參與國際黃金市場,不允許代理其他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國際黃金市場,而地下錢莊未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展網絡炒匯、炒金業務,將投資者提交的保證金通過隱蔽渠道匯往國外賬戶,用于網上境外外匯、黃金買賣交易,并從中收取高額交易傭金。通常情況下,投資者交存一定數額的存款作為保證金,就能以較大的杠杠比例將保證金放大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金額買賣外匯或黃金。
第二,非法套匯、騙匯、逃匯。地下錢莊在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或變相買賣外匯過程中,時常伴隨有非法套匯、騙匯和逃匯行為。套匯主要表現為替境外機構或個人支付在境內的人民幣費用,而由對方給付外匯,利用不同市場的匯率差異,在匯率低的市場大量買進,而在匯率高的市場賣出,利用賤買貴賣,套取投機利潤,地下錢莊外匯來源不足時,非法套匯行為也有可能表現為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可分為兩角套匯、三角套匯和多角套匯。騙匯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重復使用由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等核準件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數額較大的外匯行為。逃匯是指公司、企業等其他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第三,洗錢。洗錢是地下錢莊的重要業務之一,有的地下錢莊甚至是單純為了洗錢而設置。一個完整的洗錢過程包括三個階段:入賬階段,將存款、電匯等途徑把不法錢財放入一個金融機構。分賬階段,通過多層次復雜的轉賬交易將犯罪活動得來的錢財脫離其來源。融合階段,借以表面合法的轉賬交易為掩護,隱瞞不法錢財。通過以上幾步將非法資金合法化,將黑錢洗白。
第四,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借貸拆借、典當擔保。一方面,地下錢莊許諾給予擁有閑散資金的民眾比銀行同期利率更高的利率,從而吸引公眾把大量資金存到地下錢莊。另一方面,地下錢莊把這些存款以更高的利率貸給那些急需資金卻無法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滿足的企業或個人,賺取利率差,伴隨名目繁多的典當擔保業務。
第五,詐騙活動。地下錢莊有時還從事詐騙活動,如某莊主與專搞偷渡活動的“蛇頭”合作,欺騙偷渡者將錢存入地下錢莊,承諾出境后以外匯支付,偷渡者到達國外后,“蛇頭”謊稱地下錢莊已被警方搗毀,錢被沒收,偷渡者無計可施。此外,還曾出現過不少地下錢莊莊主攜巨款失蹤潛逃的情形。
(二)常用的運作模式
為了避免金融管制與公安部門打擊,地下錢莊設計的運錢線路構思巧妙,遠非常人想象,通常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從組織方式講,有家族型、殼公司型和網絡型三種。地下錢莊多為家族式經營,成員間大多單線聯系,以開設一個批發部、商店、茶莊為掩護,家庭成員全職或兼職從事非法匯兌活動,并收取手續費。在境外的合作伙伴也多數是該家族的直系親屬。殼公司型地下錢莊往往以注冊咨詢公司、投資咨詢管理公司、電子科技公司等名義,用電話、傳真等辦公工具從事交易,依托銀行的公轉私業務平臺完成,費用通過個人賬戶與企業賬戶轉賬。當一家地下錢莊規模壯大到到無法用血緣關系來組織的時候,便會分離出幾家下線錢莊。一兩個資金雄厚、信譽好的地下錢莊便成為主體,拖帶若干個小型的彼此獨立的地下錢莊作為衛星錢莊, 而形成網絡集團型的地下錢莊。莊主一般只負責聯系業務和幕后操縱,具體交易則由其他成員完成,過程嚴密精細,有的地下錢莊還為客戶先墊款后收賬。
2.從資金運作方式上看,有無跨境資金流動、資金跨境流動、境內與境外地下錢莊勾結等方式。洗錢、非法買賣外匯時通常在境內外開設對沖賬戶,采取明、暗兩條線獨立操作,兩頭結算,人錢分離。暗線由境內地下錢莊控制完成外匯的直接獨立境外循環;明線完成境內人民幣在境內企業和銀行之間循環,常表現為其賬戶人民幣大進大出、快進快出而賬戶余額極少。在國內賬戶存人民幣、國外賬戶存外幣,各自分別對應循環的幌子下外人難以發現破綻。雖然國內、外賬戶資金不直接往來且擁有相對獨立的清算系統但仍需要定期秘密對賬,實現賬戶平衡。之間采取軋差清算,當外匯頭寸不足時,地下錢莊通過“換匯專業戶”兌換后匯給境外合伙人。
3.按資金交易的方式有四種:第一種是現金交易,外幣現鈔起到了重要的載體作用,最后被集中送往邊境地區等待轉移。第二種是柜臺過數,不法分子在銀行網點與客戶進行柜臺交易,憑借“四聯張”的交易憑證,證明買賣雙方于同一時間進行交易。第三種是通存通兌,異地存取資金。通常有兩種做法:一種是通知異地交易人利用通存通兌的方式將資金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作案人通知國內客戶將大量資金分散存入其指定的賬戶;另一種是互換存折以跨地區收付資金,將在A地買入的外幣存入自己在B地開立的通存通兌賬戶,由第三者持該存折在B地提現。同樣,人民幣資金反向操作。第四種是跨境支付。
4.近年來,地下錢莊非法交易向更加隱蔽的方向發展,如減少銀行轉賬,進行現金交易,使用虛假的或者借用不相關人員的身份證件開立銀行賬戶并頻繁更換等手段,使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洗錢行為則借助于越來越多的利用金融領域的高科技手段實現。比如,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可以繞過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中介服務而直接通過互聯網在數家銀行的不同賬戶間自由地轉移或者進行購進外匯或者向商家支付貨款交易,還可以通過銀行的匯差和返利優惠來賺錢。除此,地下錢莊經營模式在向“撮合式交易”方向演變,自身不再直接參與外匯資金買賣,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作為中介聯系、撮合買賣雙方進行非法外匯交易,只進行資金轉存等工作并不動用自有資金。此外,還涌現了以“擔保公司”、“典當行”與“行業互助會”等新形式,業務在不斷拓寬,難以識別,甚至出現銀行的票據貼現中間業務。
三、地下錢莊的需求者分析
1.境內中小企業者:我國中小企業生存在夾縫中,民營企業的發展受銀行借貸的制約,迫于正規渠道的程序繁瑣、額度受限等困難,中小企業不得不投靠地下錢莊拆借資金。
2.三資企業:我國的外匯管理規定實行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經常項下與資本項下的都要核準。有些三資企業為了逃避外匯管制、套取外匯利差選擇把錢通過地下錢莊轉移。還有一些來料加工企業,往往是和當地村鎮進行合作,付給合作對象的費用常常是按照加工額來計算,外方就會通過地下錢莊打款降低營業額。
3.國內外向型企業:急需國外的配件,按照正常的海關程序,很難一兩天到達。為此,采取了國際快遞公司將貨物送上門等變通辦法,由于該貨物沒有在海關備案,貨款無法寄出。每次一兩萬美元,積少成多達到幾十萬美元的時候,企業迫于壓力只好通過地下錢莊方便快捷的將錢匯到對方。
4.國家公職人員: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許多貪官已經以各種方式完巨額“資本原始積累”,這些“黑錢”不得不借助于地下錢莊轉出去。至今,有幾千名攜巨款而逃的官員在國外。
5.客戶因償還境外賭債、向境外個人或銀行借款、走私外匯、改變貸款用途、將銀行劃轉至企業賬戶的貸款轉移出來挪作他用、將資金轉移至我國香港、澳門等地區、用于買房、炒股、變相入股等其他需要。
四、地下錢莊的危害
首先,存在詐騙陷阱,竊取百姓的血汗錢,損害人民利益,國家利益也多方面受到損失:擾亂正常的金融與外匯秩序、逃避了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的監管造成稅收損失,侵蝕了國家的財政基源;巨額外匯資金沖擊外匯市場,并用利率與匯率的關系,有害于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既協助本國資本逃出境外,同時也是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抽逃資本和非法轉移利潤的主要途徑,嚴重浪費國家資源。
其次,為熱錢進出、投資移民提供非法途徑,導致銀行統計的外匯流入口徑與實際流入之間有很大誤差;破壞國際收支平衡,導致經濟統計指數失真,對沖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甚至導致政策調控失靈,極容易造成地方經濟發展格局的畸形重復建設;有可能進一步把房價、股價推上新高出現涉及操縱樓市、股市、人民幣升值等大問題。
再次,現代地下錢莊逐漸走向產業化,且與腐敗和黑惡勢力逐漸合流向社會各個角落滲透,腐化了一大批人而成為一股看不見的黑色勢力,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滋生走私和販毒、變相助長貪污、騙稅、侵吞國有資產等上游犯罪行為,造成社會大量不穩定因素,猶如一顆“定時炸彈”。
五、地下錢莊的治理對策
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增加促進了地下錢莊需求,眼下,地下錢莊活動猖獗,當務之急是要采取科學而合理對策杜絕地下錢莊。
第一,建立一系列能夠有效疏散、科學引導地下錢莊大額資金的投資利用的機制。為此要切實加快改革我國金融改革,盡快建立健全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統一的金融體制和金融監管體系,規范民間大額資金的信貸等流動,開辟多種投資渠道,建立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使市場經濟主體的正當利益需求得到及時、平等的滿足。
第二,建立打擊地下錢莊犯罪活動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聯合防治、綜合治理的格局。為此,人民銀行、公安部門要配合安全、商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監管部門工作,完善金融體系,還要制定打擊治理地下錢莊的多方位、全角度的具體立法;同時要加強與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等國際組織合作,讓“黑錢”無路可逃。
第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地下錢莊的宣傳,提高公民風險防范意識。尤其是民營資本活躍的江浙、內蒙等地更要因地制宜的加快關于地下錢莊的應對政策細則,一方面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各行業和領域;同時,要保證政策實施的穩定性與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