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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11年結構性減稅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2008年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了“結構性減稅”政策。2009年我國增值稅從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使得當年的稅收減少大概1 500多億。在2010年1月份中央政治局學習會議上,在聽取專家學者關于財政的匯報后,胡錦濤總書記再次強調要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2011年12月,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了2012年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我國財政政策正在繼續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加大民生領域投入,積極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一、實施結構性減稅的內涵和意義
  所謂結構性減稅是指通過減稅優惠,降低納稅人的總體稅負;但不是全面的、大規模的減稅,而是在結構上有增有減,增減并存,以減為主。
  結構性減稅的意義:
  1.對穩定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2008年下半年,為了積極應對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國家推出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比如:(1)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并調整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和增值稅征收率;(2)適時提高了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2008年下半年,先后7次提高了勞動密集型、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較高的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調低或取消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關稅。這些結構性減稅政策降低了納稅人的負擔,對我國經濟穩定持續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2.對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升級起到了重大作用。實行結構性減稅有利于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和自主創新,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給予適當的減稅,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實行結構性減稅,明確鼓勵或限制某些產品的生產和行業發展,有利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經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3.結構性減稅優化了稅制。在2010年的全部稅收收入中,來自流轉稅的收入占比為70%以上;除此之外的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收入合計占比不足30%。間接稅作為價格的構成要素之一,通常可直接嵌入商品售價之中,屬于可通過價格渠道轉嫁的稅,而這種稅制結構的弊端越來越充分地顯露了出來。結構性減稅通過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整,求得整個稅收收入結構的優化,使得減稅操作與稅制改革的方向相對接。以增值稅轉型為例,究其本質是稅制改革,核心是完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鏈條、公平投資行為稅負,并為增值稅擴圍創造條件。同時,這項改革也牽涉整體稅制優化,因為允許固定資產進行稅額抵扣關系到企業所得稅核算和財產稅核算。
  實行結構性減稅政策,有利于減輕企業和居民的負擔,有利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的發展,是適合我國國情的科學選擇。
  
  
  
  二、2011年結構性減稅的分析探討
  結構性減稅作為我國積極財政政策運用的一項政策工具,在過去的三年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2008、2009、2010年結構性減稅政策很多都是結合稅制改革出臺的。2011年的稅制改革和結構性減稅為我國“保增長,調結構”做出重要決定,我國應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繼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在此,本文對2011年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調整進行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調整
  我國個人所得稅從1994年開征,從開征時的47億元增長到了2010年的4 837.17億元規模,是16年間增長最快的稅種。為了提高居民的消費能力,增加低收入群眾的可支配收入,減稅是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最直接有效的做法。2011年9月1日起我國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由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
  2011年新個人所得稅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出了非常積極的作用。第一,大幅度減輕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負擔。減除費用標準的提高,使納稅人數也由約8 400萬人減至約2 400萬人。與此同時,該法通過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使得中低收入的納稅群體實現進一步減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完成的10月份稅收統計顯示,由于受新個人所得稅政策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10月實現352億元,同比下降2.2%,環比下降22.7%。第二,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實行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變化聯動,能夠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銷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得到的減稅好處以后,適當增加了一些稅負。第三,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以下的納稅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第四,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二)營業稅調整
  據統計,2007年到2010年營業稅收入占我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是13.31%、13.15%、15.2%和14.4%,營業稅作為三大流轉稅之一是我國稅收的主要來源。2011年以來,在國內外復雜的經濟形勢下,眾多小微型企業面臨生存考驗,融資難和稅費負擔偏重等問題突出。為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11年財政部令第65號),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即將營業稅起征點改為: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5 000—20 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歷年來營業稅的調整如表1所示。
  目前,中小企業全方位進入“高成本時代”,面對名目眾多的稅費中小企業不堪重負。稅負過重是中小企業利潤薄弱的重要原因。對企業最有效的減負方式就是直接降低稅負標準。提高營業稅起征點給企業減稅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日前聯合發布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北京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均調整為每月20 000元。根據初步測算,該政策每年可減稅約9.76億元。該項政策可實實在在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減輕負擔。
  (三)增值稅調整
  2011年11月1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為進一步解決貨物和勞務稅制中的重復征稅問題,完善稅收制度,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此外,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
  簡單來說,營業稅為營業額與相應稅率的乘積。因其不存在成本抵扣問題,所以涉及重復征稅問題。增值稅=企業銷售額×相應稅率-進項稅額。因此,增值稅更科學,不涉及重復征稅問題。同時,因增值稅的這種抵扣方式,再加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使得企業納稅額會有所降低。例如某服務企業當年營業額80 000 000元,按照營業稅計算,其稅率為5%,應納稅額為4 000 000元。如果改為增值稅,其納稅額為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按照試點方案,其銷項稅率為6%,銷項稅額為4 800 000元;假設該企業購自外部的中間投入為20 000 000元,其進項稅額為20 000 000元乘以17%的增值稅率,為 3 400 000元,則該企業所納的增值稅為1 400 000元,稅負較原先征營業稅減少2 600 000元。




  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改變現行增值稅片面重視生產性行業稅基的狀況,使之轉向生產性與非生產性行業稅基并重,適應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第三產業飛速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增強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嚴密性;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此外,國家對房產稅、資源稅等方面進行了改革試點。這一系列的稅改政策是對現行稅制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整,消減了中低收入者和小企業的稅負水平,對消費者也是利好的。重復征稅的因素去除后,有助于緩解當下頗受爭議的國內物流成本過高問題,降低終端消費品價格,讓老百姓得到實惠。
  
  三、對完善結構性減稅的建議
  個人所得稅調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房產稅改革試點、資源稅改革及車船稅微調,仔細來看,這些稅制變動都透著“減稅”的意向。我國2010年第一季度—2011年第三季度內生產總值和全國稅收收入變化情況見表2和表3,從表中可以看出雖然近年來我國一直在強調“減稅”,然而全國稅收收入增長仍明顯高于GDP增長。為什么越減稅,收上來的稅收反而越多?我們需要對完善結構性減稅進行更深入的思考,本文針對結構性減稅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逐步增加直接稅并相應減少間接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
  直接稅在我國現行19類稅收收入中所占比率并不高。以個人所得稅為例,2010年其占稅收總收入僅為6.6%。國家大部分的稅收收入,主要源自以增值稅為代表的間接稅稅種,2010年間接稅占稅收總收入達56.7%。這種無差別課稅特點(只要商品流轉就會計稅)與相對較高的稅率設計(增值稅一般稅率為17%),實實在在地推高了我國的宏觀稅負。減少間接稅增加直接稅使未來稅制體系格局的調整上多體現二次分配公平性的杠桿功能,讓收入分配改革在稅改中“破題”。
   (二)減稅的同時加稅
  不能用一個“減”字作為結構性減稅的代名詞,而應該將其放在改革和優化稅制過程中綜合考慮,在完善和優化稅制的同時應考慮到我國的稅制結構,在環境稅和資源稅等方面應增加稅收,充分發揮稅收調整結構、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增長、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這樣也可以為結構性減稅釋放空間。
  (三)對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
  雖然2011年9月1號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了,但是個人所得稅在全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例較小,對個人所得稅的“小步微調”不能有效地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將個人所得稅朝著“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方向改革,實施個性化的所得費用扣除并將其調整制度化,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納稅并以此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
  (四)加大對增值稅的調整
  適當降低增值稅基本稅率至13%、生活必需品優惠稅率至10%左右是可能的。將不完整型增值稅改為負擔合理、制度簡化、機制嚴密的現代型增值稅,在2012年上海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工作之后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郵電通訊業以及與生產密切相關的第三產業,納入增值稅范圍;將包括不動產在內的全部固定資產均納入增值稅的征扣稅范圍;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統一增值稅納稅人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免征增值稅;重新測算確定新的增值稅稅率等。
  (五)加大“費改稅”力度,強化稅收管理
  當前,由于收費無法可依,各項非稅收入大行其道,以費代稅、費擠稅現象嚴重,影響了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實施效果。國家應盡快立法規范費的征收,規范公共分配秩序,減輕納稅人負擔;要把“費改稅”納入稅制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機制,減少或避免亂收費。同時,要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征收,依率計征,強化征管,減少流失。
  
  四、結論
  本文通過對2011年國家采取的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分析知道結構性減稅在擴大消費需求、增強居民的消費能力和就業水平、促進節能減排和企業自主創新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對于現在的經濟形勢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的需要,盡可能地放大結構性減稅的效應是我們的著眼點。從2011年前11個月的全國財政收入增長看,實現全國財政收入“超過”10 000億元的可能性非常大,這為2012年實施大規模的減稅提供了保證。由于筆者資料有限,可能還有更深層次的問題沒有研究出來,望眾多學者進行更深層次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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