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技術進步日益成為經濟增長的主導因素,從歷史上看,西方國家的幾次工業革命都與科技革命相伴而生,19世紀末以電氣化為標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使美國和德國成為工業強國;20世紀中期以電子計算機、原子技術、空間技術和生物工程為主要標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使科技和人力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推動力,極大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因此,技術創新直接關系著一個國家經濟運行質量的高低和增長潛力的大小。據研究測算,發達國家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在20世紀初為5%~20%,20世紀中葉上升至50%,20世紀80年代達到60%~80%。在這樣的背景下,近十多年來我國政府大力推動技術創新及其產業化,通過財政支持技術研發、建立技術市場、高科技孵化基地、風險投資機構等多種方法激勵技術創新及其產業化,并取得了顯著的效果。然而,在肯定前期成果的同時,我國技術創新的程度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著巨大差距,不同的發展歷史和社會經濟環境決定了各國特有的技術發展路徑,因此,在全面學習先進國家科技發展機制的同時,必須結合自身的經濟環境和文化特點,分析和尋找適合我國的技術發展模式。
二、我國技術創新及應用現狀
從新中國成立到市場化改革之前的這段時間,我國技術要素的配置經歷了一段完全由計劃主導的時期,國家對科技實行統一管理,研究課題由國家下達給國有的科研機構,經費也由國家垂直撥款,技術成果由國有企業無償使用。在建國初期我國經濟、技術、教育等百廢待興的情況下,計劃手段雖然有很多弊端,卻很好地發揮了其高效的資源配置優勢,使我國在國際封鎖、國內資源極度缺乏的條件下快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組織體系和基礎設施,培養了大批科技人才及一系列科研成果,縮小了我國科技水平同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改革開放以后,科技成果成為一種商品交由市場來配置,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建立了技術市場,企業成為技術研發和交易的絕對主體。然而,由于經濟和市場發展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迄今為止我國的技術創新仍然不可避免的保留著濃厚的政府主導色彩。
(一)我國技術創新現狀 經過“十五”、“十一五”時期的不懈努力,我國研發隊伍不斷壯大,研發投入達到新的水平,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高,科技實力顯著增強。2009年,全國共有4.6萬個企事業單位開展了R&D活動,參與R&D活動的人員達到318.4萬人,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的全時當量為229.1萬人年,我國已是世界上投入R&D人力資源最多的國家。2000年以來,我國R&D經費支出以年均23%的速度增長,2009年達到5802.1億元,也已躋身R&D經費投入大國之列。2009年R&D經費投入強度,即R&D經費支出與GDP之比達到1.7%,創歷史新高。從研發結構來看,2009年我國基礎研究經費支出為270.3億元,應用研究經費支出為730.8億元,分別是2000年的5.8倍和4.8倍,年平均增速分別為21.6%和19.0%,試驗發展經費支出為4801億元,是2000年的6.9倍,年平均增長23.9%。2009年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受理數為17.2萬件,是2000年的13.7倍;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數為5.2萬件,是2000年的18.5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新產品產值為68198.8億元,是2000年的6.9倍;新產品銷售收入為65838.2億元,是2000年的7.0倍;新產品出口為11572.5億元,是2000年的6.7倍。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科技創新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然而,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科技研發仍然有待發展和突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研發經費總體投入較低。雖然2009年研發支出占GDP的比例達到1.7%,而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早在1995年該指標就超過了2%,日本2007年甚至高達3.44%。
(2)研發結構不合理,基礎研究比例偏低。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關系到一國的根本性創新和自主研發能力的高低,因此應當是公共財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國基礎研究所占比例持續偏低,一直處于5%~6%的水平,而美國一直以基礎研究為出發點,提倡自主研發,2006年這一指標為18.56%,日本在經歷了初期的模仿創新之后近年來也轉到自主研發上來,2005年這一指標為12.65%。
(3)企業自有研發能力有待提高。從研發投入結構來看,從2000年至今,企業的研發投入占總研發投入的比例逐年上升,2008年已經達到73.26%,企業成為科技研發的絕對主力,而同期科研機構的研發經費占總研發投入的比例由2000年的28.80%下降至2008年的17.58%,高校研發經費由2000年的8.56%出現了四年的上升,隨后降至2008年的8.45%。根據以上數據來看,我國企業的研發能力在不斷提高,然而,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第二次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公報》同時指出,我國企業自主研發能力不足,水平不高,表現為2009年我國大中型工業企業中有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為1893家,僅占4.7%;大中型工業企業共有授權發明專利14277件,約每三家企業有一件。可見,雖然近年來企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研發,但自主研發能力并沒有大的起色,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企業雖然申請專利數逐年上升,但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為主,特別是國內企業,其專利基本集中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稱得上發明的只有6%,相比之下外資企業的專利則以發明為主;二是我國企業大部分研發投入用在了技術的購買和消化吸收上,在技術研發上非常被動,沒有形成自我研發的能力,而只能依賴于技術市場。
(二)技術產業化渠道 技術研發之后必須經過市場化的程序才能夠真正轉為商用,發揮其高科技促進經濟的作用,并逐步收回技術投資,進入下一次循環。這部分是技術創新的結果和出路,需要大量的資金,如果市場化的渠道不通暢,大量的研發投入和技術成果將被浪費掉。迄今為止,高科技產業化的渠道主要有如下兩種:
(1)風險投資:僅僅依靠政府撥款和銀行貸款無法滿足高科技企業對資金的需要,特別是在創業初始階段,因此我國在吸收發達國家發展經驗的基礎上,由政府推動成立了一系列的風險投資公司,大量投資于高科技產業,2005年的數據顯示,風險投資支持的項目中,78.3%的項目是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然而,我國風險投資的最大問題在于缺乏合適的退出機制,這就導致風險投資資金無法進行高效循環,而喪失了風險投資本身的特性。
(2)技術市場:技術市場是指將技術成果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并使其變為直接生產力的交換關系的總和,它包括從技術商品開發到技術商品應用和流通的全過程。發展較早的北京技術市場萌芽于1987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北京技術市場實現了技術向商品的轉變,但至今仍未真正形成技術的商業化運作,即是說北京技術市場仍處于技術商品交易的初級階段,只是簡單的技術商品交換,而并未形成客觀有效地價格機制,商業化運作水平較低,市場也還很不成熟。據不完全統計,北京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每年都有數萬項科研成果,但真正能夠轉化為產品的不到100項。我國的技術市場發展時間短,程度不深,無法滿足企業對高新技術的龐大需求,同時,由于我國技術市場是政府主導型,因此存在很多政府干預過多影響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問題,例如,政府直接控制計劃項目,強化政府主導的結果是每年大量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及廣闊產業化前景的成果未能進入商品化階段;政府對企業、科研機構干預過多,制約了企業和科研機構的技術交易主體作用的發揮。同時,由于政府干預過多還造成了技術市場管理粗放、對技術成果轉化不夠重視等問題,技術市場難以真正發揮其作用。我國政府已經看到了技術市場存在的問題,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并逐步完善政府在技術市場中的服務職能,這是符合現實發展的。
三、我國技術創新發展的瓶頸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白熱化,大部分企業都希望通過技術研發尋找企業持久的優勢來源,2006年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擬在未來采取技術戰略的高達83.5%,但這些企業的愿景并沒有實現。一方面,龐大數量的專利權能夠轉入市場化的技術比例極低,時效性一旦過去,這些花費了國家投入的專利就變得一文不值;另一方面,企業迫切需要技術創新卻難以得到,只能進行一些末端的試驗研究。這種狀況出現的根源到底在哪個環節上,是研發不足還是市場化渠道缺乏?認清這個問題將有助于解決當前的科技創新瓶頸。我國的技術創新模式是在學習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模式之后逐步建立的,因此有必要關注美國和日本技術創新路徑背后的經濟人文環境,更好地了解技術創新的路徑依賴性,以找到適合我國的發展模式。
(一)美國、日本科技研發模式比較 美國的技術創新一直堅持產品創新、自主創新和根本性創新的道路。自主研究開發的成功率相當低,即使在美國基礎研究的成功率也只有5%,而應用研究中能獲得技術上成功的達到50%,30%能夠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但只有12%能給企業帶來利潤。根本性創新的顯著特點是周期長、風險大、投入高,但卻是提高企業或國家競爭力的有力手段,在世界經濟中心的數次轉移中可以看出,每一次轉移都由科技上的突破所引領,二戰后美國的技術創新78%為首創或根本性創新,這成為美國長達十年之久的低通脹低失業的經濟繁榮的主要動力。美國技術創新及產業化過程如圖3所示。
日本的技術創新初期主要依靠引進技術之后的模仿創新、過程創新,后期開始轉為追求自主創新。雖然許多高科技產業是在引進國外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日本對于技術引進后的產業化過程非常擅長,其發展起來的相關產業在規模和銷售利潤上均已超過歐美,其科技地位一直保持在世界第二位。日本的技術創新及產業化過程如圖4所示。
結合美國和日本的技術創新模式可以看出,一國的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模式有強烈的路徑依賴性,與本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狀況密不可分,同時與本國的民族特性有很大關系。并不是照搬其成功的做法就能夠獲得成功,這與我國長期以來的經濟金融環境、人文特性有著直接的聯系,并且這些背景不可能在短期內改變。
(二)美國、日本技術創新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長期以來,我國借鑒了很多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學習較多的是美國的模式,政府大量投入高校和科研機構進行研發,并建立高科技孵化基地、創立風險投資機構等來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而實際上,通過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與美國的經濟、人文背景有著顯著差異,最根本的區別在于美國是資深的市場主導的經濟體,倡導自由競爭,而我國改革開放時間還不長,有著濃厚的政府主導的計劃經濟色彩。這一根本區別直接導致了美國模式在我國障礙重重。首先,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仍然很低,深度和廣度都不夠,因而風險資本缺乏退出機制,這就導致風險資本無法作為高科技的轉化動力長期存在;其次,我國民眾的性格特點與美國完全不同,我國更講究謙卑、禮儀,不喜歡個人英雄主義,知識分子與商人之間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技術人員在能夠得到相應收益的前提下更傾向于全力從事研發工作。因此,大部分有專利和研究成果的科研人員不會去創辦企業。這兩個原因導致技術研發人員的技術成果無法進入市場,直接后果就是技術研發無法轉變成經濟利益,這大大挫傷了技術研發人員的積極性,也直接導致整個社會和民眾對于技術研發和相關專業的忽視。因此,我國需要改變的是保持市場機制暢通從而解決激勵問題,想辦法將技術研發從以政府為主導轉變成市場為主導,這才是我國技術發展根本性的解決方向。顯然,從這一點來看,我國并不具備模仿美國模式的條件。
從文化的相似性來看,日本的模式更具有借鑒意義,表現在日本的產官學結合研發和大企業主導技術研發。產官學結合研發制度實際上代替了技術市場的職能,將科研活動與大企業直接掛鉤,使技術研發的供和需緊密的結合起來,同時暢通了其成果市場化的渠道,類似于技術市場中的技術研發合同。大企業主導技術研發有其優勢,大企業往往是經濟的命脈,其對于市場和產品發展方向的把握更準確,同時有資金實力,雖然我國并沒有交叉持股的主銀行制度和財團,但我國龐大的國有企業群體跟日本的大企業非常相似。因此,從這兩點來看,我國在不改變大的經濟金融環境的情況下學習日本模式是完全可行的,表現為:
(1)強化技術市場作為技術供方和需方中介的作用,完善技術交易的途徑。我國技術研發的政府主導色彩太強,導致企業的需求沒有在技術市場上表達出來。對于我國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來說,很多企業并不缺少貨幣資金,缺少的是好的投資機會和技術成果,并不是他們不想發展技術,而是發展技術耗時耗力,這些企業缺少時間和人才。與此相對應的是科研機構和高校的很多技術專利沒有用武之地,這就需要將技術供給和技術需求連接起來。使企業能夠在技術市場上表達自己的需求,而高校、科研機構等按照企業的需求定向研發,最終將成果轉讓給企業,獲取相應的報酬。日本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很多項目都是這樣研發的,供需雙方的信息交流非常重要,否則極易造成資源浪費。
(2)加強國有企業技術研發主體的角色。國有企業在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源方面占據絕對優勢,其龐大的規模和資金支持也足以承受長期研發的風險,然而由于所有權主體缺失以及高管的官員身份,國企高管往往更重視短期的經營業績和在職消費,而不愿花大力氣投入產品研發。從2009年大中型工業企業研發活動來看,國有企業和國家獨資公司研發投入合計633.45萬元,僅占大中型工業企業研發投入總量的19.72%,新產品項目數合計29663項,占比19.41%。安德魯・泰利科特等學者對我國的技術發展進行了長期跟蹤和深入研究,他指出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國有企業仍未能在中高端的技術產業建立“內生性的”或獨立性的技術發展能力,根本原因是其所有權主體缺失導致的有根本缺陷的公司治理。事實上從短期見效的角度來看,行政手段不見得是一件壞事。我國國有企業的高管享有官員的地位和身份,但這并不是企業發展的阻礙,如海爾、青啤等發展良好的國有企業,其并沒有改變高管的官員身份,而是在收益分配和任期上實行了一定的變革,就能夠改變其短視的根源。同時,對于那些不能在短期內改革的國有企業,將研發成果和科技實力納入國企考核指標也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四、我國技術市場未來的發展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除了國有企業改革之外,能夠快速改變我國技術發展困境的就是完善技術市場。作為一種要素市場,我國大部分地區都已經建立了技術市場,現有的技術市場大大促進了當地科技及企業的發展,然而,從技術轉化情況可以看出現有市場仍遠遠不能滿足需要,除了強調市場機制在技術市場中的作用之外,技術市場在廣度和深度的發展上還遠遠不夠。
(一)市場參與者數量不夠 當前我國高校和科研機構過于依賴政府資金的支持,缺乏走向市場的意識,僅僅是按照學者的思路和政策導向進行立項研發,與市場需求存在脫節,因而研發成果往往得不到應用。這些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技術市場,只有參與者數量上去之后技術市場才能真正形成定價機制,實現其聯接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的職能。
(二)技術交易方式單一 大多交易為技術買賣或技術開發合同,而未實現技術參股等多樣化的交易形式。對于一些根本性創新來說,其投入較大,一旦完成其所有者并不愿意將其出售,同時我國技術市場有并未形成完善的定價機制,這導致技術所有者只能選擇自主創業融資的方式實現經濟利益,而這一渠道的不暢通使得根本性創新難以得到產業化的機會。因此,技術市場并未真正滿足大多數企業的需要,一般的技術無法幫助企業建立起自己的技術優勢,真正好的技術又難以用錢買到,技術市場需要向技術資本市場轉變。我國法律早已允許技術入股,但仍停留在企業初創之時,技術市場需要的是在企業正常發展的過程中,隨時以資本投資的方式吸納技術資本,給予其股權、公司治理權等與財務資本再融資類似的地位。
(三)交易程度不深 我國技術市場交易的主要是技術商品,而不涉及相應的科研人員或機構。對于一個成熟的技術資本市場來說,技術商品只是技術資本中靜態的部分,真正能為企業帶來技術突破和持久創新的是技術資本中的動態部分,即依附于人力資本的長期科研能力。因此,深度的技術資本市場應當涉及動態技術資本交易,而這種交易主要以給予股權、可轉換債券等資本交易方式完成,只有將技術商品交易轉變為技術資本交易,企業才能真正得到需要的技術,而根本性技術創新的所有者也才能夠得到相應的回報,避免自主創業所面臨的融資和管理難題,真正實現資源利用的效率,同時也可以解決企業找不到適合自己的優秀技術人才的困境。
五、結論
我國技術研發應當采取以下路徑:由政府和風險投資等資金資助技術研發,形成技術成果后經由技術資本市場定價并交易,交易方式和主體由談判地位和資金實力等市場條件來決定,應用型專利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一般來說這部分研究成果的交易主體為中小企業,而發明專利耗時耗力,應主要由大型國有企業來接手,交易之后各項技術成果在企業內繼續消化、研究繼而轉入產業化。企業得到技術成果的同時,前期的政府投入和風險投資順利回收,轉入下一輪技術研發。其中,技術資本交易的方式是購買、還是參股,交易的對象是技術成果、還是包含研發人員和機構,這些條件都應由市場決定,將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還給市場。如圖5所示:
基于上述路徑,我國需解決以下問題:(1)完善專利權、技術資本產權相關法律,增強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通過日本的技術發展歷史可以看出,日本對知識產權高度重視,美國等發達國家也都是如此,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利是激勵技術研發、順利實現產業化收益的必要條件,也是前提條件。而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和執法強度都低于發達國家,1995美國立法強度的GP指數就已達到4.86,而我國2008年也僅達到4.42、執法強度0.64,即知識產權立法水平得到了64%的執行。(2)擴展技術市場,使其成為技術資本需求方融資的主要場所、技術成果交易的聚集地,以及相關的技術人才交流的市場。這是技術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必然,也是長期發展的目標。(3)將技術創新質量和數量、以及技術商用的成果作為國企考核的重點,促使其發揮技術研發主體的作用。充分調動國有企業豐富的資源,使其充裕的資金真正用到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上來,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而不是大量流入虛擬市場增加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