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交易費用的內涵
(一)交易費用產生的原因 交易費用的思想最早源于科斯的經典論文《企業的性質》,他指出交易費用是指為了執行一項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和誰在交易、告訴人們自己愿意交易以及條件是什么,要進行談判、討價還價、擬訂契約、實施監督以保證契約的條件得以履行等等的成本。簡單的說,交易費用是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后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廣義的交易費用是指一切為達成交易所必須的有形和無形成本;狹義的交易費用是指市場交易費用,包括搜索費用、談判費用和履約費用。交易費用理論的思想源自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科斯在其經典論文《企業的性質》中將交易費用定義為運用市場機制的費用,后來在《社會成本問題》中又把交易費用具體化為人們在市場上搜尋有關的價格信號、為了達成交易進行談判和簽約以及監督合約執行等活動所花費的費用。張五常對交易費用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和發揮,認為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都是交易費用。交易費用實質上就是在一定契約安排下制度的運行費用。由于資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場的不完善,導致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會產生相關的交易成本,并且交易成本的數額有時候時很大的。交易費用的發生旨在降低交易成本,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二)交易費用的重要性 交易費用雖然與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過程并不直接相關,但卻是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成本支出。可以說,沒有交易費用的發生,就不會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這是由于資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場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比如說在股票發行過程中會發生承銷費用和印刷費用等。承銷費用又稱發行手續費,是指發行公司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股票時支付給后者的傭金。如果發行公司不是委托證券發行機構發行股票而是自己發行(不考慮股票發行資格的問題),這樣雖然不必向證券發行機構支付傭金,但是發行公司自己發行股票的成本會遠遠大于委托證券發行機構發行而支付的傭金。企業在股票發行過程中要印刷申報材料、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如果企業委托印刷公司印刷,則會發生相關的印刷費用。如果企業自己購買設備,特地組織人員進行印刷,發生的相關費用會遠遠大于支付給印刷公司的印刷費用。由此可見,交易費用的發生能夠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
二、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在處理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問題時,同樣要遵循重要性原則。這一點在商品流通企業存貨成本的構成上體現得尤為明顯。2006之前的會計準則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但是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對商品流通企業存貨成本的特殊規定,也就是說,在商品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也要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但是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同時還規定,如果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也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筆者認為這是基于重要性的原則所做出的規定。如果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那么相對于存貨的總成本來說,這部分進貨費用就不是重要的,無論是計入存貨采購成本還是計入當期損益,都不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僅僅以會計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我們依然用存貨采購成本的問題來說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交易費用會計確認中的應用。上面我們已經提到,2006之前的會計準則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但是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對商品流通企業存貨采購成本的特殊規定,也就是說,和工業企業一樣,商品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也要計入存貨采購成本。雖然商品流通企業和工業企業在企業的性質等方面有重大的差別,但是對于采購存貨這一經濟行為來講,兩者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兩種企業存貨采購成本的確認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顯然是不合理的,修改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統一了兩種企業存貨采購費用的會計處理,符合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三)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取得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義務為標志來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經營租賃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確認就體現了這一原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規定,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對于金額較大的,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服務于整個租賃期間的,所以這部分費用應該在整個租賃期間內進行分攤。金額較小的可以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大,則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進行分攤。這種處理方法固然體現了重要性的原則,但同時更加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四)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要求某個會計期間或某個會計對象所取得的收入應當與為取得該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確計算在該會計期間、該會計主體所獲得的凈損益。用經營租賃初始直接費用的初始確認問題來說明配比原則在交易費用會計確認中的應用。在經營租賃的每一個會計期間,出租人都會收到承租人的租金,根據配比原則,出租人在確認收入的同時,同時要確認相對應的成本。《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規定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金額較大的,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這一做法正是配比原則的體現。這種做法實現了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如果將金額較大的初始費用也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可能會導致當期成本大于收入,出現當期虧損的不實狀況。
三、我國典型經濟業務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及變遷路徑
(一)存貨采購中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于工業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業務性質的不同,對它們的存貨成本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對加工或者外購存貨過程中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采取了不同的計量模式,有的進行了資本化處理,有的進行了費用化處理。
一是舊準則的規定。工業企業外購存貨成本即存貨的采購成本,指的是企業物資從采購到入庫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企業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貨,其成本主要包括采購成本和加工成本。某些存貨還包括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和工業企業不同的是,它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二是新準則對交易費用會計確認的變化。新準則對工業企業存貨成本的會計確認基本沒有變化,其主要變化體現在對商品流通企業存貨成本的會計確認上。新準則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進貨費用,應當計入存貨采購成本。在實物中,企業也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進行分攤;對于已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主營業務成本);對于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期末存貨成本。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由此可以看出新準則對商品流通企業商品存貨采購成本的構成和工業企業是一致的。
(二)租賃業務中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 一是舊準則的規定。無論是對于融資租賃還是對于經營租賃,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二是新準則的規定。經營租賃下,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也應計入當期損益。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出租人則應計入“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三是《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規定。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承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發生的融資費用應予資本化或是費用化,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并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計量。新準則將初始直接費用列入債權,在實務界引起了較大的爭論,違背了初始直接費用的性質。因為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協議的過程中,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費用,其本質上是一種費用,而不是債權,這也是新準則有待改進的地方。
(三)金融工具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 與金融工具相關的交易費用,指的是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這些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以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一是舊準則的規定。舊準則并未對金融資產進行四大類的劃分,只是規定短期投資取得成本,是指為取得短期投資而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為獲得一項投資的同時獲得的一項債權所發生的支出。二是新準則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計入當期損益;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比如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四)企業合并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 一是舊準則的規定。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舊的會計準則并未對此作出劃分,只是規定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都要計入初始投資成本。二是新準則的規定。新準則把企業合并劃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對這兩種類型的企業合并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費用也做出了各自的規定。
(1)債權或股票發行費用的會計確認。兩種企業合并對債券或股票發行費用的會計處理是相同的。新準則規定:以發行債券方式進行的企業合并,與發行債券相關的傭金、手續費應計入債券的初始計量金額中。如果債券為折價發行的,該部分費用應增加折價的金額;如果債券為溢價發行的,該部分費用應減少溢價的金額。以發行股票等權益性證券方式進行的企業合并發生的費用,與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相關的傭金、手續費均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工具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即從“資本公積”賬戶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賬戶。可見,兩種類型下的企業合并會計處理中將合并企業發行債券或股票所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是相同的,都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調整債券的入賬的價值或股票的股本溢價和所有者權益賬戶。
(2)直接費用的會計確認。兩種企業合并對直接相關費用的處理是不同的,直接相關費用指的是在企業合并過程中發生的、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新準則規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為進行企業合并而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資產評估費用、法律咨詢費用等,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應計入企業合并成本。
(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并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由此可以看出,相對于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2010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直接相關費用的會計確認發生了新的變化,由計入企業合并成本改為計入當期損益。
綜上所述,對部分業務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變化進行分析,得到表1:
四、交易費用會計確認的改進與完善
(一)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 會計職業判斷是指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等會計標準,充分考慮企業現實與未來的理財環境和經營特點,以及對經濟業務性質的精確分析,運用自身專業知識,通過分析、比較、計算等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應列入會計系統某一要素的項目進行判斷與選擇的過程。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的水平會直接影響到對交易費用會計確認的準確程度。會計人員除了需要掌握專業知識外,還應進一步掌握有關的經濟、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增強自身的職業判斷能力。
(二)嚴格遵循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 在處理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問題上,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在遵循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方面有了質的飛躍,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足。對會計信息質量的遵循是無條件的,只有繼續嚴格遵循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不斷按照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修正對交易費用會計確認方法的選擇,對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才會不斷完善。
(三)完善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確認 我國租賃準則第18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將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一項債權,計入“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該做法在實務界引起了爭論,不少人認為將初始直接費用列入債權,違背了初始直接費用的性質。因為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協議的過程中,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費用,其本質上是一種費用,而不是債權。對于融資租賃出租方而言,其承擔的初始直接費用是出租方在租賃開始日因出租資產而發生的輔助費用,是為了租賃交易事項的形成并獲得以后各期租賃收益所發生的代價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擔的一項開支。出租人在考慮出租價格時,應當已考慮到對初始直接費用支出的經濟補償,其價值應當從以后各期租賃收益中得到補償。因此,如何完善出租人對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是準則制定者所必須考慮的問題。
(四)實現交易費用會計確認的國際趨同與等效 雖然當前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已經實現了趨同,但這僅僅是文字上的,最終目標應是實現會計準則的國際等效。在處理交易費用的會計確認問題上,同樣要考慮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的要求,并且積極實現與其趨同乃至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