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20世紀70年代以來,環境稅逐步從理論走向實踐,許多西方國家特別是北歐國家都引入了專門的環境稅種,取得了良好的環境效果和財政效果。環境稅同時具備約束和激勵的雙重功能,既可以涵蓋生產活動,也可以涵蓋消費活動,能有效地引導企業和家庭以有利于環境的方式生產和消費;同時環境稅順應了從命令強制手段向經濟手段轉變解決環境問題的趨勢,作為柔性手段被各國政府所青睞;在國際貿易中,環境稅也經常被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來使用。經過多年的研究和推動,開征環境稅已經被列入我國環境保護發展規劃和“十二五”規劃綱要,可以預見,環境稅即將邁入實施階段,必將在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我國的環境稅理論研究已經邁過了介紹與論證階段,正處于融合、創新、制度創建的新的時期,有關機構和院校聯合組成的課題組已經開始環境稅具體稅種的設計,這些研究的重點是環境稅的作用機制、實施效應分析、環境稅種的選擇、稅制要素的設計等。雖然目前對環境稅的理論研究成果頗豐,但對環境稅的保障性制度還沒有展開充分研究,一方面是因為當前環境稅研究的焦點是主體稅種的確定及實施路線圖,征管問題研究滯后于稅制設計也就在所難免,另一方面則可能是對環境稅征管的特殊性認識不足,對環境稅特殊的征管要求還不夠重視。 環境稅的征管工作是環境稅實施的基礎工作,是環境稅政策效果實現的重要保證,而環境稅的主體稅種污染排放稅的征管要求與現有稅種有明顯差異,要保證環境稅在十二五期間順利推出,就必須對環境稅的征管特點展開分析,對國內外環境稅(費)征管經驗進行借鑒,然后有針對性地進行征管制度設計和征管能力建設。
二、環境稅分類、征管特征現狀分析
(一)環境稅的定義和分類
環境稅的定義和分類是研究環境稅征管問題的起點。國際上對環境稅的定義較為寬泛,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際能源署和歐洲委員會將環境稅稱為“與環境相關的稅收”(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可以看出,國際上通常所稱的“環境稅”不是一個獨立稅種,而是以環境保護作為設計目標的稅種的集合。國內學界關于環境稅的定義,根據其內涵的不同,存在狹義說、中義說、廣義說之分,但綜合來講,環境稅是國家基于環境保護目的,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調節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而征收的稅收和采取的稅收措施,具體包括:污染排放稅、污染產品(服務)稅、環境收入稅、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措施。有學者將資源稅也納入環境稅的研究范疇,因為資源稅更多的是體現資源租稅和級差租稅,并且已經存在與之相配套的征管制度,因此本文未涉及資源稅的征管問題。污染排放稅是指對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所征收的稅,是一種同所導致的污染的實際數值(或估計量)直接相關的環境稅類,如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水污染物排放稅、固體廢棄物排放稅、噪音稅等。按污染物命名的污染排放稅又稱為獨立環境稅,這一稅類對排污的控制性較強,但征管成本較高。污染產品(服務)稅,是指對使用過程(服務)中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服務),或者使用以后殘留物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所征收的稅。是一種針對污染產品生產或消費金額以及造成污染后果的服務行為營業額按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征收的環境稅類,是一種間接稅,如能源稅、汽車稅、農藥稅等。環境收入稅是指以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稅,是一種財政性稅收,一般是隨已有的主體稅種加成征收,類似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措施,是指能產生環境保護刺激或激勵作用的稅收手段,如差別稅率、稅收優惠等。
(二)環境稅的征管特點
污染產品(服務)稅可以通過增加消費稅稅目、營業稅稅目的方式開征,其征管制度是比較健全的;環境收入稅隨主稅種一起征收,在征管上并沒有特殊要求;只有污染排放稅是一類新穎的稅種,有著獨特的征管特性:(1)征管對象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屬于行為稅,發生排污行為的組織和個人都是環境稅的納稅人,排污行為的廣泛性決定了污染排放稅納稅人的廣泛性。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能涉及很多行業、眾多企業,消費過程中的污染排放更加面廣量大,大量非企業單位、家庭甚至個人都可能成為污染排放稅的納稅人。(2)征管環節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排污量,而排污量一般只能在排污行為發生時才能記錄下來,如一些有害氣體的排污量是通過記錄排放濃度、排放時間等測算出來的,如果未及時記錄很難再推算出排污量。有些污染事件事后甚至難以確定排污者,更無法確定計稅依據。(3)征管規模的特殊性。從學者們提出的各種設計方案來看,結合現有排污費的征收情況,污染排放稅的收入規模不會很大,戶均稅額也不會太高;隨著治污技術的提高和納稅人治污能力的增強,污染排放稅稅基趨于收縮,納稅人總體稅負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4)征管技術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稅計稅依據即排污量的確定有三種方法,收入法是根據產品的產量核定排污量,投入法是根據生產投入物中的化合物或污染物含量核定排污量,監測法是根據生產過程中監測設備記錄的數據確定排污量。根據理論研究的結果,通過監測設備確定排污量是最準確,而且是環境效應最顯著的方法,這種方法直接刺激排污者采取各種手段減少排污量,有效實現環保目標,因此在實際征收中應廣泛采用。但監測法的技術性很強,需要配備專業的測試設備和計算設備,需要專業技術人員,需要定期監測和采集數據;由于排污量數據不是建立在財務核算基礎之上,沒有上下游企業可以調查比對,一旦數據丟失,計稅依據難以確定。(5)征管目的的特殊性。開征污染排放稅是為了將納稅人的邊際生產成本提高到社會邊際成本之上,促使納稅人在權衡得失后開展排污治理減少污染排放,因此環境稅的環境目的高于組織收入目的,即使單位稅款征管成本很高,仍然需要加強征管以保證排污行為機會成本的存在。(6)稅收優惠的多樣性。為了通過市場信號,合理地引導微觀經濟主體自發地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以達到環境效果,環境稅通常都規定有許多稅收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如采取了規定的措施或排放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將會獲得稅收差別對待或稅收優惠。污染排放稅是環境稅的主要稅種,是一個國家稅制是否綠化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國引入環境稅初期計劃開征的主體稅種,因此在征管上必須予以特別的保障。現行的征管制度對行為課稅的管理制度較少,缺乏必須的制度建設,同時征稅機關缺乏專業設備和專業人才,納稅人的檢測設備安裝遠未普及,征納雙方的硬件條件不能滿足征管技術需求,在征管準備上市場價格傳導機制還不完善,征納雙方乃至整個社會對開征新稅種的心理建設非常不充分,這些都將會對污染排放稅的征收產生負面影響。
(三)我國排污費征管制度分析
排污費是我國現行環保收費制度中規模最大征管最為規范的一種收費,也是污染排放稅征收前的過渡形式。2003年,國務院發布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在《條例》的基礎上,有關部委陸續出臺了《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規與規章,與《條例》一起構成了較為完整的排污費征管制度。現行的排污費征管制度既有著鮮明的優點,也存在明顯的缺陷。(1)現行排污費征管制度的優點。第一,實現了按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為單位實行總量多因子排污收費。即實現了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的收費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轉變。第二,規定了儀器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征收的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并規定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2008年3月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第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監測體系。全國性的環境監測網絡已經建成并逐漸完善。污染物排放監測技術水平得到不斷改進,監控手段已日漸成熟,國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穩步推進。第四,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環保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原則,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第五,規定了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手段。《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對不繳或者欠繳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現行排污費征管制度的缺點。第一,征管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法律層次較低,且不具有完全的強制性,導致在征收時阻力大,協議收費、人情收費、行政干預收費現象嚴重;同時收費的性質容易與其他經營性費用相混淆,在公眾意識中也沒有稅收的地位高,因此排污費難免會受到繳費人的排斥。第二,征收成本高,收費項目多而雜,緩繳、減免范圍各地不一,征收效率較低;對一些生產工藝復雜、排污節點和污染因子多的大型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不清,排放量核定不準確,計征的污染因子不夠,如對燃煤鍋爐,只征收煙塵一項,而污染當量數較多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卻沒有計征。第三,沒有明確規定排污單位的申報義務。作為收費依據的排污量均由征收部門通過監測主動獲取,繳費人不但不需要主動申報排污量,還想方設法隱瞞排污量,導致漏征逃費現象非常普遍,也嚴重挫傷了依法繳費人的積極性。第四,目前環保性收費還存在“多部門征收”和入庫級次不一的情況,政出多門導致征管較為混亂。
三、我國環境稅征管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稅款征收
(1)征收主體的選擇。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全部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管,第二種是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和執法,環保部門配合,負責監測和提供排污數據,第三種是環保部門代征,稅務部門只負責稅款核算。本文傾向于第三種意見,原因主要有四點:一是其他部門如海關、財政代征稅收已有先例,二是因為環保部門已經有大批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監測設備,有完善的監測體系,稅務部門再重復投入會造成極大浪費,三是因為環保部門有征收排污費的場所和經驗,征收的軟硬件都有一定的基礎,四是征收和監管集中于環保部門,有利于職責和權力的統一,便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2)申報和征收方式的選擇。稅收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驗征收、查賬征收、委托代征、定期定額征收等幾種方式,申報方式有自行申報、定額征收、源泉扣繳等幾種方式。環境稅的申報和征收方式應實行以自行申報、查驗征收加核定征收為主,委托代征為輔的申報征收方式,慎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同其他稅種一樣,環境稅要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為主,在對排污信息的掌握上,納稅人比征收部門更具信息優勢,要吸取排污費征收的經驗教訓,賦予環境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義務才能解決面廣量大的排污者排污數據采集問題,征稅機關定期查驗納稅人申報數據的準確性。當納稅人無法準確計量排污量,或排污量信息丟失時,征稅部門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排污量作為征稅的依據;對分布廣泛稅額不大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稅成本。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對生產型納稅人要慎用,因為對于生產型納稅人,定期定額方式實際上是同意這些排污人在繳納固定費用后就可以無限制排放污染物,顯然這種方式不但沒有收到環境效果,反而起到鼓勵污染排放的作用,對按照實際排放量征稅的納稅人也不公平,對這一類納稅人可以按照用水、用電量或者營業額核定征收。(3)計稅依據的確定。有監測條件的,從自行檢測、委托檢測、環保部門監測中選擇一種方式,沒有監測條件的,按物料衡算法確定。自行檢測是指排污人購入指定的或符合一定標準的檢測設備并安裝后,經征收部門測試認可,按照設備記錄的數據征稅;自行檢測設備投入較大,需要做好數據保管工作,防止檢測數據被篡改或丟失。委托檢測是指排污人委托經過資質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組織,對排污人的排污情況進行檢測,經征收部門認可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檢測數據征稅;委托檢測可以減少初期檢測設備投入成本,由專業人員進行管理能提高檢測效率,但委托檢測需要定期支付費用,而且防范排污人和受托人串通篡改數據也是一個難題。環保部門檢測是指由環保部門購買并安裝檢測設備,數據由環保部門實時獲取或定期采集并傳送給征收部門;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納稅人負擔,但國家的征稅成本較高。
(二)修訂征管法律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國家向人民課稅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征收環境稅不僅要制訂實體性的環境稅法,還要根據環境稅征管的特點,制訂必要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本文認為,可以通過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來實現法律完備。一方面可以提高環境稅征管制度的法律層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另立新法,浪費立法資源。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環境稅的征管適用《稅收征管法》;二是如果選擇環保部門作為征收部門,要將征收部門在環境稅征管中的權力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三是增加納稅人負有提供或妥善保管檢測數據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條款;四是增加納稅人故意破壞監測設備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的法律責任的條款;五是增加受托檢測的中介機構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條款;六是增加征收部門有責令違法納稅人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權的條款,這樣可以不削弱環保部門已有的執法權。除了法律的修改完善,還要根據環境稅征管的實際需要制訂配套的征稅制度,如必須制訂環境稅特有的監測設備安裝使用制度、委托檢測制度等。
(三)征管能力建設 環境稅征管必須要有與其相適應的環境監測水平。環境監測是指運用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方法,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跟蹤觀察、分析其變化及對環境影響的過程;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一項基礎工作,為環境管理提供基礎性資料,同時為環境稅的征收提供計稅依據。環境監測是環境稅征管的基礎工作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說,環境監測水平就反映了環境稅征管水平。只有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監測網絡及點位、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化、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數據傳送和處理的研究,引入物聯網技術等最新科技成果,才能不斷提高環境稅征管水平。
(四)提供納稅服務
加大環境稅法宣傳力度,使廣大納稅人全面了解環境稅的稅制要求,了解在環保和納稅上的權利和義務。環境稅法宣傳存在指引作用,告知納稅人哪些是國家鼓勵的,哪些是國家限制的,從而引導納稅人改變行為模式,順應環保需要,同樣有利于實現環境稅的政策目的。環境稅法宣傳還要和環保宣傳相結合,廣泛宣傳環境稅的環保功能,使環境稅獲得納稅人的認可,促進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征稅機關還要經常開展環境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宣講,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五)增加執法剛性
我國環境收費的強制性一直較弱,環境稅實施后要充分利用稅收強制性的特點,加強征管、嚴格執法,通過執法剛性體現出稅法的嚴肅性。環境稅的計稅依據儲存在監測設備中,容易丟失或被篡改,監測設備也容易被關閉或破壞,因此征收部門要加強對數據異常企業的監控,發現偷稅行為及時查處;對故意破壞監測設備或者改變監測數據的行為要按照法律規定,單獨予以處罰;對逃避繳納欠稅的,按照征管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并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六)提升征管效率
制度設計能夠有效提升環境稅的征管效率,而且幾乎沒有實施成本,因此應非常注重通過制度設計來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和征管難度。一般來說,制度設計越簡單、納稅人越少的稅種,偷逃稅的可能性就越低,征收率也就越高,因此環境稅的稅種不宜設置過多,主要選擇排放量大、對環境破壞嚴重的污染物和污染產品征稅;設定較高的起征點或免征額,可以大幅度削減納稅人的數量;通過稅收優惠或稅收差別引導納稅人主動安裝檢測儀器,提供準確的排污數據。當然環境稅的制度設計也不是越簡單越好,環境稅制度設計越細致,它所帶來的環境效果越好,因此需要尋找環境效果和征管效率的平衡點。
(七)做好開征準備
(1)加快市場體系建設。只有健全的市場,才能使環境稅的變化通過價格波動及時將信息傳遞給微觀經濟主體,然后微觀經濟主體再根據價格的變化調整經濟決策,從而使政府能夠利用環境稅實現環保目的。如果市場不健全,傳導機制中的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使政策落空。(2)提高環境稅制的透明度。借鑒國外經驗,開征環境稅前必須提前一段時間公布環境稅改革的細節,高度重視環境稅稅制的透明度,公眾對環境稅傳導機制的理解和認知有助于環境稅引導生產和消費功能的實現。環境稅的征管工作對于征稅機關來說非常具有挑戰性,除上述談征管制度和措施以外,還需要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稅務機關和環保機關、財政機關之間的交流和協作等,只有做好充分的征管安排,才能保證環境稅平穩順利地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