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是會計實務中的難點,我國現行準則發布以來,先后有準則解釋、監管辦法等出臺以完善該法。本文主要討論證監會2011年第一期監管問題解答中有關權益法核算的問題,從理論及邏輯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基于該種交易是資本交易的本質,建議不應確認由此引起的投資損益。
一、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監管新規及影響
(一)監管新規解讀 中國證監會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通過示例,對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中“上市公司因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等而引起的在被投資單位持股比例下降”做出明確規定,其核心是:在對被投資單位仍具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剩余投資仍按照權益法核算,而由于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投資方未同比例增資導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視同處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歸屬于本公司的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導致的凈資產增加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意味著,由于被投資單位增發導致投資單位持股比例相對下降部分,共處置成本為持股比例變動時點對應比例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而將相對下降后的新持股比例對應的被投資單位由于增發引起的凈資產增加份額視為假定處置對價,兩者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二)新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保持權益法核算條件下的相對持股比例下降視同處置意味著:上市公司可以確認被投資企業增發新股所產生的巨額投資收益,其不僅極大影響旗下具有創投公司的上市公司業績,也會給具有合營或聯營企業的制造類公司帶來“浮盈”。這些公司發布的業績預增公告與實際公布數據均證明了這一“坐轎收益”對其業績的巨大貢獻,也引發了市場的熱議。根據魯信創投2010年報,高新投因所投資單位增發股份導致原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部分,調入到投資收益科目,從而增加公司2010 年度投資收益2.58 億元左右,這一項占其該年度凈利潤的59%。由于聯營公司國民技術于2010年4月30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中興通訊持有其股份比例由26.67%降至20%,由此確認投資收益4.40億元。受該項變動影響更大的是吉林敖東,根據其2011年第三季度報告,由于對參股的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增發股份,而沒有同比增加股份確認投資收益18.03億元(該單項投資收益是其同期凈利潤的1.26倍),這是其業績同比增長370%以上的重要支撐,而其該期營業利潤僅有3.8億元(營業總收入減去營業總成本)。這樣的“坐轎收益”會引發企業偏離主業,這也是市場對該做法爭論的焦點。同時,也應注意到,確認該交易引起的假定投資收益的做法甚至超出上市公司的預期。
二、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投資損益確認的質疑
(一)違反權益法理論 權益法是經濟實體觀的要求,即將投資單位與被投資單位視為一個整體,其核心是:旨在反映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或權益的變化,為此,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隨著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調整,進而通過投資企業的個別財務報表反映其在被投資企業的享有的權益。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主要原因可分為:一是實現凈利潤;二是除實現凈利潤之外其他引起權益變動的事項。對此,投資企業相應地確認投資收益和計入資本公積,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單位向其他股東增發引起權益變動的原因,在于發行價高于或低于發行日的賬面價值,而如果按賬面價值發行,雖然會導致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投資企業因未同比例增加股份而引起持股比例相對下降,但是不會引起現有股東請求權的變動。所以,被投資企業增發導致投資企業享有權益的變動,本質上是溢價增發的資本交易,按照權益法核算應計入資本公積,而不是確認投資收益。
(二)偏離合并報表中的權益法 對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部分出售股權,現行準則區分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合并財務報表處理,在個別報表中確認處置對應部分的收益,而在編制合并報表時,需對該子公司投資核算有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明確處置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由此可見,在合并報表中僅以權益法的利潤為基礎確認投資收益,而將部分出售子公司股權而在母公司個別報表中反映的投資收益抵消,這表明,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權益法下部分處置股權時,處置價款(或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只是過程,而結果是不確認投資收益,有關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這一轉換是通過在對個別財務表調整基礎上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實現的,合并財務報表通常是對母公司控制下的合并主體的全部資源以及使用這些資源的結果進行清楚描述的最好方法。這種實質處置形成的損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權益法下尚不確認,對被投資單位增發導致的相對持股比例下降視同處置更不應確認有關損益,這樣才能保證權益法在個別報表與合并報表中的一致。
(三)“浮盈”確認有悖謹慎原則 會計確認注重“實現”原則,對于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特別是對利得持謹慎態度,這是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立場。主要體現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中,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中,被投資單位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按持股比例享有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對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等。這些持有或轉換利得的共同點是未實現,待實現時,才由資本公積轉入當期損益。
從邏輯上講,被投資單位增發只是其變大,投資單位在沒有同比增持而導致持股比例相對下降時,其本身占有的規模沒有變化,投資企業沒有實質獲得收益,僅是由于增發價格超過股份賬面價值帶來的股本溢價,性質上是持有利得或損失。并且持股比例下降后,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根據新的持股比例確認的投資收益就會相對減少。市場對上市公司確認的該種“非經常性損益”反映冷淡,也證明對這一規定存有異議。
三、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建議
(一)主要觀點 本文認為,被投資企業增發引起的投資企業相對持股比例下降而享有權益增加,是新增股份的發行價與賬面價值不一致,由此產生的差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別配給所有股東的結果。在該情況下,即使投資企業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數量保持不變,其賬面價值也會發生變化,相應地,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也發生了變化,其原因是被投資單位蛋糕規模增加和投資企業對其持股比例的下降并不能完全抵消。從權益法的角度看,應將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視為單一實體,被投資單位增發是資本交易,不應確認損益。本文建議,對于由被投資單位增發引起的投資單位持股比例相對下降,而享有權益增加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這種方法避免了新規中“視同處置”法直接確認損益的冒進,同時,也符合權益法理論,與合并報表中權益法一致,并沿襲將未實現利得或損失遞延到實現時確認的謹慎邏輯。進一步講,將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增加細分為面值部分(計入股本),超過面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相應地,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時,全部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1500萬現金取得乙公司股份600萬股,占B公司總股份的30%,并派人參與乙B公司的經營決策。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5000萬元。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增發新股1000萬股,收到現金凈額5000萬元,本次增發中,甲公司沒有參與增持。但是增發股份后,甲公司仍能派人參與乙公司的經營決策。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間,按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調整計算,乙公司累計實現凈利潤900萬元。在該期間,乙公司除所實現利潤外,沒有發生其他權益變動事項。(假定不考慮發行費用)。
分析: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享有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5000×30%=1500萬元,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公允價值份額相等,不需調整。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甲公司累計確認投資收益900×30%=270(萬元),同時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270萬元。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1500+270=1770(萬元)。乙公司增發股份后,甲公司在乙公司所持股份比例變為:600/(2000+1000)=20%。乙公司因增發股份所有者權益增加5000萬元,歸屬于甲公司的份額為5000*20%=1000(萬元)。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減少30%-20%=10%,下降部分是10%/30%=1/3的長期股權投資,相對下降部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770*1/3=59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凈增加410萬元(1000-590=410(萬元)),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而相對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分別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500×1/3=5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調減270×1/3=90(萬元),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計入資本公積部分待實際處置時再結轉為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1000(=5000×2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500(=1500×1/3)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90 (=270×1/3)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10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企業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從30%~20%,而其享有權益卻增加了1000萬元,完全是由于增發股票的售價(5元)高于增發前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賬面價值2.95元(5900/2000)所致。具體計算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