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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遞延所得稅在會計實務中的簡明處理

為了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我國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全面施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稱“現行準則”或“該準則”),其他企業鼓勵執行。該準則在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中,充分吸收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特點并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的特殊性, 采取了單一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結束了我國三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同時并行的復雜狀況。
  資產負債表觀是現行準則的核心和精髓,這種觀念也是整個所得稅會計體系的基礎。依托資產負債表觀,該準則提出了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等概念,這些概念均為GAAP、IFAS中十分成熟的概念。
  本文根據對現行準則的理解,結合會計實務中的經驗,就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與計量方法以及計入相關科目的性質進行簡要的探討。
  
  一、新所得稅準則的特點及相關概念分析
  (一)計稅基礎概念的提出
  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對應,是資產或者負債在稅法的規定下確認的價值,同時也是會計和稅法差異比較中至關重要的一個概念。《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對于負債,現行準則也就其計稅基礎作出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類似的闡釋在舊準則中并未出現。有了計稅基礎的概念,現行準則可以順理成章地運用資產負債表觀處理所得稅。計稅基礎的提出,是整個稅收處理體系運轉的前提。
  (二)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這些差異在日后都將全部或部分轉回。
  而在舊準則的相關規定當中,采用的則是時間性差異。這兩種不同的提法表明新舊準則觀點上的差別。時間性差異是從利潤表的角度導出的差異,是某個時間段的數據;而暫時性差異則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導出的差異,是一種時點數據。類似于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的關系,暫時性差異也可視為時間性差異的累積性結果。
  (三)從遞延所得稅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舊準則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額的會計處理是作為遞延稅款,借記或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可見,“遞延稅款”是個混合性賬戶,既可確認為借方,也可確認為貸方。
  現行準則將企業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為相應的所得稅負債,以企業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為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將來應該交納的稅金,是應該清償的負債,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
  從混合性賬戶到資產和負債分別列示,一方面更為明晰地逐筆反映了企業的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現行準則的資產負債表觀。將所得稅差異分別確認為資產和負債,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納稅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和義務,與原遞延所得稅賬戶余額相比較,更符合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原則。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標準
  (一)確認標準
  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相應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其可能取得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不確認標準
  在一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既不影響當期會計利潤,也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和所有者權益,也不是由于企業合并,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則《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究其原因在于,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卻不能計入所得稅費用、所有者權益和商譽,則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實務中相關會計科目的分析及應用
  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影響當期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的,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該計入所得稅費用;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影響當期所有者權益的,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則應計入資本公積項目。
  (一)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應繳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費用,具體的計算過程為: 當期所得稅費用=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數-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數)-(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數-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數)。該公式中不包括某些不計入損益的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市值變動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二)資本公積
  在舊會計準則下,“資本公積”是個比較特殊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繁雜,被戲稱為“聚寶盆”。其核算內容包括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準備、資本溢價、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和其他資本公積七項內容。其中其他資本公積包括現金捐贈、債務重組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如果根據資本公積的性質對上述內容進行分析,就可以得出有極多內容不具備資本公積的性質,不應通過資本公積這個科目進行核算。資本公積在上述一些會計核算中僅僅起到了防止某些公司利用某些交易或事項來調節公司利潤的作用。
  在現行準則中,資本公積項下只保留了“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兩個明細科目核算,將資本公積和營業外收入嚴格區分開來。現行準則從資本公積的本質屬性出發,還原了資本公積的本來面目,基本取消了和資本公積無關的核算內容。
  其中可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及其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仍然在資本公積下核算,具體應用將在下文中探討。
  
  四、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實務問題
  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產生來源比較復雜和多樣,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應有額與年初余額進行總額比較,再確定本年應確認的金額或是應轉回的金額的話,會容易混淆。
  
  五、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會計實務處理方法
  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包括二級科目)。筆者認為在實務中,為了方便核算,應當按照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來源增加二級科目的明細核算。







  例如,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下設“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收賬款”、“固定資產”、“預計負債”等二級科目,先分別核算自身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再核算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金額;最后與年初金額相比較來確定是應確認還是應轉回。
  例1:某證券投資公司成立于20X0年1月,20X0年12月31日該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市值4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市值65 000 000.00元,成本60 000 000.00元,其他應收款余額為3 200 000.00元,相應計提壞賬準備32 000.00元。
  20X1年12月31日,該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市值3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市值34 000 000.00元,成本38 000 000.00元,其他應收款1 200 000.00元,相應計提壞賬準備12 000.00元。
  所以,20X0年12月31日(表1)。
  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25%,得出(表2)。
  根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遞延所得稅影響
  1 25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250 000.00
  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 00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交易性金融資產1 000 000.00
  根據其他應收款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他應收款 8 0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8 000.00
  20X1年12月31日(表3)。
  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25%,得出(表4)。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20X0年度的浮盈轉為20X1年度的浮虧,所以先轉回上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遞延所得稅影響1 25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250 000.00
  再確認20X1年6月30日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000 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遞延所得稅影響 1 000 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由20X0年度的浮盈轉為20X1年度的浮虧,所以先轉回20X0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 000 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交易性金融資產
   1 000 000.00
  再確認20X1年12月31日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
  1 500 0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 500 000.00
  根據20X1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其上年度余額,確認: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他應收款
  5 0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 000.00
  結合上述財務賬務處理分析,如果按照現行會計準則中關于遞延所得稅的處理:根據資產負債表日所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與年初數進行比較分析,再確定本期應確認的金額或是應轉回的金額的話,會容易產生混淆,不容易清楚判斷。在會計實踐中,面對這種新情況,如果從會計核算的開始就嚴格按照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來源進行明細核算可以做到簡潔、快速地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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