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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財務制度》和《監獄會計制度》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農字[1997]14號
【發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關于印發《監獄財務制度》和《監獄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農字〔1997〕14號1997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監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國發〔1995〕4號)及有關規定,制定了《監獄財務制度》、《監獄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一:《監獄財務制度》


    二:《監獄會計制度》(內含4個附件)
    三:關于制定《監獄財務制度》和《監獄會計制度》的說明


 附件一:         監獄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監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促進監獄管理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監獄財務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監獄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的方針;注重經費使用效果。


 第四條 監獄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監獄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經費,參與財務決算。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監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對監獄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所屬機構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條 監獄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監獄長的統一領導下,監獄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監獄預算是監獄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的需要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監獄預算包括財政撥入經費收支預算和其他收支預算。
  (一)財政撥入經費收支預算包括經常性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預算。
  1.經常性經費預算是監獄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需的經費計劃。監獄的經常性經費預算實行“定員定額”的管理辦法。
  2.專項經費預算是監獄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任務所需的經費計劃。監獄的專項經費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追蹤問效”的管理辦法。
  (二)其他收支預算是監獄除財政撥入經費以外的其他收支所安排的預算。


 第八條 財政部門對監獄實行“全額管理、經費包干”的預算管理辦法。監獄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監獄對財政部門批準的財政撥款預算應在核定的額度內包干使用。


 第九條 預算的編報和審批程序
  (一)監獄根據本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編制預算收支計劃,并在預算收支計劃中提出申請財政撥款的建議數,逐級審核匯總后由監獄主管部門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根據監獄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參照申請財政撥款的建議數,審核下達監獄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并核定財政撥款數額。


 第十條 預算的執行和調整
  (一)監獄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安排收支。
  (二)監獄在執行預算過程中,由于國家政策、人員、機構、工作任務有重大變化,確需調整當年財政撥款數額時,由監獄主管部門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監獄經費應在銀行單獨開設帳戶,增設帳戶須經監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監獄收入是監獄在預算年度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監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財政部門撥給監獄的各項經費,包括預算內撥款收入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核撥收入。
  (二)其他收入是監獄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勞動補償費收入、勞務凈收入、固定資產臨時出借補償性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廢舊物品變賣收入、利息收入、下級上繳收入、監獄主管部門撥入收入、捐贈收入等。
  勞動補償費收入是監獄向作為罪犯勞動改造主要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收取的勞動補償費。勞動補償費標準由監獄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四條 監獄要加強對各項收入的管理。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監獄收入的主要經費來源,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其他收入作為財政撥款收入的必要補充,全部納入監獄預算,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監獄支出是監獄執行刑罰工作及其相關工作時發生的支出。


 第十六條 監獄支出包括監獄經費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監獄經費支出包括經常性經費支出和專項經費支出。
  監獄經常性經費支出包括監獄警察經費支出、罪犯改造經費支出;專項經費支出包括獄政設施維修經費支出、技術裝備經費支出、其他專項經費支出。監獄的各項經費支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1.監獄警察經費支出是監獄警察執行刑罰工作所需的各項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福利費、醫藥費、著裝費、公務費、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等。
  2.罪犯改造經費支出是監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項支出。包括:罪犯生活費(含伙食費、被服費、零用錢、雜支費、醫藥費支出等)、獄政費(含獄政業務費、監區電網和照明用電費、調遣費、追捕費、刑滿釋放費、罪犯死亡火化埋葬費等支出)、教育改造經費(含文化教育費、技能培訓費支出等)、罪犯醫院補助經費支出等。
  3.獄政設施維修經費支出是監管改造罪犯所需的獄政設施維修支出。包括:監墻和警戒設施維修費、監舍修繕費、駐監獄武警部隊營房維修費支出等。
  4.技術裝備經費支出是監管改造罪犯所需的警戒監控技術裝備費、警用車輛和通訊設備購置支出等。
  5.其他專項經費支出是財政部門核撥監獄的其他專項支出。包括:武裝警戒補助費、中小學校經費、留廠(場)就業老殘人員經費、公檢法派出機構經費、查治性病經費、工勤人員經費支出等。
  (二)監獄其他支出是指用于補充經常性經費和專項經費的支出,以及上繳上級支出等。


 第十七條 監獄要加強支出管理,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控制支出。
  監獄除購買政府債券外,不得購買其他有價證券。
  監獄取得的專項經費應嚴格按預算審定的用途、數額安排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專項經費要按照管理要求單獨核算,定期由監獄主管部門將使用情況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項目完成后報送專項經費支出決算和經費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接受監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監獄支出應由主管的行政領導專人負責審批,防止多頭批準和無計劃開支。


 第十九條 監獄在年度內的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結余,由監獄主管部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監獄資產是監獄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第二十一條 監獄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一)流動資產是指可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暫付款、庫存材料及物品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監獄固定資產產分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監控、偵察、警務設備,醫療、衛生設備,其他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監獄慶建立健全資產的采購、保管、領用、維護制度,明確監獄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重大問題,應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監獄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由財務部門統一建帳、核算,由監獄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監獄財務部門和監獄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
  固定資產轉讓、出售、報廢和毀損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監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六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負債是監獄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指監獄的暫存款。
  監獄應對暫存款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七章 監獄劃轉撤并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獄劃轉撤并時,應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其財產、物資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財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種遺留問題。
  (一)監獄因隸屬關系改變,資產應全部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監獄撤銷的,應按規定對往來款項進行清理,并將剩余資產全部上繳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
  (三)合并為其他監獄的,應將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的或接收的監獄,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監獄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二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監獄某一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書面文件。


 第二十八條 監獄的財務報告,按時間可分為月報、季報、年報,按內容包括財務報表和報表說明書。


 第二十九條 監獄年度財務報告(決算)應全面反映監獄在預算年度內財務收支執行情況。監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監獄收支總表、監獄收入明細表、監獄警察經費支出明細表、罪犯改造經費支出明細表、監獄專項經費支出明細表、往來款項明細表、監獄基本情況表、其他有關附表及報表說明書。


 第三十條 報表說明書,主要說明監獄本期收入、支出、結余、專項經費使用以及各項資產變動的情況、原因,說明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和在加強預算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成效以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三十一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產占用和使用情況、人員經費開支水平及增減變化等情況。分析經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經常性經費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專項經費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等。監獄可根據其業務特點的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二條 監獄必須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并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部門。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務監督是指監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監獄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資產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三十五條 監獄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加強日常財務監督,配合審計、財政部門進行審計、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監獄在財務監督中必須做到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對在審核、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查明原因并及時向監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監獄生產經營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監獄財務管理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二:         監獄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監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加強監獄經費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監獄財務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監獄會計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監獄應根據本單位的業務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會計工作任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


 第四條 監獄的各項資金和財產,應統一納入監獄會計核算。


 第五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七條 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第八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九條 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預算管理和有關部門了解監獄財務狀況和收支結果的需要,滿足監獄加強內部管理的需要。


 第十條 除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外,監獄其他會計管理工作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監獄實際發生的業務活動為依據,客觀真實地反映監獄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各項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與支出按實際發生額記帳;各項財產物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帳面價值。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按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相互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應經監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中說明。


 第十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五條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告應當清晰、簡明,便于理解和運用。


 第十六條 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十七條 凡指定用途的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設專戶核算。


 第十八條 會計報告應當全面反映監獄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對于重要的經濟業務,應單獨反映。


             第三章 會計要素





 第十九條 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


 第二十條 資產是監獄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監獄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可在一年內變更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暫付款、庫存材料及物品等。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固定資產分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監控、偵察、警務設備,醫療、衛生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
  監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或毀損,應當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理。固定資產的報廢、調撥和變賣,也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審批。


 第二十一條 負債是監獄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指監獄的暫存款。


 第二十二條 凈資產是監獄所擁有的資產凈值,包括固定資產基金、結余。
  固定資產基金是監獄固定資產所占有的基金。
  結余是監獄的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經費結余和其他結余。
  經費結余是財政撥入監獄經費的收支結余;其他結余是監獄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結余。


 第二十三條 收入是監獄為履行其職能依法通過各種方式、各個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具體分為撥入經常性經費、撥入專項經費、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監獄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種耗費,包括監獄經費支出和其他支出。具體分為經常性經費支出、專項經費支出、撥出經常性經費、撥出專項經費、其他支出。


           第四章 年終清理結算和結帳





 第二十五條 監獄在年度終了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監獄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收支項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清理結算。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帳,編報決算。


 第二十六條 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字和各項繳撥款、上下級調劑收支數額,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領撥經費數和上繳、下撥數一致。


 第二十七條 監獄年度支出決算,一律以基層用款單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不得將年終前預撥下級單位的下年預算撥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級單位的撥款數代替基層會計單位的實際支出數。


 第二十八條 監獄的往來款項,原則上年終前應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帳戶,編入本年決算。


 第二十九條 年終決算前要及時同開戶銀行對帳,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要同銀行對帳單的余額核對相符。現金帳面余額,要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有價證券帳面數字,要同實存的有價證券核對相符。


 第三十條 年終前,應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虧。要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處理,調整帳目,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


 第三十一條 監獄在年終清理結算的基礎上進行年終結帳。年終結帳包括年終轉帳、結清舊帳和記入新帳。


 第三十二條 監獄決算經監獄主管部門匯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需調整決算數字時,應修改決算報表;需調整帳戶余額時,在下年新帳內調整,并在摘要欄說明情況。


             第五章 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會計報告是反映監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監獄收支總表、監獄收入明細表、監獄警察經費支出明細表、罪犯履行經費支出明細表、監獄專項經費支出明細表、往來款項明細表、監獄基本情況表等。


 第三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監獄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各項目應當按會計要素的類別分項列示。


 第三十五條 監獄收支總表是反映監獄在一定時期內預算執行總括情況的報表。各項目按監獄收入和支出項目分別列示。


 第三十六條 監獄收入明細表是反映監獄收入項目明細情況的報表。各項目按監獄收入的構成分項列示。


 第三十七條 監獄警察經費支出明細表是反映監獄警察經費支出項目明細情況的報表。各項目按預算科目分“項”、“目”列示。


 第三十八條 罪犯改造經費支出明細表是反映罪犯改造經費支出項目明細情況的報表。各項目按預算科目分“項”、“目”列示。


 第三十九條 監獄專項經費支出明細表是反映獄政設施維修經費支出項目、技術裝備經費支出項目和其他專項經費支出項目明細情況的報表。各項目按預算科目分“項”、“目”列示。


 第四十條 往來款項明細表是反映監獄年末債權與債務情況的報表。往來款項明細表的項目應按債權與債務的類別和戶名,分項列示。


 第四十一條 監獄基本情況表是反映監獄警察和罪犯的人數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二條 監獄應按財政部門或監獄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月報是反映監獄截止報告月份資產負債狀況和監獄收支情況的報表。月報要求編報資產負債表和監獄收支總表,于月份終了后5日內報出。
  季報是分析、檢查監獄季度資產負債狀況和監督收支情況的報表,應在月報的基礎上較詳細反映監獄財務收支的全貌。季報要求編制資產負債表、監獄收支總表、監獄收入明細表、監獄警察經費支出明細表、罪犯改造經費支出明細表和監獄基本情況表,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出。
  年報(決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資產負債狀況和監獄收支執行結果的報表。年報要求編制資產負債表、監獄收支總表、監獄收入明細表、監獄警察經費支出明細表、罪犯改造經費支出明細表、監獄專項經費支出明細表、往來款項明細表、監獄基本情況表,于年度終了后20日內報出。


 第四十三條 監獄的會計報表,要保證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章并加蓋公章后上報。


 第四十四條 監獄在報送月報、季報、年報時都必須編寫報表說明書。報表說明書包括報表編制技術說明和財務情況分析說明。
  報表編制技術說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財務收支情況和結果的影響等。財務情況分析說明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產占用和使用情況,人員經費開支水平及增減變化情況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監獄會計科目


    2.監獄會計憑證樣式
    3.監獄會計帳簿樣式
    4.監獄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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