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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供給體系改革與盈余管理遏制路徑重構

 一、引言
  盈余管理作為近年來會計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國內外學者對該問題的研究較多。但大部分學者認為盈余管理以遵循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為前提,利益最大化或組織目標實現程度最大化是盈余管理最主要的動機,這種動機產生的盈余管理行為會造成不同利益集團受益或受損,具有經濟后果。它主要通過利用財務報告和交易設計中的判斷來改變財務報告。盈余管理既可能導致資源錯誤配置,也可能有利于改進資源配置,但長期以來,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監管機構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眼中,盈余管理是不正確、需遏制的行為。在進行盈余管理遏制路徑設計時人們習慣于在遵循現有的會計信息供給體系的前提下進行。如何跳出現有會計信息供給體系的約束,找到一個更好的盈余管理遏制路徑,筆者將對此予以探討。
  二、會計目標變遷視角的會計信息供給與盈余管理關系
  隨著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的變遷,會計目標已發生了較大變化,但會計信息的供給體系并未跟上變化的步伐,從而導致盈余管理行為的產生。
  (一)就會計目標而言,受托責任觀正逐漸讓位于決策有用觀 我國2006年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的結合,強調了決策有用觀的觀點。再如,美國FASB于2010年9月發布的第8號概念公告中明確指出:現在的和潛在的投資人、貸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等財務報告的使用者需要的是有助于他們向主體提供資源決策所需的信息。這一規定更明確體現了決策有用觀成為現代會計目標的大勢所趨。而會計目標是聯系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的紐帶。財務報告供給的每一個環節都應圍繞著“有助于決策”的中心來進行,當會計目標變更之后,財務報告的供給體系也應該隨之變更。
  (二)會計信息提供方仍是經營管理者及會計人員 這種會計信息供給體系變更、發展的滯后性,構成了盈余管理行為難以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受托責任觀是在公司制和現代產權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而形成的。受托方接受委托,管理所交付的資源,承擔合理、有效管理與應用受托資源并使其盡可能地保值、增值的責任,委托方關注受托方的資產運營能力及公司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委托方通過會計信息來了解受托方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并據此做出有關的投資與借貸決策以及決定是否更換受托方。因此,受托責任學派認為會計的主要目標是恰當準確地反映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強調對受托者業績的準確計量。在這種動機的驅動下,受托方如果著眼于長遠利益,一般不會進行有損于會計信息質量的盈余管理。其次,隨著資本市場迅速發展,所有者關注的不再是具體的某一企業資本的保值和增值,而是整個資本市場的風險和報酬;而當管理當局的經營績效不能令所有者滿意時,股權持有者一般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在資本市場拋售其擁有的股權,這使得所有者對經營者受托責任的關注逐漸弱化,而將重點集中于資本市場的決策上。同時,信息使用者的范圍也擴大了,既包括目前的還包括潛在的投資者,并且不同性質的現實和潛在的債權人也日益增多,其他相關的利益組織如政府機構、環保組織等也開始密切關注企業的財務信息。為滿足所有這些利益方的決策需求,財務會計目標的決策有用觀應運而生。決策有用觀認為,會計的根本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在以決策有用觀為主導會計目標的背景下,一方面,股權的廣泛分散導致了委托-代理關系模糊化,這就使得企業所有者對經營管理當局及其管轄的會計人員的盈余管理行為的監督力度弱化;另一方面,會計準則、資本市場監管規則及相關的法制體系都有待進一步完善,這使得會計信息提供者不僅擁有較大的盈余管理空間,而且不會為盈余管理行為付出有足夠震懾力的代價。因此,作為會計信息提供者的經營管理當局及其管轄的會計人員就有足夠的動機和理由去進行盈余管理。
  三、新制度經濟學視角的會計信息供給與盈余管理關系
  產權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會計信息的交換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換。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研究的中心論題就是,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重新安排會計信息提供中的產權結構,降低和消除會計信息市場機制運行的社會費用,提高其運行效率,達到改善資源配置的效果。在現行的會計信息產權安排下,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性,企業不能從會計信息的提供中補償所消耗的信息生產成本,因此企業最多只會提供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信息量。由此,必然會出現有利于滿足企業個體經濟利益卻有損于其他經濟利益相關者乃至于整個社會經濟利益的盈余管理行為。即由企業提供會計信息,是導致會計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經濟現象的直接原因,是盈余管理行為出現的“產權基礎”。新制度經濟學對人的行為特征的界定同樣適用于會計信息提供者,并能為盈余管理問題提供一定的借鑒。
  (一)人的“雙重行為動機”特征 首先, 作為企業會計信息提供者的經營管理當局及其下屬的會計人員同樣具有“雙重行為動機”, 通過會計信息的供給, 他們一方面追求經濟利益即財富最大化, 另一方面也追求具有集體主義行為偏好的非財富最大化(如遵循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所帶來的良心慰藉和心安理得), 這種雙重動機的作用導致其盈余管理行為――他們通過不違法、 不違規的盈余管理行為, 既滿足了財富最大化的動機, 又滿足了非財富最大化的動機。 其次,無論現實生活中的人的行為動機有多么復雜, 他們最終還是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正是這一點使得向眾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決策的通用財務報告不太現實。即讓他們作為會計信息提供者的同時又要求他們站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角度來提供沒有任何盈余管理行為的財務報告不太現實。 再次, 正是這種雙重行為動機中的“追求非財富最大化”動機的存在使得盈余管理行為的遏制成為可能, 即可以通過提高會計信息供給者的素質和改善相關制度安排來實現。 這里的“相關制度安排”不僅包括會計規則(如會計準則)制定權相關的合約安排, 而且應該包括“會計信息提供方主體”的選擇和安排。
  (二)人的“有限理性”特征 人的行為是有意識的理性,但這種理性是“有限的”;這種有限性主要歸因于兩個方面:一是環境復雜,參與者眾多,存在著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現象,而且在搜尋信息之前不可能知道信息價值(即存在著“信息悖論”);二是人對環境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無所不知。對于現行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同樣如此。這對解決盈余管理問題有如下啟示:首先,他們在“有限理性”支配下進行的盈余管理行為并不一定能為他們帶來自己事先所預期的利益最大化(包括財富和非財富);其次,即使他們通過“有限理性”的盈余管理的確實現了自己事先所預期的利益,但這種個人價值方面的所“得”很可能遠遠小于盈余管理行為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負面影響所造成的所“失”之和;最后,有限理性下的盈余管理行為既不能確定地帶來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也不可能帶來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應該得到遏制(其實這一點已經得到了廣泛認可),可是“有限理性”這一行為特征本身是無法遏制或消除的,所以,唯一能做的,就是通過合理的會計信息產權的安排來引導“有限理性”適得其所,在其應有的范圍內發揮作用――而現行的會計信息供給體系卻做不到這一點。







  (三)人的“機會主義傾向” 人具有隨機應變、投機取巧、為自己謀求更大利益的行為傾向。而要想避免這種機會主義傾向變成“損人利已”的實際行動,關鍵在于通過制度安排來消除或減少這種可能。在現行會計信息的供給體系下,經營管理當局及其管轄的會計人員,既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或參與者),又是反映其經營管理績效的會計信息的提供者,這便為其投機取巧、盈余管理敞開了方便之門。
  因此,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看, 出于遏制盈余管理行為的目的,由經營管理當局及其管轄的會計人員作為會計信息提供方這一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會計信息供給體系的改革滯后于會計目標的變遷這一現實是導致盈余管理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 且現行會計信息供給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盈余管理行為。 因此, 對現行會計信息供給體系進行改革是遏制盈余管理行為的關鍵。
  四、基于盈余管理遏制目的的會計信息供給體系改革
  關于會計信息供給體系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應是讓財務會計信息由獨立于企業的專業第三方提供。
  (一)由獨立第三方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有助于“決策有用”目標的實現 由獨立第三方提供財務會計信息不僅充分考慮了新制度經濟學所界定的人的行為特征,而且為“決策有用”目標的實現創造了更好的主觀能動性和客觀可能性,從而有助于“決策有用”目標的實現。
  首先,這種安排為“決策有用”目標的實現提供了主觀方面的可能性。這是因為它充分考慮了新制度經濟學所界定的人的行為特征,不僅使得會計信息提供方有一個相對客觀的立場,而且能更好地激發其實現“決策有用”目標的主觀能動性。一方面,既然會計信息提供方的個人利益獨立于企業經營業績的好壞,那么他們就沒有必要采取盈余管理行為。從而,相對于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當局及其管轄的會計人員而言,“獨立于企業的專業第三方”會站在一個更為客觀和公正的立場上來提供會計信息。另一方面,既然由獨立于企業的專業第三方提供會計信息,那么他們的個人利益就不再依賴于企業經營業績的好壞而取決于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的質量(即決策有用性)的高低,這引導他們將“有限理性”充分運用于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而他們通過盈余管理行為損人利已、不勞而獲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就缺少動力,通過勇于創新、努力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來謀取個人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動機則得到了加強。從而,相對于現行會計信息供給體系而言,這種制度安排更能激發信息供給方實現“決策有用”目標的主觀能動性。顯然,這兩方面都為“決策有用”目標的實現提供了主觀方面的可能性。
  其次,這種安排為實現“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提供了客觀方面的可能性。實際上,由獨立于企業的專業第三方提供會計信息是社會勞動分工細化的體現和運用,有助于實現“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來做”,從而在客觀上,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實現“決策有用”目標提供了更好的人力資源基礎和技術可行性。
  (二)由獨立第三方提供財務會計信息具有可行性 影響其可行性的問題主要包括:如何選擇這樣的“獨立于企業的專業第三方”?誰來為他們提供會計信息的行為支付報酬?如何監督他們的工作?
  首先,可以將面向眾多會計信息需求者提供會計信息的任務交給立場相對獨立、經驗和實力更為專業的注冊會計師來做, 這樣既滿足了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拓展”的需要, 又能較好地避免企業經營管理當局及其管轄的會計人員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事實上, 我國1993年10月出臺的《注冊會計師法》已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依法承辦審計業務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需求, 注冊會計師及時調整了專業服務的性質、范圍和領域, 從目前情況看,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范圍已經十分廣泛, 有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著代理記賬、 稅務代理等工作。因此,由注冊會計師來替代企業經營管理當局及其管轄的會計人員提供對外的財務報告與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范圍并不矛盾,是可行的。
  其次,應堅持“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也即主要由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支付會計信息提供者的報酬。一旦財務會計信息由獨立于企業的注冊會計師來提供,那么其信息提供行為就應該是按需供給,并且是有償供給。所謂“按需供給”是指,注冊會計師不是一次性地向所有的信息使用者提供統一的財務報告,而是根據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或要求來提供富有針對性的、也更具“決策有用性”的會計信息。所謂“有償供給”是指,既然注冊會計師為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是“量身訂制”的會計信息,那么就需要信息使用者支付報酬。在具體實施時,可將企業的信息需求者按其需求特性進行分類與組合,形成若干個使用者群體即可,如所有者、債權人、顧客、供應商、政府機構、一般社會公眾等,盡管這些不同群體的某些信息需求是相補的,有些則是重疊的,但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向不同集團提供其所需要的特別信息成為可能。此外,在普遍實行會計信息管制的環境中,也可以考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以合適的方式參與報酬支付,因為盈余管理行為的有效遏制從宏觀方面來說對國家和政府也是非常有利的。因此,信息需求者為注冊會計師提供會計信息的勞動支付報酬的總和也不會過高。
  再次,如果由注冊會計師來為企業提供對外的會計信息,將更利于會計信息供給體系的監督。原因在于:其一,這種做法有助于增加來自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監督力量。在現行的會計信息供給體系下,會計信息使用者最為關注的是會計信息的審計結果,而對會計信息的加工(即供給)過程則不太關心;一旦會計信息使用者通過支付報酬才獲得這些信息,那么他們就會比較關心信息的提供過程,從而增加了對會計信息提供行為的外部監督力量。其二,這種做法有助于增強注冊會計師的自我監督意識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行業自律。當會計信息由某一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來提供時,擔任其審計工作的只能是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牽制也會增強。其三,這種做法有助于增強來自于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當局及管理會計人員對會計信息供給過程的監督。在現行的會計信息供給體系下,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當局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更有可能產生盈余管理行為而不是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而面向企業內部經營管理需求的管理會計人員也不太關注向企業外部提供會計信息的過程;但當向企業外部提供會計信息的工作交由獨立于企業的注冊會計師來提供時,企業經營管理當局和管理會計人員就更加關注會計信息是否能真實反映自己對企業的貢獻,從而構成了對會計信息供給過程的第三股監督力量。此外,還有來自其他方面的監督力量,如準則制定機構、證監會、行業協會等,這將更有利于遏制盈余管理行為。
  五、基于會計信息供給體系改革的盈余管理遏制路徑設計
  基于上述關于會計信息供給體系改革的思路,可以構建如圖1所示的盈余管理遏制路徑。
  首先,構建這一條路徑的關鍵在于,將財務會計信息的提供權由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轉移至獨立于企業的專業第三方,而在目前來看,實現這一點需要借助于會計信息管制機構的力量,如相關政府部門、有足夠權威和影響力的民間職業團體。
  其次,上述路徑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最大困難在于相關的報酬支付方式問題,也即:信息使用者(或承擔相應報酬支付義務的政府)具體應通過什么方式或途徑向提供財務會計信息的注冊會計師支付報酬。由于注冊會計師并不需要為“每一位”信息需求者提供“量身訂制”的會計信息并收取報酬,只需要將企業的信息需求者按其需求特性進行分類與組合,形成若干個使用者群體即可;因此,需要借助某種機構來將這些有著相同或類似需求特性的企業組織起來,形成“使用者群體”,并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向提供財務會計信息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報酬。這里的“某種機構”可以是上市公司的監管機構,而“一定的途徑和方式”可以是“按次交費”、“按年交費”或“交會費”的形式。在實行會計信息管制的環境中,承擔相應報酬支付義務的政府機構也可以采用類似的方式,具體可通過集體討論、多方論證來選優決定,并在實踐中通過試點的形式逐步摸索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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