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統一企業會計標準,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了新的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的實施,給企業諸多業務的會計處理帶來變化,尤其是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做出了很多規定,其中,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要求更是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以及納稅調整。新發布的資產減值準則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只允許在資產處置時再進行會計處理,從而確保了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真實、可靠,有效地避免了一些企業利用資產減值來進行利潤調控的現象,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一、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主要變化
.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概念
原會計準則中的預計凈殘值是終值,新會計準則預計凈殘值是現值。另外,新會計準則規定了棄置費的會計處理,即固定資產的預計處置費用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同時取消了原規定的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明確了進行資產減值測試的前提
新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期末企業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首先取決于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果資產不存在減值跡象,則既不必估計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也不必確認減值損失;只有在存在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要求估計資產的可回收金額。
.更具有操作性
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可回收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新會計準則對此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應用指南,便于實務操作。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當期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在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由于市價大幅度下跌、有證據表明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等原因導致其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資產,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為可收回金額,減少記賬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依照稅法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發生和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較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期間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資產損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即作為未來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增。用公式表示為: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即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應當按照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預計凈殘值等的變更)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折舊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或攤銷額。比較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減少,但由于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減后,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在當期利潤總額中加上后,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用公式表示為: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小于稅收折舊的差額
或者: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大于稅收折舊的差額
(三)案例分析
【案例】A公司于2004年12月以成本價4000萬元購入一項固定資產,預計使用10年,凈殘值為零。自2004年起,企業利潤總額均為1000萬元,2007年末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為2380萬元。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假設該企業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A公司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應將其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上調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為1420萬元(1000+420),應繳所得稅為355萬元(1420×25%)。2006年末,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380萬元,計稅基礎為2800萬元(4000-400×3),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按照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為105萬元(420×25%)。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接上例】可以知道,A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7年。
年以后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7=340(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4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后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小于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
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后年度計提折舊時,由于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系。具體情況是:若前者小于后者,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于后者,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但由于在計提后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不可轉回,導致以后會計年度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會永遠小于計稅價值。因此,產生的都是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關于我國實施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思考
(一)職業判斷問題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需要會計人員成熟的職業判斷,比如,在判斷固定資產是否發生減值的過程中,對固定資產是否屬“市場價已大幅度下跌,并已遠遠低于賬面資產的價值”、“資產已陳舊過時或已發生毀損”等情況進行判斷。但是,由于目前我國資產信息和價格市場還很不完善和透明,從而使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缺乏一定的資料基礎。會計行業是一個高智商的行業,人力資源是最重要的資源。隨著經濟的發展、高科技產業的崛起、區域經濟的繁榮以及世界政治形勢的變化等,使得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因素增加,所以迫切需要提高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累計折舊關系問題
固定資產減值與累計折舊都是固定資產項目中的備抵科目,表示固定資產價值的減損,但二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從本質上說,折舊是一種費用,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逐漸損耗而減少的那部分價值。企業的固定資產長期參加經營活動,其價值是隨著使用損耗而逐漸轉移到費用,通過商品銷售收回貨款,使損耗價值得到了補償,保證了企業將來有資金來源重置固定資產。而固定資產減值的發生與否是不確定的,它所表示的價值減損主要是有企業的外部環境或內部因素的變化引起的,與生產經營的關系不大,它的提取是定期比較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凈值的大小,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凈值時即發生了固定資產減值。此時,需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使賬面凈值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實際價值。
(三)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為了進一步提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可操作性,在客觀上需要進一步健全和發展信息市場、價格市場,通過完善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和資產評估體系,使企業的固定資產價格得到公正合理的確定。同時,使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有了依據,真正體現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可操作性。此外,確認固定資產發生減值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比較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凈值。可收回金額所指的是銷售凈價與預期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壽命終止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中的較高者,在一般情況下,單一的固定資產很難單獨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所以,在實際中,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還應借鑒國際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