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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的困惑與思考

 日益嚴重的生源危機使財務風險成為民辦高校無法回避的現實,但是民辦高校會計信息缺乏可靠性和可比性則制約了對其經營狀況與財務風險的全面、客觀評價,引發人們對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現狀的深入思考,分析其現存的盲點與核算困惑,并延伸思考稅收扶持和監管方面的滯后,探討建立全國性、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分類處理,解決賬務核算上的困惑,以規范民辦高校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引導和推動民辦高校財務持續健康發展。
  一、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現狀
  (一)會計制度的盲點 具體包括:(1)《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引入了權責發生制、折舊、公允價值等會計原則和會計方法,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民辦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該制度在會計科目設置上缺乏高校行業特性,特別是教學支出和科研業務會計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該制度規定,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這些特征則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報”類型的民辦高校無法執行該制度,同時也無法為民辦高校出資人的出資及其合理回報提供依據。可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出臺,似乎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尷尬,但仍然無法解決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具體問題。(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2009年財政部發布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改革征求意見稿,對現存的高校會計制度引入了權責發生制、公允價值、折舊等會計原則和方法,滿足了高校事業發展對會計核算的新的更高要求。但遺憾的是,該項制度改革針對的是公辦高校,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提及民辦高校應采用何種會計制度,同時該制度也無法體現民辦高校出資人和出資信息。(3)《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在制度設計上能界定出資人的出資情況、反映運行成本和結余,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民辦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需求,對“取得合理回報”能提供較為詳實的數據基礎,但該制度主要反映企業行為,不能反映民辦高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行業特點。
  (二)會計制度的選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但由于至今尚未出臺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各地民辦高校在會計制度的選擇上差異較大。部分選擇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部分選擇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部分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目前,上海、廣東等地陸續出臺了地方性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但相互之間在具體會計科目設置與核算上仍存差異。因此,許多民辦高校長期以來游離于這三種會計制度之中,始終未有統一的會計制度,使得民辦高校的會計信息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三)民辦高校“合理回報”困境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該實施條例還對辦學結余及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作了進一步解釋。但是,現有法規中對取得回報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確,民辦高校“合理回報取得”在實施過程中很難實現,涉及到學校運行當中一系列管理、財務制度的問題,至今在操作層面上仍很“模糊”。四川師大教師教育學院院長游永恒認為,投資者有私利性,政府應對民辦高校進行指導,合理處理“公益性與投資合理回報的關系”。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師范大學校長鐘秉林則指出,導致民辦高校“合理回報”難實現的最為主要的原因是民辦高校適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難,難以確定合理回報的辦學結余基數及比例。
  二、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困惑
  (一)政府補助收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將政府補助收入列入收入類,支出卻沒有明確對應的支出科目,年末結余反映在何科目,制度中也沒明確,不少民辦高校為賬務處理方便,將政府補助收支列往來款處理,造成財務報表上不能反映真實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與使用情況,虛減收入。
  (二)科研經費盡管科研業務在大多數民辦高校中開展不多,但隨著民辦高校越來越注重內涵建設,科研業務必不可少,而科研項目完成時間長短不一,如何進行科研業務核算也令民辦高校會計人員疑惑。例如,使用科研經費采購固定資產的核算,如何處理固定資產入賬、計提折舊費與科研項目支出進度現金流的關系。《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顯然無法滿足此類經費的核算需求。
  (三)凈收益分配的賬務處理允許民辦高校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如何設置分配科目及相應的會計處理并未有統一規定。有的民辦高校按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立事業基金與經費結余,有的參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這令民辦高校的財務人員陷入賬務處理困惑。
  (四)財務報表的設置現行民辦高校的財務報表借鑒企業財務報表體系,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但表內科目名稱無法體現高校運營特色,從結構上也無法分類顯示應稅與免稅項目收支情況。
  三、相關政策的延伸思考
  (一)稅收扶持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都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目前大部分民辦高校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法人地位是“民辦非企業”,由于稅收優惠政策始終未予明確,造成相當多數地方稅務部門將民辦高校完全視同企業予以課稅,這對已飽受資金困擾的民辦高校無疑雪上加霜。既然民辦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又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什么要按照企業收稅呢?可見,“法人地位屬性問題”也因此成為民辦高校稅負問題懸而未決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確統一的會計制度,也令稅務部門對民辦高校提供的財務報表按“企業”對待。
  (二)監管差異教育主管部門作為民辦高校的主要監管部門,要求民辦高校上報與公辦高校相同類型的財務報表數據,往往使得民辦高校自行歸類自有財務數據,隨意性較大,造成統計數據口徑的差異,影響數據的真實性和連貫性,從而導致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監管難以到位,不利于對其資金管理與財務風險控制。同時,各種考核評估數據,例如獎助學金、就業工作經費、思政工作經費等專項經費考核比例與公辦院校相同,對民辦高校資金有一定壓力,導致檢查評估時拼湊財務數據現象屢見不鮮。
  四、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建議
  (一)統一制定 目前,上海、廣東等已陸續制定了地區性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但這些地區性會計制度在科目設置和核算上仍存差異,為規范民辦高校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比性,真正實現對民辦高校合理化管理,迫切需要統一的可操作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只有明確了會計要素及科目設置與核算,才能解決民辦高校財務人員在賬務處理上的困惑,準確核算教育成本及辦學結余,“合理回報”才有實際可操作性,使稅收扶持政策有所依據,部門監管能實際到位,實現民辦高校財務健康發展。
  (二)行業特色 民辦高校作為高等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其鮮明的運營特色。因此,建議應當制定具有行業特色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既考慮教育行業特性,又結合其自身所特有的營利與非營利特質,以《民辦教育促進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為基礎,充分借鑒《企業會計制度》,建立統一的行之有效的會計制度。建議將政府補助收入、科研經費等高校特點的具體核算考慮在內,同時充分考慮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關鍵問題,完善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界定及相關核算辦法。




  (三)分類管理民辦高校出資人對收益有“不求回報”和“取得合理回報”之分,將民辦高校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或投資者“收取回報”和“不收取回報”)兩種類型,對不同類型的民辦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嚴格實行分類管理。因此對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上應當分類制定,同時,出資人對收益的分配選擇也應當納入稅收征收管理的依據,對民辦高校的稅收進行分類征收。
  (四)會計核算 2009年《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改革征求意見稿中,已提出權責發生制、固定資產折舊等,會計科目的設置上則細化了教育成本核算,可見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雖然遵循不同的軌跡改進和改善,但會計改革的方向趨同。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其支出經濟類明細科目可為民辦高校所用。借鑒上述兩者的優越之處,取長補短,民辦高校會計核算既能符合自身行業特點,又能滿足教育主管部門統計數據的需求,建議:(1)收入上設置政府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后勤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等一級科目,其中政府補助收入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分類核算教育、科研等政府補助收入。對于各項收入應當區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分類核算。(2)費用上設置政府補助支出、教育業務活動成本、科研業務活動成本、經營成本、教育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等一級核算科目,在教育業務活動成本中設置工資福利成本、商品和服務成本、對個人及家庭補助成本、折舊費、其他教育業務成本等二級核算科目,再借鑒政府收支分類改革中支出經濟明細科目設置各二級科目下的明細科目。(3)可設置輔助賬,分類核算教學、科研、行政、后勤支出,細化民辦教育成本核算。
  建立行之有效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在此基礎上完善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將有利于規范民辦高校的會計行為,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客觀評價其財務風險,實現民辦高校財務持續健康發展,這符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我國要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辦教育的宗旨。同時,也應當完善民辦高校相關扶持政策,完善監管。例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是否給予足夠的政策支持,讓民辦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能及時出臺;教育主管部門的考核是否能結合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采取與公辦高校分類考核的方式等,真正實現對民辦高校的引導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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