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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背景下職工收入的納稅安排

一、職工收入的主要構成
   現實中,職工收入的形式多樣,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種:一是工資、薪金;二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三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或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因此,在職工收入總額既定的條件下,職工收入的內部構成不同,職工承擔的稅負是有差異的。當然,本文所說的職工收入是指職工月收入。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也作了類似規定。并且,《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可見,基本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應當繳納的,在考慮職工收入的納稅安排時,可將其視為外生變量,即只需考慮既定職工收入如何在工資、薪金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之間分配。鑒于此,本文下面提及的職工收入扣除了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僅包括工資、薪金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
  
  二、收入構成與納稅安排
   2002年3月24日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第二十條規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 繳……”一般而言,職工和企業的繳存比例是有下限的,均為5%,但職工和企業的實際繳存比例可以不同,只需大于等于下限即可。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币虼?,可以將本文的職工收入w分解為三部分:第一,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w1;第二,職工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w2;第三,職工的工資、薪金w3。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工資、薪金為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后的金額。
   財稅[2006]1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該文件可知,在職工收入總額既定的條件下,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只要沒有超過稅收政策規定的限額,是能夠降低職工的稅負的。
   但是,在降低職工稅負的同時,職工的部分收入也由工資、薪金變為了住房公積金。我們知道,稅后的工資、薪金是可以由職工自由支取的,屬于無限制收入;而免稅的住房公積金在提取時需符合一定的條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其屬于有限制收入。因此,只有通過折合系數將有限制收入折合為無限制收入,二者才具有可比性。假定折合系數為?籽,?籽應介于0到1之間,假如?籽=0.9,可理解為,在某職工看來,100元的有限制收入相當于90元的無限制收入?,F實中,可利用調查問卷等方式發現職工的折合系數?籽。筆者認為,我們尋求的納稅安排應滿足數學規劃(1)所示的職工收入構成。
  
  三、納稅安排的思路與流程
   為便于分析,先明確兩個問題:
   第一,住房公積金存在一個法律下限和有效上限。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為住房公積金w1、w2的法律下限。依據財稅[2006]10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站在職工稅收籌劃的角度,w1、w2不宜超過按文件規定比例和標準所確定的金額,因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不但不會減少稅收,反而會將職工的部分無限制收入變為有限制收入,由于存在一個折合系數,使得超限是不劃算的。因此,應將文件規定比例和標準所對應的金額作為納稅安排的有效上限。若用L表示法律下限,H表示有效上限,則:L=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H=min{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12%}。
   第二,假定w1=w2。在w1、w2≥L的前提下,如果w1≠w2,可能出現六種情況:(1)L≤w1<w2≤H;(2)L≤w2<w1≤H;(3)H<w1<w2;(4)H<w2<w1;(5)L≤w1≤H<w2;(6)L≤w2≤H<w1。將情況(1)至情況(4)變為企業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為(w1+w2)/2,既不會影響稅負也不會影響公積金總額,即為同質變化;將情況(5)和情況(6)變為企業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為(w1+w2)/2。會使得以前超限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得以稅前扣除,但公積金總額不會發生變化,即改變后的方案比以前的方案更優。因此,基于稅收籌劃的角度,假定w1=w2是合理的。
  在納稅安排中,首先應計算出法律下限L和有效上限H,然后比較L與H的大?。?
  1.若L≥H,住房公積金應滿足w1=w2=L,余下收入全部分配給工資、薪金w3。
  2.若L<H,w1=w2應介于L與H之間,此時,數學規劃(1)中的目標函數就變為求{w3-[(w3-費用減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w1+w2)*?籽的最大化。該目標函數中大括號部分為稅后工資、薪金,余下部分是住房公積金的折合數。為方便研究,將目標函數進一步簡化為求w3×(1-t)+(w1+w2)×?籽的最大化,其中t=稅額/w3,為有效稅率(劉怡、聶海峰,2005)。由簡化后的目標函數可知,若1-t>?籽,應將收入分配給w3;若1-t<?籽,應將收入分配給w1、w2;若1-t=?籽,分配給w3或w1、w2均可。w3大于費用減除標準時,t隨w3的增加而增加,二者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反之亦然。于是,筆者以2011年9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表以及3 5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為例,推算出表1所示的w3與t的關系。當然,若職工屬于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范圍,則需要根據表1的原理對表1中的內容作相應修改,此不贅述。
  對某職工來講,由于t是變化的,?籽是固定的,因此,需以?籽為基礎,令1-t=?籽,得到t的值,然后依據表1找到相應的工資、薪金,記為w3*。鑒于t隨w3而遞增,職工應先將收入分配給w3,直至w3=w3*,再將收入分配給w1、w2。結合前面討論的L和H,當L<H時,總的納稅安排為:應先使職工收入w1=w2=L,余下部分分配給w3,直至w3=w3*,若有剩余則再分配給w1和w2,直至w1=w2=H,若還有剩余則全部分配給w3。為便于理解,筆者用圖1所示的流程具體展示住房公積金背景下職工收入的納稅安排。
  本文僅是在職工收入總額既定的條件下,研究工資、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納稅安排。當然,我們還可以引入更多的因素,以使研究與現實更加吻合,并且,隨著法律法規以及稅收政策的調整,相應的納稅安排也會有所變化,本文重在提供一種分析問題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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