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由來已久,歷史上出現了許多由于公司管理當局虛報財務信息而使股東和債權人等蒙受巨大損失的事件。最嚴重的當屬本世紀三十年代的世界經濟大蕭條和金融市場的崩潰。那時候,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都陷入了經濟危機,公司紛紛破產倒閉,股票和債券在證券市場上被大量拋棄,工人失業,成千上萬的股東和債權人蒙受巨額損失。造成此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松散的會計實務,會計信息失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 會計信息失真的現狀和危害
目前我國會計信息失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經濟交易失真、會計核算失真、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會計信息失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使核算資料失真,弱化企業管理,影響企業發展;其次,破壞投資環境,影響投資者的信心和決策;第三,使社會信用惡化,給貪污腐敗、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 會計信息失真的影響因素
(一)會計制度及其配套的相關法規不完善是影響會計信息失真的最根本因素
1、相關會計法規的缺位與滯后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近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新的經濟現象、經濟業務不斷出現,使得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和會計政策的制定與會計實踐環節存在著一定的“時差”,當遇到新情況時,很難找到適當的會計準則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企業便自主任意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而無法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
2、會計法規與其它相關的法規之間的不協調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會計信息的處理受會計法、稅法、證券法等多種法規的約束,在會計制度無強力制約的條件下,企業基于謀取稅收利益或簡便會計核算的考慮,往往使會計核算偏重于稅法的遵從,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現行企業業績評價體系的不合理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會計信息失真的誘因
長期以來對企業業績的考核評價局限于若干個主要指標,從過去的總產值、企業利潤指標,到現在的利潤率、企業價值評價指標,都側重于對企業一定期間經營成果的考核,而不問產生這種結果的程序或過程是否合理。我們過于重視“結果理性”,只強調企業 “是否達到了既定的目標”、“與過去和相關單位比處于何種水平”等,而不問企業是通過什么程序或采取哪些方法來達到這種結果的。
(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不規范是會計信息失真的深層根源
我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其資本結構中的股權結構不合理,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占絕大部分,董事會不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經理人員不由董事會在經理市場中選聘,而由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任命,這樣,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不到位,監督約束無效力,當企業會計行為的價值取向直接受制于經營者的利益偏好時,會計便不再是為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正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系統,而是成了經理甚至政府或主管部門直接或間接操縱和反映其意圖的工具,出現會計信息失真在所難免。
(四)審計監督不足助長了會計信息失真的惡性循環
目前,我國政府審計監督重點由原來審計國有大中型企業轉向主要審計政府宏觀管理部門和國家重點建設資金,對企業的會計監督有所弱化。企業內部審計由于受制于企業經營者,缺乏獨立性,使其對會計監督難見成效,而且,就目前情況來看,社會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遠未達到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審計監督的不足,客觀上助長了會計造假行為猖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惡性循環。
(五)失信成本低、處罰力度輕無形中助長了造假的氣焰
企業通過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可騙取投資者、債權人及國家有關管理機關的信任,并因此獲得投資、貸款以及政策支持等經濟利益。但這些違法行為被發現后,受到的處罰成本相對于獲得的經濟利益而言是微乎其微的。《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或其他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相對于因造假取得的巨額經濟和政治收益而言,這種造假成本太過于低廉。正是由于會計造假的收益明顯大于成本,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才屢屢發生。
(六)會計人員地位低、整體素質不高是會計信息失真長期得不到解決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來,雖然經濟發展較快,會計隊伍迅速擴大,但對會計人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沒有跟上,有些培訓流于形式,起不到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作用。再就是我國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還未真正提高,一些領導認為會計只要會簡單數學運算,聽自己的話就行。這也是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
三、 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的幾點建議
針對影響會計信息失真的以上因素,就如何治理會計信息失真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相關會計法規制度的指定,認真貫徹落實。從細微處入手,盡量減少實際會計工作中標準的模糊性和可選擇性,增強會計工作的客觀性和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明確樹立企業業績評價實現的目標是引導人們去更多地關注“程序理性”,而不僅僅是“結果理性”的觀點。重視會計信息產生過程的細致性、明確性和規范性,引導人們從過程上嚴格控制,從源頭上杜絕造假行為。
(三)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四)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日常監督管理,積極完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建設,真正起到對會計工作和信息質量的監督、保障作用,當好“經濟警察”。
(五)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對會計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其造假的預期成本遠遠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并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六)加強校園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使其具備較全面、系統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判斷能力,成為具有多元化知識結構的復合型人才,同時又具有高尚的“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原則、不做假賬”的職業道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