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現有林業資金管理體制綜述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作出《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以后,我國林業分類經營改革向全國推進,各地涌現出各種類別的林業經營體制和模式。這些模式可歸納為兩大體系:一是以森林生態效益為主的生態維護性林業體系;二是以經濟效益為主的經濟林林業體系。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資金管理在會計制度的使用上,有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使用《企業會計制度》,還有的同時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會計制度,實踐中造成了會計制度混亂和資金管理漏洞。這是我國林業工作中一直存在的突出問題,也將是今后林業會計制度改革的難點。隨著國家對林業生產力布局的調整和林業分類經營改革不斷深人,應當解決政企不分、性質模糊、職能含糊等會計制度混亂問題。把《會計管理制度》作為核算的基礎依據,將《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會計制度》、《森工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等相關適用條款融人到林業會計制度中來,建立統一完善的林業會計制度體系。
二、建立科學的林業資金核算制度體系
應用兩種存在本質區別的會計制度,造成科目性質不清,資金相互套用占用,報表編制難統一等諸多問題。傳統經營模式下的森林經營核算,以“木材”的價值左右核算。森林資源消耗價值沒有計入木材成本。只計量進行交換的貨幣收益,沒有把森林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經營者忽視森林生態和社會效益。使森林資源銳減,生態環境惡化,林業單位曾一度陷入“兩危一困”局面。現行森林經營體制在原有經營的基礎上雖有改變,但林業單位內部經營體制的會計核算不規范、不統一和不確切性仍然沒有實質性的突破。林場現肩負著雙重的職能,一方面是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另一方面為生存而進行的營林生產職能。這些經營如采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核算辦法“應上交款”、“撥人事業費”、“事業費支出”等科目進行核算。僅僅強調的是收支管理,就會使林業單位出現有資金而不能運轉,體現出了它的企業性質;而另一方面受林業職能局限性.政府撥付的資金微乎其微,難以維持正常的事業性開支,林業單位又難以發展壯大,體現出了它的事業性質。可以說現行的會計核算在某種程度上會制約林業發展,林業單位的雙重性導致會計制度在核算、計劃制定等會計核算混亂。
森林經營單位管理制度以及核算辦法應充分考慮林業單位經營性質,將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融人其中,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的原則因林實策、因地實策。借鑒《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天然林保護經費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天然林保護工程公益林項目會計核算辦法》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完善的生態林業會計制度體系。
三、發揮會計核算優勢,加強森林資金經營管理
森林不僅為國家提供木材和各種林副產品,而且還承擔著凈化空氣、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美化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等生態、社會功能。因此森林經營是一個林業系統的一個經營過程,任何一個單一的核算管理或者是僅僅依靠政府資金,對林業的發展都是“制約”。林業會計作為林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核算應充分發揮資金管理優勢,利用森林資源使森林生態、經濟、社會三大效益最大化。將森林生態效益、經濟效益一部分核算森林經營時所發揮的生態、社會效益與價值,林業生產單位(個人)對生態環境和社會承擔責任,由所受益者承擔;另有部分森林經營產生的經濟價值由森林經營者向社會提供,社會效益已貨幣形態核算為森林價值。兩者之間相互促進,構成一個良性循環的整體體系。只注重眼前經濟效益,森林經營就將采伐過量,那么遲早會導致經濟效益的下降;反之,只保護、沒有經濟效益的刺激,這種保護不利于社會發展需求。因此,森林經營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也必須與會計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客觀要求相適應。并通過會計核算記錄有關的生態環境效益和環境資源成本,分析、體現森林經營單位、經營者應有的價值地位。有效協調林業經濟發展中的長遠目標與近期利益目標,有效協調社會目標與林業目標之間的關系,激勵林業事業進一步又好又快發展。使社會各界都能真正認識林業,關注林業。
四、結論
總之,林業財會作為林業建設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它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特定的林業環境;同其他經濟學科一樣,林業財會的一系列理論方法,都應遵循林業發展規律,與林業環境相適應。以森林整體經營,分類經營等林業生態理論與實踐工作為一體的林業會計核算體系,實質就是林業客觀環境與財會實踐的統一。只有明確了二者關系,才能從我國的現行林業現狀出發,逐步完善我國的林業會計核算體系,做好森林資金統籌管理,充分釋放林業經濟、生態、社會效益三大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