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對經濟與環境相協調問題的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F.A.Beams,J.T.Marlin),而西方會計學者開展環境會計研究的熱潮卻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環境會計研究雖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但最初是作為社會責任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葛家澍于1992年對西方綠色會計理論的介紹和探討,才真正揭開了我國環境會計理論研究的序幕。直至今日,我國對環境會計的研究也主要是介紹、引進和借鑒西方的研究成果,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環境會計核算體系和制度。許家林(2009)通過回顧國內外環境會計理論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國與西方在環境會計研究上基本同步且取得了較大成就,我國環境會計基礎理論的內容基本成型。本文在閱讀前人文獻的基礎上,重點對環境會計基本理論成果進行歸納和分析,明確當前環境會計理論的發展動態,探索環境會計發展的規律,為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和指導環境會計實務提供堅實的基礎和依據。
傳統會計基本理論一般包括會計的定義及本質、會計目標、會計對象、會計假設、會計要素(包括確認與計量)、會計基本原則、會計報告等等。多數學者將環境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而且對環境會計基本理論的研究也是按照傳統會計理論的框架進行的。通常,環境會計的理論結構應當包括環境會計對象、目標、原則及假設、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以及環境信息披露等幾個方面。
一、環境會計內涵
環境會計,國內外會計界也稱為“綠色會計”、“環境保護會計”。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會計學家將會計理論與環境資源問題結合起來進行研究,逐漸形成了“綠色會計理論”。綠色會計理論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現代經濟理論的變遷而萌生發展的,它是當今世界可持續發展的產物(孫興華、王維平,2000),而且將成為西方會計理論界的熱門話題(葛家澍、李若山,1992)。國內學者對環境會計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但稍有差別。孟凡利(1997)認為環境會計是企業會計的一個新興分支,是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和會計學等學科相結合的產物,是對企業環境活動和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反映和控制。梁杰、楊洋(2002)指出,在可持續發展戰略下,環境會計作為會計學的分支學科,它必須與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發展經濟學相結合。對此,他們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定義,即環境會計應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運用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采用多元化的計量手段和屬性,對會計主體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張英(2005)經過對環境會計內涵的分析,提出了與梁杰、楊洋相類似的環境會計概念,并指出環境會計體系應包括環境財務會計、環境管理會計和環境審計三部分。也有學者將環境會計理解為是現行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如謝德仁,2002;金穎,2005)。謝德仁在吸收環境會計是現行財務會計與環境科學等交叉的一門邊緣學科的觀點的同時,也指出環境會計是企業綠色經營系統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至少可以分成三個領域,即環境財務會計、環境管理會計與環境審計。從本質上看,多數學者認為環境會計是會計學科與環境科學、統計學等學科相結合而形成的一門應用性學科(如李祥義、孟凡利等),是為可持續發展管理提供信息的活動(羅素清,2006)。在國外,有學者提出“公司社會責任和環境會計”的說法,對此沈洪濤(2010)認為,環境問題只是公司社會責任的一個方面,公司環境會計應從屬于公司社會責任會計。顯然,公司社會責任和環境會計已超過了環境會計的內涵。顯然,以上是學者從微觀角度對環境會計進行的理解,這也說明早期學者和現在的多數學者對環境會計內涵的理解比較片面。綜合以上觀點,我們可以認為微觀環境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遵循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原則和方法;同時它也是與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等學科相結合的一門交叉性學科,是對會計主體所涉及的環境問題及結果進行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具有自身獨特的特征。
國外環境會計研究視角呈現多元化、擴大化的特點,微觀視角和宏觀視角并存;而我國側重于微觀視角,并局限于傳統會計理論框架(張勁松,2006)。通常,環境會計包含微觀環境會計和宏觀環境會計兩個方面,而宏觀環境會計的建立是微觀與宏觀環境核算銜接的需要。有學者(如劉愛東、王慧,2003)指出,應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次來理解環境會計的概念,而且按主體的不同,環境會計可分為廣義環境會計和狹義環境會計,微觀企業環境會計為狹義的環境會計。也有學者(如閭定軍、蔣青云,2005)提出綠色會計體系包括微觀綠色會計、中觀綠色會計和宏觀綠色會計三部分。耿建新、房巧玲(2004)認為我國所指的“環境會計”與西方的“環境會計”在外延和內涵上存在差異。他們從微觀和宏觀視角對二者進行了比較分析,發現我國習慣上將宏觀環境核算和環境會計區別看待,而把國民經濟核算作為“社會會計”或“國民收入會計”的組成部分(張百玲,2002),但西方環境會計包含這些內容;而且我國的微觀環境會計只包含西方微觀環境會計中的環境差別會計部分,不包括生態會計。楊世忠、曹梅梅(2010)對我國宏觀環境會計研究作出了突出貢獻,他們在論述我國建立宏觀環境會計的必要性的基礎上,構建了一個有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宏觀環境會計核算體系框架。顯然,西方環境會計的概念和范疇更廣,所以我國對環境會計的內涵理解還需要在微觀和宏觀兩方面得到進一步加深,而且還要加強對宏觀環境會計和生態會計的研究。
二、環境會計對象
會計對象是指會計反映、核算和監督的內容,環境會計是將會計主體的與環境活動相關的資金運動納入會計核算體系進行反映和控制,以客觀地反映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損耗和補償過程,實現環境資源利用的良性循環。多數學者認為環境會計對象主要是反映和控制企業的環境行為和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孟凡利,1997;梁杰、楊洋,2002),具體包括企業對自然資源消耗和對環境污染與治理兩大方面的內容(張百玲,2002;梁杰、楊洋,2002),而自然資源的核算對象通常是指非人類創造的物質所構成的地理空間(孫興華、王維平,2000)。部分學者還結合會計實務闡述了環境會計的具體核算對象,如孟凡利(1997)指出在實務中,環境會計應以環境業務類別為核算對象,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環境污染與治理等;同時,在各類別下,會計主體以各企事業單位下的各具體項目作為具體核算對象(朱學義,1999),核算的主要內容有綠色收入、綠色成本和綠色會計收益(孫興華、王維平,2000)。
在宏觀環境會計對象方面,張百玲(2002)明確指出宏觀環境會計的對象是宏觀的資源管理活動,即政府對資源環境和生態環境的核算;楊世忠、曹梅梅(2010)認為宏觀環境會計核算對象是環境資源的賦存、消耗與轉化狀態,而資源主要是指對環境發生作用的可以貨幣化的自然資產,因此, 宏觀環境會計對象應具有可計量性、動態性、發展性三重屬性。
可以看出,國內學者對環境會計對象逐漸明確和達成共識,即微觀環境會計和宏觀環境會計按照會計主體的不同,分別對企業的環境行為和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各級政府對公共物品―資源環境和生態環境進行的反映、核算和控制。
三、環境會計目標
會計目標是建立會計理論結構和體系的基礎和邏輯起點,是會計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它體現了會計的宗旨,也是聯接會計理論與實務的橋梁。環境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在遵循一般會計目標的前提下,也有其內在屬性。多數學者站在可持續發展的高度,認為環境會計目標包含基本目標與具體目標(或總目標與具體目標)兩個層次,但他們對基本目標和具體目標的內涵理解上存在差異。如李祥義(1998)認為環境會計的基本目標是促使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 要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以達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具體目標是組織相應的綠色會計核算,考慮環境信息的充分披露。孟凡利(1999)指出基本目標是提供有用的環境會計信息,包括環境問題的財務影響和環境績效。孫興華、王兆瑞(2002)認為綠色會計的具體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合乎質量要求的全方面信息,不僅要提供價值量基礎的報告,還要提供自然量基礎的報告。梁杰、楊洋(2002)認為,環境會計的基本目標是可持續發展,具體目標是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活動,以確認和計量一定期間內會計主體的環境效益和損失,為各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環境信息。張英(2005)指出環境會計的總目標是服從于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提高;具體目標是提供有用的環境會計信息。沈洪濤(2010)通過回顧國外有關公司社會責任和環境會計的目標和理論基礎的研究成果,指出國外批判決策有用觀、支持受托責任觀的公司社會責任和環境會計目標。顯然,多數學者認同提供真實可靠的環境信息是環境會計的一大目標的觀點。張百玲(2002)指出,會計應站在社會的角度和可持續發展的高度上,建立一個能夠全面反映企業與環境關系的大環境會計的核算體系,其目的就是實現環境核算在宏觀與微觀上的銜接,使環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與控制;更重要的是通過跨學科的研究,解決當前環境核算中復雜的問題。而楊世忠、曹梅梅(2010)認為宏觀環境會計目標就是利用價值尺度反映國家或地區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狀況,為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可見,為自然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用的環境會計信息,促使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的統一是環境會計的主要目標和最終目標。
四、環境會計原則
會計原則是對會計事務或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所依據的規則。環境會計在對傳統會計各項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原則)繼承的基礎上,又有一些自己獨特的會計原則。具體來講,環境會計的原則體系除繼續堅持傳統會計在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確認和計量、會計職業判斷三方面共計十二大原則外(魏素艷等,2005),還應在會計信息質量方面增加“三益”原則(即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會計要素確認與計量方面增加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張英,2005)。孟凡利(1999)將環境會計的基本原則歸納為:兼顧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的結合、外部影響的內部化、社會性、法規性、一定的靈活性。孫興華、王維平(2000)認為在中國實行綠色會計應遵循長期性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靈活性與邊界起步的原則、系統性和多贏的原則、政府性和三種行為(政府行為、企業行為和公眾行為)相結合的原則。梁杰、楊洋(2002);劉煥峰、魏瑋(2010)等指出,環境會計核算時除遵循傳統會計的一般原則外,還需應用社會性、長期性、政策性、推定性和最小差錯等原則。顯然,多數學者認為環境會計具有特殊的、自身特有的原則,包括:兼顧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原則、社會性原則、外部影響內部化原則和強制性原則。
五、環境會計假設
會計假設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是對會計核算空間和時間的合理設定。環境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新興分支,其基本假設應在遵循傳統會計假設的基礎上,體現出環境會計學科的特點。學者們認為,環境會計假設在繼續堅持持續經營假設和會計分期假設的基礎上,應賦予會計主體假設新的含義,將貨幣計量假設改造為多重計量或多元計量假設(張英,2005),并增加可持續發展假設(孟凡利,1999;楊世忠、曹梅梅,2010)。還有學者指出,雖然環境會計的多元計量較符合現實選擇,但按照邊際價值理論的分析,環境資源的效用和效用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計量,因而,環境會計應選擇貨幣作為計量單位(梁杰、楊洋,2002;金穎,2005)。此外,梁杰等提出了“受托責任假設”,認為環境會計的受托責任不應局限于傳統的“財產托付論”,還適用于“資源托付論”;金穎提出了“環境價值假設”,環境資源所提供的服務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價值,根據邊際價值理論,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在具體確定環境會計主體時,朱學義(1999)指出應設置專門的部門(如環保局)來核算有關環境會計業務;金穎(2005)認為雖然環境資源為全社會所共有,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產生重要影響,故企業應作為環境會計的主體。
在宏觀環境會計基本假設方面,張百玲(2002)認為宏觀環境會計的核算主體不是企業,而是作為社會公眾代表的政府。楊世忠、曹梅梅(2010)認為宏觀環境會計假設主要包括:會計主體假設,各級政府應當成為宏觀環境會計的主體;會計分期假設,宏觀環境會計的核算期間要與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周期相一致,具體分為長周期、中周期和短周期;多重計量假設,宏觀環境會計計量可以以貨幣計量為主,以實物計量為輔, 甚至加以文字說明;持續管控假設(即可持續發展假設),即會計主體可以持續不斷的存在并始終發揮著對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的管控作用。多數學者認為各級政府應是宏觀環境會計的主體(張百玲,2002;楊世忠、曹梅梅,2010)。
綜合以上學者的學術觀點,結合環境會計學科特征,我們可以認為環境會計假設應在保持原有會計假設體系的基礎上,重點在會計主體和計量的假設上拓展內容,并增加環境價值假設。微觀環境會計主體應以企業為主,尤其是上市公司,突出他們的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充分考慮主體自身的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宏觀環境會計主體應以各級政府為主,反映國家或地區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根據環境會計計量的特點和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當前應堅持采用貨幣計量為主、實物計量方式或文字說明方式為輔的多元化或多重性計量模式。
六、環境會計要素
建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首先需要明確會計對象和會計要素。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分類,是構成會計報表基本框架結構的前提。既然環境會計的對象是反映和控制主體的環境行為和與環境相關聯的經濟活動,那么環境會計要素理應體現出獨特的特征。理論界對環境會計要素持不同的觀點,綜合起來有三要素論(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成本;環境資產、環境費用、環境效益;環境資產、環境費用、環境損益等)、四要素論(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支出、環境收益;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支出、環境收益等)、五要素論(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資本、環境費用、環境效益)和六要素論(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權益、環境收入、環境費用、環境利潤)。顯然,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成本和環境收益是主要的環境會計要素。魏素艷等(2005)認為“三要素論”不夠全面,難以準確核算環境會計事務和事項;“六要素論”是按照傳統會計要素確認的,缺乏可操作性。他們贊同“四要素論”和“五要素論”,并具體把環境會計要素劃分為: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權益、環境費用和環境收益五大類。由于環境收入多為隱性收入,而且我國的環境治理多以支出為主,收入很少,經濟效益不高,故難以制定其確認標準,但在確定主體的環境損益時,可以與環境支出相對比。故魏素艷等的要素分類與“六要素論”相比,只缺少了環境收入要素。近年來,不少學者(湯賓、陳瑤,2007;肖瑩等,2009;等)認為環境會計作為傳統會計的一個分支,其理論結構和要素確認應與傳統會計保持一致,即采用“六要素論”。楊世忠、曹梅梅(2010)根據傳統會計要素的分類標準,將宏觀環境會計要素分為: 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資本、環境收入、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等六要素。
可以發現,環境會計要素分類的確定經歷了一個逐漸與傳統會計要素趨同的過程。我們可以理性地預期,隨著環境會計的發展和環境會計準則與制度的制定與完善,環境會計要素與傳統會計要素在類別上并無區別。
七、環境會計要素確認
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是會計核算系統的核心,也是會計核算的難點。由于環境會計的特殊性,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標準應在傳統會計方法的基礎上,結合環境學、環境經濟學和發展經濟學等學科的基本理論和方法進行(魏素艷等,2005)。在確認方面,魏素艷等(2005)還特別指出環境會計要素確認的一般標準應體現在以下三方面,即能夠用貨幣計量、符合環境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特征、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相關性和有用性。現有文獻主要集中在會計要素具體會計科目的設置要求、具體明細以及確認標準等方面。在環境會計的賬戶設置中,卓文燕、李�(1998)認為在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下,社會總成本核算方式的采用將會使會計要素中的內容增加,范圍擴大。為很好地衡量企業對資源的利用和環境的破壞,特需要設置自然資源、自然資本、環境成本、生態損益等會計科目會環境活動進行確認。朱學義(1999)提出如下具體環境會計科目對環境會計交易或事項進行確認:資產類,如遞耗資產、土地資源、人力資產、資產折耗或資源攤銷等;負債類,如應付環保費、應付環保稅和應付環保統籌基金等;成本費用類,如環境支出成本、環境消耗成本、環境破壞成本和環境機會成本等;損益類,如資源成本、資源資本增值、環境收益和環境利潤等科目。但作者不贊成將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作環境收益,其原因是這部分收入屬于生產經營收入,同環境成本不能配比。
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指出,環境成本應在其首次得以識別的期間加以確認,如果符合資產的確認標準,就應將環境成本資本化,并在當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間進行攤銷,否則,應作為費用記入當期損益;環境資產是指由于符合資產的確認標準而被資本化的環境成本;環境負債是指企業發生的、符合負債的確認標準、并與環境成本相關的義務。如果企業有支付環境成本的義務(或不存在法律義務時負有推定義務,或在法律義務基礎上負有推定義務),則應將其確認為負債(陳毓圭,1998)。肖序(2003)認為,環境會計應當以環境成本核算為中心環節,同時重點考慮環境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對于環境資產與環境收益則可采取與會計學資產、收益確認和計量相一致的原則。對此,他設計了環境會計要素確認的總體思路和基本流程;并建議將環境會計納入企業會計體系,增設環境資產、環境費用、環境負債和環境收益等相關明細科目。肖序、毛洪濤(2000)提出,通常有兩大類方法劃分環境成本,一是根據環境資源流轉平衡理論,從企業產生環境負荷的影響因子―物質流轉與能源消耗的角度出發;二是從環境成本效果觀出發,以降低環境負荷的影響因子為基礎進行分類。許家林、王昌銳(2006)在依照會計確認標準對環境資產和環境成本的內涵進行研究的基礎之上,提出只有符合資產確認標準而被資本化的環境成本才構成環境資產的主張。并圍繞其環境資產確認的研究基點、基本依據、前提條件、方法和完善環境資產確認的建議等多方面進行了討論。
學者們對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基本上都按照會計要素的定義及特征進行的,在具體確認各要素時,又選取了不同的具體標準和原則,尤其是注重對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的確認進行了較深層次的研究。
八、環境會計要素計量
會計計量包括計量單位、計量屬性和計量模式三個方面。現有學者也大都圍繞這三方面展開了討論,但基本上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企業環境成本核算模式,這也是制約主體進行環境成本核算的重大障礙。朱學義(1999)提出,環境會計可以貨幣單位、實物單位等作為計量單位,以實際成本、現行成本、重置成本和機會成本等作為計價基礎。他認為資源價值包括自然資源價值、人力資源價值和旅游資源價值。對于不可再生礦產資源的價值可采用豐度基價法、收益現值法和市價法計價;對可再生資源應以級差地租理論為指導,利用基準價、標定價、出讓價等方式確定價值等;對氣候資源、地表水資源、海洋資源等,等條件成熟后進行會計核算。人力資源可采用歷史成本、重置成本、補償法等方式確認其價值;對旅游資源應以估計各個旅游景點的方式確定。卓文燕、李�(1998)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下的社會總成本核算要求,對自然資源利用的計量方法可分為地上資源市場價格法和地下資源收益分離法;對環境污染的計量通常可以采用復原成本法、替代品評價法、數學模型法和綜合分析法。李祥義(1998)認為環境成本和收益一般難以通過市場交易來確定其交易價格,故需要對會計計量方法進行開發和創新,必要時可用實物指標、勞動指標、數學模型或文字說明等多種方式來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及所取得的環境業績大小進行衡量。孫興華、王維平(2000)認為由于綠色會計計量自然資源價值有一定的難度,需要借助價格替代法、支付意愿法和接受意愿法等方法計量,甚至對環境污染還需利用數學模型測算和估計。其基本的價值計量公式有:現實使用價值=直接使用價值+間接使用價值,總用戶價值=現實使用價值+未來使用價值,自然資產價值=總用戶價值+存在使用價值。孫興華、王兆瑞(2002)在綠色會計的計量方面指出,要計量某一范圍環境的價值,必須先按照環境標準對環境質量做出評價,在此基礎上以環境經濟學的方法引入價值觀念和貨幣尺度,形成以貨幣量表達的自然環境價值。因此,環境標準是綠色會計計量的起點,常用的計量方法有直接市場法和替代性市場法,而直接市場法又包括市場價值或生產率法、人力資本法或收入損失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或重置成本法等。
顯然,環境會計的特殊性決定了環境會計要素的計量方法應建立在勞動價值理論和邊際價值理論的基礎之上,屬于勞動產物的環境會計要素,可根據勞動價值理論,直接用貨幣計量;屬于自然資源的環境會計要素,可以根據邊際價值理論,用效用衡量其價值(魏素艷等,2005);具體來講,就是采用多種計量屬性的交叉運用方式,勞動產物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基礎,自然資源則可以采用邊際成本、恢復成本、替代成本、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為計價基礎。根據計量的目的、可獲信息的充分性與可靠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則來選擇具體方法,如資源性資產的計量可以采用歷史成本法、模糊數學法、機會成本法等;環境負債的計量可以采用恢復成本法、預防費用法等;環境收益的計量可以采用現行市價法,等等。因此,環境會計的特殊性決定了環境會計的計量必須在傳統會計計量方法的基礎上,借鑒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發展經濟學、西方經濟學以及數學和統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進行綜合和交叉使用。
九、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關注度比較高,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也比較多。傳統會計在會計計量上對環境成本與收益計量的弱化制約著對環境信息的有效披露以及現代會計職能的能動發揮(李祥義,1998),而對外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是建立環境會計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目的(孟凡利,1999)。就目前來看,許多方面會對企業的環境問題提出信息需要,如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政府其他部門、社會公眾、投資者和債權人、企業管理當局等,因此企業應適度對外披露環境資料。孟凡利(1997)在提出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環境信息披露原則的同時,強調應在形式、內容、核算方式和推行范圍等方面逐步提升環境會計對外報告的水平。作者對此也構想了披露環境問題財務影響和環境績效的基本框架,以及具體包括的幾種形式。《公告》指出,由于環境成本和負債信息的重要性,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按項目或大類在財務報告或附注內對其進行披露;同時,還應披露與環境成本和負債相關的特定會計政策(陳毓圭,1998)。耿建新、劉長翠(2003)認為環境會計核算與披露的內容應體現在:環保引發的成本與費用、與環境有關的收益、環境負債等方面;同時,還需考核企業環保設施的投入情況,對投資效益計算的合理性進行驗證,以有效評價企業的環境保護績效。
高紅貴(2010)在“生態社會經濟人”假設下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披露環境信息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指出在我國環境信息需求大于供給的情況下,為滿足各利益相關者對環境信息的需求,必須加強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中的環境信息披露。許家林(2009)總結出西方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趨勢主要體現在:以核算環境成本為主體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精細化,以日本為代表,環境會計成本不僅著眼于確認、計量和報告等環節,還以環境成本與環境效益和效果的比較為主線貫穿于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全部內容;以確定生態效率指標為核心的環境會計披露與質量評價體系具體化,從而使環境會計的研究與實踐向形成具有特色的理論探討階段過渡,使從會計視角研究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與評價問題進入了操作化的階段。
前面提到,環境會計的具體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合乎質量要求的全方面信息,這就涉及到環境會計報告的問題。綠色會計不僅要提供以價值量為基礎的報告,也要提供以自然量為基礎的報告(孫興華、王兆瑞2002)。他們建議,綠色會計報表應在傳統會計報表的基礎上披露有關環境資源資產、環境負債、資源資本金、環境成本、費用等項目,還需在附注中披露一些必須事項。李建發、肖華(2002)嘗試地提出了構建一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的企業環境報告框架,具體包括六個要素和方面,即:企業環境報告的使用者與目標是向政府、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等報告主要使用者提供主體對其環境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和決策有用的信息;報告主體主要是上市公司;報告內容需在原有披露范圍下,新增企業基本情況與環境方針、環境績效和環境審計報告等內容;報告模式應優先采用獨立環境報告模式,待環境會計準則出臺后,可以采用補充環境報告模式;環境報告應隨同財務報告一并呈報;環境報告需要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審計。李洪光、孫忠強(2002)根據我國環境會計理論及實務研究和發展的現狀,提出了三種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即對現行會計報告改進披露、編制環境會計報告單獨披露、對現行會計報告涵蓋不了的部分單獨披露。肖序(2003)指出,企業對環境事項披露的五種報告方式(即年度報告、內部工作會議記錄、單獨報告、會計報表附注、董事會報告)均不能使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環境信息的全貌。作者建議,可以編制獨立的環境會計報表,隨傳統的三張主表一并對外披露。其中,對貨幣化的財務信息采用表格形式,設計“環境資產負債表”或“環境效益表”,非貨幣化信息采用數字量化和文字敘述的形式,列入環境會計報表的附注。許家林(2009)總結西方環境會計核算與報告的動向與趨勢后,指出當前西方環境會計的研究呈現出以環境績效為核心內容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提供與評價規范化的特征;同時,我國部分學者將環境會計的研究轉向側重于環境會計報告體系上,尤其體現在設計相應的方式與方法,將通用性的財務業績指標與環境績效指標和資源消耗指標有機地結合,從而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環境信息披露的指標體系。張百玲(2002)認為宏觀環境會計可為政府決策提供三方面信息:本地區現有自然資源的儲存量、各類自然資源的使用和補償情況、從可持續發展角度計量的本地區國民凈收入。因此,宏觀環境會計的報告體系應包括定期提供的三張報表,即自然資源的價值總量與自然資本總量平衡表、自然資源使用與補償及環境保護的資金流量表、持續收益表。顯然。有較多學者建議在我國現階段應采用獨立編制環境報告的模式,其原因在于目前我國環境會計準則還沒有制定和頒布,通過在現有財務報告的基礎上增加會計科目、會計報表和報告內容等這種補充報告模式還不成熟(李建發、肖序,2002),而且采用獨立報告模式還能對其環境受托責任進行全面的報告,這也是當前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用的模式。
從以上的介紹和分析中可以發現,早期的學者的研究集中在環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內容、形式、核算方式、需求主體和報告模式等方面;近年來,已有學者將研究重點轉向環境業績評價方面,要求將財務業績指標、環境績效指標和環境資源消耗指標相結合,構建高質量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指標體系。因此,多數會計學界普遍認為,應根據環境會計學科的特點,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在總體上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自然量基礎與價值量基礎相結合、財務影響與非財務影響相結合的原則導向。
我國環境會計研究經歷了20年的歷程,環境會計從無到有,并取得了較大的成就,這與廣大學者(如孟凡利、肖序、耿建新、許家林、沈洪濤、田翠香等)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同時現有研究也存在一些問題。環境會計既然作為一門學科,有其豐富的內涵,國外環境會計的研究已經向環境會計準則和制度等方面縱深發展,并積極開展實務的研究;而我國環境會計研究還處于介紹、吸收和借鑒國外的環境會計理論的探索階段,尚未形成獨具我國特色的環境會計理論體系和實踐模式。雖然很多學者開展了我國環境會計理論研究框架的研究,并取得了較大成就,但學者間的觀點還不統一,還需要廣大學者在后續研究的基礎上積極交流,盡快構建我國環境會計理論框架和環境會計準則;以此同時,我國多數學者注重對微觀環境會計的研究,忽視宏觀環境會計的研究,甚至將其排除在環境會計的領域,這也是我國環境會計研究的一大缺陷。相比國外,我國環境會計的研究還局限于傳統的會計學,絕大多數學者都是在傳統的會計理論框架內開展對環境會計的研究,這說明環境會計的后續研究還需要緊密結合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和生態經濟學等學科的理論,使環境會計真正體現出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和與其他學科相交叉的學科特點,從而真正體現出環境會計的實用價值。此外,我們查閱文獻還發現,我國學者開展環境會計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規范研究方法,實證研究還非常少,僅有的實證研究也局限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和經濟后果方面(如王建明,2008;肖華、張國清,2008;沈洪濤,2010;等),從研究方法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國環境會計的研究還不成熟,也說明了我國環境會計的研究還具備很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