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是國家保證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企業通過合法經營,向國家納稅。但是很多私營企業因為沒有健全的稅務籌劃機制,無意識地給自己加重了稅務負擔,減少獲利,甚至通過不正當手段以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筆者就私營企業納稅籌劃與讀者進行探討,以期提供有用借鑒。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①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國私營企業在全國各類市場主體中的實有情況如表1所示。
不難看出,私營企業在我國市場主體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私營企業合理運用稅務籌劃方法,也將更有利于國家了解私營企業現狀,合理利用稅收進行宏觀調控。下面筆者將從五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私營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稅務籌劃
企業在工商注冊登記的時候應該進行本地相關行業的橫向調查評估,對企業未來的規模、營業額、利潤等進行預測,綜合考慮各方面的信息,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我國稅法規定,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對企業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股東的工資、分紅等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他們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征收個人所得稅。
假如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X,合伙或個人獨資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的無差異稅負平衡點可由下列公式求出:30%X-9 750=25%X,求得X=195 000。所以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95 000元左右時,應考慮選擇什么樣的企業組織形式。并且2008年1月1日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20%;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15%。
當然,在考慮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同時,還要考慮股東的工資和紅利,以及選擇何種組織模式,企業所承擔的風險等等。只有綜合進行考慮,才能選擇最適合企業的組織模式,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二、響應國家政策,招錄特定員工
國家為了擴大惠民政策,安置一批“特殊”的人員,對接收他們的企業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招收員工的時候,可以利用這些政策,即響應國家的號召,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也為企業節稅,實現最大社會效益。
比如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③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 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④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⑤
不過私營企業還要注意,有的國家優惠政策不能疊加享受,但是可以選擇其中的最優惠政策。
三、合理規劃企業費用
開辦企業,業務招待費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而且在私營企業中,私營老板常常將個人和家庭的各種費用當作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進行報銷,以減少納稅。但是這既違反稅法規定,也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一旦被稅務局發現將面臨嚴重處罰。國家稅務部門對業務招待費也采取嚴格控制措施。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⑥私營企業在發生費用時,可以區分業務招待費和其他各種費用或者用其他方法取代傳統的請客吃飯。
比如當企業召開會議時,企業可以注意收集會務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等,財務入賬為會務費,那樣在計算所得稅時,便可全額稅前扣除,但是企業不能虛列會務費。和客戶聯絡感情,增進了解的時候可以邀請客戶參加自己產品的展覽會、推介會、新產品發布會等,送別顧客的時候贈送客戶印有自己公司標志的禮品,附上公司介紹等等,宣傳推廣自己公司,從而將該費用的支出列入業務宣傳費。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⑥
四、公私要分明
很多私營企業認為自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沒必要把公司和自家分的很清楚。公司就是自己的,自己的支出也是為了公司。其實這樣很不利于公司的核算和管理,同時也可能產生稅務風險或者多納稅。
比如有的私營公司沒有計發自己和家人的工資。這種方法不僅沒有正確核算公司運營成本,反而高估利潤,導致多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們按照私營公司有3名員工屬于家人而沒有計發工資,每名員工工資3 500元計算,根據國家最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每月
3 500(含)元以下工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一年有3 500元×12個月×3人=126 000元不用納稅,企業可以節稅126 000×25%=31 500元。再如有的私營企業主,將自己的私車當作公司用車,不能計提折舊。假設過戶一輛估價30萬元的私車,按照2.5%的比例計算需繳納7 500元的過戶費。但是該車按固定資產10年折舊,每年計提折舊3萬元,可少納企業所得稅7 500元(3萬元×25%),10年便節稅75 000元。還有的企業主將自己的房屋用作廠房,沒有計提折舊也沒計算租金等等。這些都導致企業成本核算錯誤,并且使企業多納稅。
五、靈活利用捐贈支出進行稅務籌劃
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企業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但是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現在很多案例教材籠統地建議企業捐贈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捐贈或者捐贈額超過企業當年最大扣除額的部分再由企業主個人捐贈,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因此很多企業在納稅籌劃的時候也習慣性地認為企業主應當以公司名義捐贈。筆者認為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例如某私營企業董事長準備向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贈150萬元設立農民工子女助學金,預計企業當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 000萬元,董事長可分得紅利300萬元。我們按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
1.如果按照以公司名義捐贈,超過企業當年最大扣除數的部分由企業主個人捐贈的方法,捐贈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那么可稅前扣除1 000萬元×120%=120萬元,少納企業所得稅120萬元×25%=30萬元。超過最大稅前扣除數的30萬元由企業主個人名義捐贈。按照最新個人所得稅法企業主可少納個人所得稅[(300萬元-0.35萬元)×45%-1.3505萬元]-[(300萬元-30萬元-0.35萬元)×45%-1.3505萬元]=13.5萬元;那么私營企業主總共可以少納所得稅30萬元+13.5萬元=43.5萬元。
2.如果私營企業主全部捐贈都以個人名義進行,可以在個人應稅所得中全額扣除,那么可少納個人所得稅[(300萬元-0.35萬元)×45%-1.3505萬元]-[(300萬元-150萬元-0.35萬元)×45%-1.3505萬元]=67.5萬元。
所以通過上述比較,很明顯第二種方案全部以個人名義進行捐贈,可以少納所得稅67.5萬元-43.5萬元=24萬元。
私營企業還可以將工廠設在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區、保稅區等或者從事國家規定的農、林、牧、漁業,享受國家稅收減免優惠,只要私營企業在運營管理中充分理解稅法和國家相關政策,根據企業的實際運營水平,綜合各方面進行稅務籌劃,在不違法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避稅,使企業和股東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