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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園林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京財行[1998]1587號
【發布日期】1998-12-10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園林局關于
印發《北京市園林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京財行〔1998〕1587號)

市屬各園林事業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加強我市各級園林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園林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若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函告我們。


 附:      北京市園林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園林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園林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園林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各級各類國有園林綠化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園林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園林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定經濟合同等事項。


 第五條 園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是單位經濟管理的核心,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各級園林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要接受各級財政、稅務、審計等綜合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園林事業單位預算是指園林事業單位根據首都園林綠化總體發展規劃和當期任務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園林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北京市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園林事業發展的實際規模,對各級園林事業單位實行部門預算與單位預算相結合的預算管理辦法。各級園林事業單位實行分級預算管理。


 第八條 國家對園林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定項補助的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每個預算年度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對于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園林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上繳辦法由各級園林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可以隨年度預算一并批復。
  (一)對于以古建筑為主體的園林事業單位(皇家園林、寺廟祭壇公園),實行收入按比例或定額上繳、專項業務補助的管理辦法。
  (二)對于以自然造景為主體的現代園林事業單位,實行定額或定項補助的管理辦法,定額或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三)對于承擔政府科普任務和動植物培育任務的園林事業單位,實行定額或定項補助的管理辦法。
  (四)對于承擔政府綠化養護維護任務的園林事業單位,實行定額補助的管理辦法。


 第九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以及北京市總體規劃方案和園林綠化事業發展計劃編制單位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需要,又要考慮政府財力的可能,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嚴格劃清經費渠道的原則。事業經費與基本建設投資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編制預算。
  (六)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園林事業單位必須將全部財務收支項目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條 預算編制要求
  園林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園林事業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內容。單位預算的編制應在單位行政負責人的主持下,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各種收支增減因素,根據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結合事業發展計劃測算編制收支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
  北京市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園林事業發展的實際規模,對各級園林事業單位實行部門預算與單位預算編制相結合的預算編審程序。即園林事業單位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報主管部門核定;園林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園林事業單位的總體收支情況,統一審核匯總合并編制部門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部門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二條 預算調整
  園林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果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政策和園林綠化事業規劃的調整對部門和單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預算時,單位可報請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經審核提出調整預算的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調整的,由單位或主管部門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或部門的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園林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即園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 即園林事業單位從財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 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含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 即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對外出租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即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和服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即單位除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
  1.投資收益收入 指單位的固定資產、物資材料、無形資產及購買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的收益。
  2.其他雜項收入 指單位接受的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及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園林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包括:
  (一)門票收入 指公園第一道門票的收入。
  (二)文娛收入 指園林事業對外舉辦的各種展覽、文化活動、游園會、殿堂展覽門票、園中園小風景區門票、動物表演、游藝活動及各種聯營文化游藝活動收入等。
  (三)游船收入 指園林事業單位出租各種游船的收入。
  (四)苗木花卉收入 指園林事業單位租擺出售苗木花卉收入。
  (五)綠化工程收入 指單位承辦綠化美化景區建設的工程收入。
  (六)修建工程收入 指單位承辦土建、維修工程收入。
  (七)動物收入 指單位出售及交換動物取得的收入。
  (八)機械運輸收入 指園林事業單位動力機械設備及機動車運營收入。
  (九)其他業務收入 指以上未包括的業務收入。如管理費、賠償費等。


 第十五條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即園林事業單位附屬單獨核算的商業、餐飲業、文化娛樂業、園林綠化和工程維修等單位,按照純收入上繳財務主管事業單位的收入。


 第十六條 園林事業單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園林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園林資源積極組織收入,拓寬服務范圍,開展多種創收活動,擴大財源、積累資金,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二)園林事業單位組織收入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應當合理合法,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調整收費范圍和標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三)園林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要依法繳納各項稅費,按規定使用財政、稅務等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園林事業單位加強賬戶管理,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防止收入流失。
  (五)園林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園林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
  (一)事業支出 即園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支出結構上分為:人員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和專項支出。
  1.人員經費支出 指用于人員個人方面的開支。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助學金。
  2.公用經費支出 指用于單位公務業務方面的開支。包括、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
  3.專項經費支出 指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指定項目或指定用途的資金支出。包括:城市綠化、公園建設和科普科研教育方面的專項經費支出。
  (二)經營支出 指園林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指園林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 指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園林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上繳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支出。
  (五)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指園林事業單位在保證正常事業經費需要的基礎上,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并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內,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園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指定用途的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為加強支出管理,正確反映園林生產的成本和成果。從事育苗、花卉、綠化工程、綠化養護的園林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成本費用開支劃分為:
  (一)直接費用 指單位在園林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如種苗、種子、農藥、肥料、工具、機運等)、支付從事生產人員費用及其他直接支出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直接計入育苗、花卉、綠化養護、綠化工程生產成本中。
  (二)間接費用 指單位為管理園林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如苗圃、花圃的綠化大隊的人員費用、公用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園林生產項目(育苗、花卉、綠化養護、綠化工程等)的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 指單位行政后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園林生產銷售活動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
  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第二十條 為保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園林事業單位,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


 第二十一條 園林事業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的管理要求
  (一)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開支的范圍和標準,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提出規定意見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執行。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還應進行審查。園林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二)在支出管理中,園林事業單位要優化支出結構,精打細算,厲行節約,保證重點,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園林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資金管理要求,本著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安排專項支出,專項資金投資超過20萬元的項目要進行充分論證、評價和可行性研究,講求經濟效益。
  (四)園林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報支出,不得虛列支出。
  (五)園林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控商品,不論生產用還是非生產用,都必須辦理專控商品審批手續,先批后購。


             第五章 結余及分配





 第二十二條 結余是園林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單獨反映。


 第二十三條 園林事業單位的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單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完工項目的專項資金結余按規定上繳主管財務部門,經批準不上繳的專項資金結余可以轉入事業基金。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用基資是園林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 即園林事業單位按照事業收入的5%-10%的比例按月提取,在事業支出中的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轉入,開展經營業務用的固定資產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轉入),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結余的50%提取轉入,以及按照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5%提取,在事業支出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 即按照單位在職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1.5%提取,在事業支出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轉入,用于職工勞保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住房基金 即由財政部門及上級財務主管部門撥入,和按事業收入的3%提取轉入(在事業支出中的其他費用目列支)、以及單位職工福利基金轉入、自管宿舍出售收入、自管宿舍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取得的,用于單位購置、維修職工宿舍的資金。
  (五)文物古建保護基金 即以古建筑文物為主體的園林事業單位按門票收入的20%-40%提取在事業支出的業務費中列支后轉入,用于文物古建的維修和恢復的資金。
  (六)珍稀動植物繁殖基金 即承擔動植物繁殖的園林事業單位按事業收入3%-5%提取在事業支出的業務費中列支轉入,用于珍稀動物種群繁殖和新優品種植物培育的資金。
  (七)其他基金 即園林事業單位為保障園林事業發展而建立的環境設施補償基金及商品、物資削價準備基金。
  1.環境設施補償基金 即按園林事業單位組織大型文化娛樂游覽活動的毛收入的5%提取,在事業支出的業務費中列支轉入,用于修復園林環境和設施的資金。
  2.商品、物資削價準備基金 即園林事業單位按庫存材料、商品、產成品季末庫存額的1%提取,在事業支出的業務費中列支,用于庫存材料、商品、產成品因積壓、損耗等原因而削價處理的資金。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園林事業單位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園林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園林事業單位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
  存貨是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為銷售和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修建材料、機械配件、生產材料(農藥、肥料、燃料)、勞保用品、動物飼料、產成品、庫存商品等。
  園林事業單位應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內部相互牽制制度。
  園林事業單位對應收及預付、暫付款項及時結算和管理,凡占用三年以上未進行清理的往來款項作為呆賬進行專項處理。
  園林事業單位對各種存貨,應實行定額管理,建立健全存貨的購買、驗收、入庫、領用、出庫、保管的管理制度。對易燃、易炸、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指定專人管理、單獨存放、保證安全。每季或半年對存貨進行一次實地盤查工作,以保證賬實相符。發生的盤虧、盤盈,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審批處理,調整賬務。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園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分為六類:
  1.房屋和建筑物 2.專用設備 3.一般設備 4.文物及陳列品 5.動物 6.其他。
  根據園林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制定的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建立三賬一卡,明確責任,分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園林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的計價,應以實際成本計價。動物、文物古建、名木古樹以數量進行入賬管理。


 第三十條 園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按照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程序辦理。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轉入單位專用基金的修購基金賬戶中。


 第三十一條 園林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在年度財務決算前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園林事業單位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單位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園林事業單位應加強無形資產的保護。
  園林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園林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管理是指園林事業單位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園林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論證,堅持投資回報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園林事業單位利用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債是園林事業單位所承擔的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 園林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一)借入款項 即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
  (二)合同預收款項 即單位與有關部門簽訂的經濟合同,按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
  (三)應付款項 即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應付而暫時未付的各種款項。
  (四)暫存款項 即單位從其他單位、個人收到的代為保管或者暫時尚未確定性質的款項。
  (五)應繳款項 即單位按照規定應當上繳未繳的款項。包括:應繳稅金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三十六條 園林事業單位應對不同性質和不同期限的負債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應當按時清償;對合同預收款項在合同完成或者階段性完成后及時結轉為收入;對應付款項要按時付清;對各項應繳稅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計繳。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園林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全面的清算。


 第三十八條 園林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受和劃轉工作。


 第三十九條 財務清算意見上報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條 資產處理辦法
  (一)單位合并 其全部財產應移交給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
  (二)撤銷單位 其全部資產應移交給財務主管部門,由財務主管部門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置,報財政部門備案。
  (三)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園林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及單位領導了解單位財務狀況和運營業績的主要信息來源,是加強內部管理,進行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園林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定期向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一)園林事業單位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二)財務報表主要有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收支明細表、專款收支明細表、專用基金增減變動情況表、基本數字表。
  (三)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園林事業單位收入、支出、結余、分配、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及本單位發生的重大經濟事項。
  園林事業單位必須全面真實、及時地編報財務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園林事業單位財務分析
  (一)財務分析是指運用事業計劃、財務收支計劃、財務報表、統計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對一定時期內單位財務活動和經濟活動進行比較、分析和研究,并進行總結作出正確評價的一種方法。
  (二)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
  1.分析單位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分析收入、支出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
  2.分析單位資產負債的構成及資產使用情況,分析資產負債率。
  3.分析單位事業發展情況和實現事業成果情況。
  4.分析單位專項資金和專用基金使用情況。
  5.提出財務收支預算執行及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三)通過財務分析可以客觀地總結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經驗,揭示存在的問題,逐步認識掌握財務活動的規律,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園林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北京市各類非國有園林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制度執行。各級園林事業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服務單位執行相適應的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四十五條 各級園林事業單位可以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本制度未盡事宜應按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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