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克思指出:“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是圍繞著經濟利益展開的。”經濟利益關系是人類社會生產關系的基礎與核心,社會經濟關系的和諧是整個社會和諧的基礎,沒有利益關系的和諧,就沒有社會的和諧,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要著眼于構建和諧的社會經濟利益關系。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地增長,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長足進展,城鎮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應提高。與此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分配秩序比較混亂,從而造成了新社會不公平。這種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因素,必須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以調節,使全體人民都能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這對于實現社會的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關于收入分配公平內涵的界定
公平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范疇,有人將其界定為經濟領域的公平,有人將其界定為法律領域的公平,也有人界定為道德領域或政治領域的公平,等等。不管將公平界定在何種領域,公平的含義無不包含兩個方面:其一是手段的公平,其二是目標的公平。作為手段意義上的公平,是從具體的操作層面出發解決如何達至公平的問題;作為目標意義上的公平,則是從人的價值理性出發解決如何確立一個理想的公平的社會秩序問題。
很顯然,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屬于經濟領域中的公平,也含有手段和目標兩個方面。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進生產發展,達到理想社會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任何社會所要追求的價值目標。由于收入分配屬于生產關系的范疇,而在生產關系中起決定作用的又是生產資料所有制關系。因此,生產資料占有的公平與否,最終決定著收入分配能否公平。正如馬克思所說:“消費資料的任何分配都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1}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關系,從根本上決定了能夠實現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平分配。公平又是一個歷史的范疇,不同社會制度下人們對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原始社會的分配公平是一種建立在生產力低水平基礎上的、粗鄙的平均主義的分配;奴隸社會的公平是建立在奴隸主對奴隸的強制性隸屬關系基礎上的,即“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度是合理的”。{2}在封建社會“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嚴重等級觀念下,公平的觀念只能體現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上。資本主義社會的公平是一種建立在私有財產基礎上的公平,它用法律保護一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本身就暗含著勞資雙方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階級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用統治階級的意志和權力設定的“公平”,由于它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所以不可能真正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社會主義社會代替資本主義社會,實現了人們在生產資料占有上的平等,從而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經濟基礎。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人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實現了勞動權利的平等,因而必然要求收入分配的公平。然而,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要受社會主義質的規定性的制約,另一方面又要受到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制約,因此我們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來理解我國現階段的收入分配公平。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收入分配公平
市場經濟中的公平有著不同于任何其他社會的公平的質的規定性。一般而言,市場經濟中的公平有“場內公平”和“場外公平”之分。所謂“場內公平”(也叫“市場公平”),是指在經濟領域實行等價交換、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等原則。它是一種過程中的公平,所要解決的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人們在經濟地位上的平等,即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人在競爭機會、競爭規則上都是平等的。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是維護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機會平等。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天性,公平是市場經濟的價值訴求,馬克思說“市場是天生的平等派”,{3}離開了平等,所謂等價交換、公平交易就無從談起。價值規律的實質和意義就在于它揭示了商品等價交換之所以可能的秘密:價值的實體是無差別的一般的人類勞動,人們等價交換商品,實質上是平等地相互交換勞動。這一“秘密”的被揭示,是“市場公平”的終極源泉。既然生產者之間交換勞動是平等的,就必然要求等量勞動獲取等量報酬,即勞動者在收入上平等。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以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為內容的“市場公平”原則只不過是過程中的公平,而不是結果的公平。事實上,由于每個人客觀具備的條件不同:家庭背景、文化素質、自然稟賦、職業特點等等,都存在很大差異,因而即使同等的機會所獲得的結果也必然不相同。正如M・布坎南所說:“‘起點平等’即使作為一種理想,并不真正意味著每個人在進入每次競爭時在所有四個方面(指出身、運氣、努力和選擇)與其他人都平等。”而這種“起點”不平等的一些因素又往往會被市場機制放大或縮小,結果就會“扭曲競爭的結果”,{4}使人們的收入產生差別。這樣一來,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就使得“市場公平”原則在其合規律的運動中導向了一個似乎事與愿違的結果――收入的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從某個側面講又是合理的,因為我們所說的市場經濟是效率或效益型經濟正是由這種“不平等”促成的。正像阿瑟・奧肯所說“我們無法既得到市場效率的蛋糕又公平地分配它”。正是因為“場內公平”存在這種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因而就需要“場外公平”進行調節。所謂“場外公平”(或叫“社會公平”),是指在收入分配中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來保證那些缺乏市場競爭能力的任何市場競爭的弱勢群體有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條件。“場外公平”所要解決的是社會公平問題,所依據的是締約社會的人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所追求的是社會穩定的價值。“場外公平”的調節是政府和社會通過實施一些經濟、政治或倫理道德等活動用“事前限制”和“事后補償”的方式來實現。所謂“事前限制”,是政府通過經濟、政治和法律手段來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使市場競爭能在公平有序的環境中進行;所謂“事后補償”,是指政府通過稅收、財政、社會保障和鼓勵捐獻等手段來矯正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現象,從而使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不至于過分懸殊。如果說“場內公平”主要是通過初次分配來解決的話,那么,“場外公平”則要通過再分配(包括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來實現。“場內公平”和“場外公平”是市場經濟社會公平內容的兩個不同方面,前者主要解決的是經濟領域中的效率問題,后者主要解決的是社會領域中的公平問題;前者是利用競爭機制的功能達到“獎勤罰懶”、“優勝劣汰”、提高效率的目的,后者似在利用“劫富濟貧”、“抽肥補瘦”的方法達到維護社會公平的目標。二者猶如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兩只不可或缺的巨輪,相輔相成,共同構筑成現代社會公平大廈的基石。
黨的十四大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其主旨就是要以市場解決效率問題,以社會主義解決公平問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當而且必須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既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以釋放和發揮社會生產力的巨大潛能,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來滿足廣大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又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構建一種和諧的利益分配關系,努力惠顧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發展的成果。
公平與效率歷來是人類社會的兩大追求,更是社會主義的兩大基本價值訴求。將公平當作社會的基本價值,追求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是中國共產黨長期追求的根本目標,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深厚基礎。社會主義之所以最終要消滅經濟上的剝削和政治上的壓迫,歸根結底是為了消除社會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體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調節收入分配,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關系到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關系到公民的基本權利,關系到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關系到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同樣也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能否健康發展。
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對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社會主義之所以應當取代資本主義,關鍵在于它要有比資本主義更高的勞動生產率,而收入分配的公平直接影響著勞動生產率水平的提高,并制約著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的進步。市場經濟本身要求用市場來配置資源,所謂“資源”,既包括物質資源,也包括人力資源,而物質資源又要通過人力資源來發揮作用,人力資源作用的大小關鍵在于勞動者積極性的發揮。收入分配公平是促進勞動者積極性發揮的重要因素。勞動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不僅關心其收入的絕對值,還關心其收入的相對值,會自覺不自覺地對自己的收入作一番縱向的歷史比較和橫向的社會比較,一旦感覺收入不合理、不公平就會產生消極、甚至抵觸情緒。亞當斯在研究工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對職工積極性的影響時發現,企業內部分配公平與否對職工的影響較大。有些企業職工的收入高,但由于分配不公,職工的積極性反而不高;相反,有些企業職工收入并不高,但分配比較公平、合理,職工感到滿意,仍然能夠保持較高的工作熱情。行為科學有一個研究結論:“工作業績=能力×積極性”。在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積極性發揮與否,直接影響到工作業績。所以,一種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能更大限度地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又會進一步提升收入分配公平的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可供分配的物質產品數量,而物質產品數量的多寡又決定收入分配的水平。勞動者積極性充分發揮,必然會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經濟的效率,為社會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質產品,這就為進行更高水平的收入分配提供了保障;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又決定了收入分配必須公平,二者之間良性互動,推動著收入分配公平的水平向更高層次邁進。
三、厘清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的關系,為實現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平等競爭的機會創造條件
既然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包含了“場內公平”和“場外公平”,并且“場內公平”強調的是收入機會的平等,“場外公平”強調的是收入結果的平等。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好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的關系,并努力創造出使所有社會成員收入分配機會平等的條件。顯然,在一個存在剝削的社會里,勞動者既不可能獲得機會平等,又不可能獲得結果平等。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人對人的依附關系決定了人作為勞動者喪失了自由勞動的機會,自然也就不可能獲得勞動產品分配結果的平等。在資本主義社會里,雖然勞動者獲得了人身自由,并可以將自己的勞動力作為商品來自由買賣,但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制度的性質決定了廣大勞動者只能有出賣勞動力的自由,而不可能獲得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收入分配機會和結果平等。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最終目標是追求共同富裕,實現所有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結果的公平,但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同樣也不可能有完全意義的結果公平。應該看到,完全意義的結果公平只能體現于現實生活中有限程度和有限意義上的結果公平之中。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競爭型經濟,其本質要求公平競爭。因此,必須在市場經濟中創建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讓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都有可能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創建公平競爭機會的環境,從制度上分析,必然要求改革戶籍制度,恢復公民遷徙自由權,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動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從行業上分析,必然要求國家開放所有的行業部門,讓所有經濟主體都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從勞動者競爭機會上的公平來分析,必然要求所有的工作崗位都向勞動者平等地開放,建立擇優錄用的競爭機制,從而實現就業機會的公平。但由于社會條件的差異,勞動者稟賦的差異造成了獲取公平機會的差異,因此國家有必要彌補勞動者在獲取機會能力上存在的缺陷,提升勞動者獲取同等的就業機會的能力。
四、厘清收入分配公平的領域,構建能夠實現社會公平的收入分配范式
國民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方面。雖然兩次分配作用的范圍不同,所要解決的問題的側重點不同,但都要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應更加注重公平。
初次分配主要是作用于微觀經濟領域或一般性競爭領域的,主要以效率為原則,注重機會平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實行的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原則,本身體現了效率與機會平等的統一。按勞分配,即每個有勞動能力的人在獲得同等勞動機會的前提下,其獲得的報酬要和其勞動貢獻一致;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也是按個人所提供的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從勞動者角度上來講,就是根據他的勞動能力和勞動貢獻的大小來進行分配,從生產要素所有者的角度來講,則根據他(她)所提供的要素產生的效率和效益進行分配。這種分配方式雖然能夠體現公平,但由于初次分配主要注重的是效率,因而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收入差距,即“允許一部分地區、一部分行業、一部分人由于辛勤努力,成績大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來”。{5}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差距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因為,市場經濟本身要求各種要素都要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各種要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當商品價值實現以后,這些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根據其所擁有的要素參的多寡和所發揮的效能的高低參與收入分配。否則,如果要素所有者的投入得不到應有的報償,就不會將他(她)所擁有的資源投入到經濟活動中去,這樣各種資源就無法按照市場原則得到優化配置,那不僅會造成效率的低下,而且最終也會使社會因不能獲得無數微觀主體的最大效率而有足夠的收入總量來實現長久的、高水平的公平。
再分配主要是作用于宏觀社會領域,這是真正體現社會一般公平的領域,是非贏利性的。在這里,必須以公平為原則,注重結果的平等,金錢充當媒介的經濟效益原則應被嚴禁使用。按效率分配雖然可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緩和社會矛盾,但不能解決收入分配中的兩極分化問題。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如果社會產生兩極分化就從根本上阻礙了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并最終影響到生產力的發展。因此,再分配領域必須注重結果的公平,對低收入者進行必要的補償,以彌補和矯正初次分配中的缺陷,縮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既然再分配注重的是結果平等,就必然要求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調節過大的收入,合理調節少數壟斷性行業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這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一個東西,如果搞兩極分化,情況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區域間矛盾、階級矛盾都會發展,相應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會發展,就可能出亂子。”{6}國家必須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縮小收入差距,防止出現兩極分化。當然,國家在調節分配過程中應當把握好調節的政策,注意掌握調節的“度”,努力做到既不使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又不抑制和挫傷一部分人的積極性。
五、我國現實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現象既沒有體現機會平等原則,也沒有實現結果的平等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逐漸深入,我國的分配方式和分配關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逐步形成了與多種所有制成份相適應的分配制度框架,逐步擴大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但與此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不可低估。當前,收入分配領域確實在著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社會收入分配關系尚未理順,某些領域分配秩序混亂,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城鄉存在大量貧困人口,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存在體制缺陷和政策漏洞等較為突出的問題。
應該承認,收入分配差距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任何社會都難以避免,但問題是這種收入差距是否合理適度。對于收入差距是否合理適度通常有兩種劃分標準:首先,從量的方面劃分,就是根據基尼系數值所處的區間來分類。一般來講,基尼系數在0.2~0.4之間,特別是在0.3~0.4之間屬于比較適度;而基尼系數在0.2之下,屬于高度平均,收入差距過小,基尼系數在0.4以上,收入差距過大,這兩者都是不適度的收入差距。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已達到0.45以上,這個數值不僅高于某些發達國家的水平,而且高于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已經屬于差距過大。其次,從質的方面劃分,就是根據收入差距產生的原因,分為合理的收入差距與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所謂合理的收入差距,是由于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與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而另一部分人還沒有富起來或富得比較慢,這種由能力、素質導致的差距是合理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人們能夠接受。然而,這種收入差距雖然合理但必須適度,否則,如果差距過大,超過了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樣會產生一些負面效應。這種收入差距,通過完善再分配手段是完全可以縮小的。人民群眾意見比較大的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即一些人利用制度、法規不健全、不完善,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權錢交易、走私販私、偷稅漏稅、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或者憑借行業壟斷優勢以及政策、制度的漏洞等獲得的體制外高收入,拉開了與其他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這樣的收入差距是不公平分配的產物,違背社會公正原則和市場經濟的本質,這種情況如果不加以反對和消除,不僅破壞了效率與公平原則,還會引起新的社會不公。
六、進一步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的對策選擇
面對目前我國所存在的初次分配沒有充分體現市場效率、再分配調控能力弱化、分配結構失衡及社會收入差距過大等較為突出的問題,在收入分配領域,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機制;必須通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7}從而在一個有效率的體制中不斷增進平等。當前應主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發揮政府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功能,努力提高政府執政為民的意識和本領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結合在一起的市場經濟。一般說來,市場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場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即“市場失靈”的地方,政府必須管起來。在收入分配領域,過去人們常講: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來管,再分配主要由政府來管。其實,正確的說法應當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政府都要管,因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屬于生產關系問題,不是生產領域的問題。生產問題政府可以不管,生產關系問題政府必須管。對于初次分配領域,政府應主要管好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問題,切實讓廣大勞動者做到勞有所得,勞有應得;對再分配的調節功能主要是應完善稅收和轉移支付兩個政策。稅收的主要對象是高收入群體,轉移支付的主要對象是低收入群體。在調節收入分配時,既要防止出現歷史上曾經有過的“逆向再分配”(即“劫富濟貧”)的現象;又要確立“適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過度。因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并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而“再分配過度”則不利于人們積極性的發揮,從而影響效率的提高。就業是“民生之本”,要把就業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作為考核地方政府政績的主要指標;要把增強政府執政為民的意識和能力放在首位,努力為居民創業、增收營造良好的稅收和政策等環境;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產業政策,使廣大民眾真正能夠從經濟增長中獲得福祉。
(二)加強法制,健全和完善市場體系,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法律本身的穩定性,帶來了社會規范的滯后。因此,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及時修改涉及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規。目前,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幾方面的法律規范,為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提供法律依據。首先,要完善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宏觀調控的法規,使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效地進行合理調控。這樣做既能避免企事業單位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又能避免政府干預過寬。其次,要完善分配制度和規范分配秩序,杜絕非法收入,創造公平、清潔的創收環境。通過具體的制度安排,真正體現“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再次,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我國的社會保障近年來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但保障面和保障水平太低,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太適應,需要通過法律和制度建設進一步鞏固成績、改革不適應和諧社會要求的薄弱環節。
(三)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維護低收入群體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障制度既是一項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條件的措施,又是一項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實踐證明,一個國家和社會如果缺失了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有效機制,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權益得不到維護,就會對社會的穩定發展構成威脅,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動蕩和倒退。因此,要防止收入差距擴大,建設和諧社會,就必須特別關注社會“弱勢群體”。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使用、發放和監管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實現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立長效的社會保障機制,使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平衡發展,從而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四)積極鼓勵和支持“三次分配”,進一步動員社會力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所謂“三次分配”,即實行社會收入的轉移,以彌補政府財政轉移支付的不足。政府在第二次分配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政府的財力畢竟有限,盡管政府在提高稅率、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方面還有潛力,但其阻力可想而知。如果說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補充,即政府彌補市場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則是對第二次分配的補充,即借助民間捐贈的力量來彌補政府財力之不足。如果說第一次分配實現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實現的是公平的話,那么,第三次分配才是真正實現社會和諧。基于自愿原則的民間捐贈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其價值不僅在于它有助于緩解貧困、縮小貧富差距,還可以增進中華民族的團結與融合,提升國家和社會的凝聚力。因此,以民間自愿捐贈為主要形式的三次分配,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方面大有作為。民間捐贈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不僅要有以公司、企業為組織形式的捐贈,也要有個人的捐贈。不僅要有富人的捐贈,更要有普通公眾的捐贈。要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培育符合中國特色的公益文化與公益市場,提高公眾慈善意識,努力營造社會財富第三次分配的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制定為企業和個人捐贈減免稅的政策;通過落實對慈善機構的監督評估,提高民間慈善機構的公信度,形成公眾自愿捐贈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