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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4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條、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包括股權換股權,但不包括企業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貨幣性交易)。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在確定涉及補價的交易是否為非傾向性交易時,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確定;支付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支付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確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的核算時,無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一項資產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或者同時以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補價,支付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應確認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應確認的收益=(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
  本制度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上述換入的資產如為存貨的,按上述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一百一十五條、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第一百一十六條、在資產交換中,如果換入的資產中涉及應收款項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以一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或多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大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換入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大于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壞賬準備。
  (二)企業以一項資產同時換入應收款項和其他多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應收款項和其他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換入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除應收款項外的各項其他資產的入賬價值,按照各項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的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全部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如果涉及補價,還應當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或者加上補價),減去換入的應收款項入賬價值后的余額進行分配,并按分配價值作為其換入的各項其他資產的入賬價值。
  涉及補價的,如收到的補價小于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后,再按上述原則進行處理;如收到的補價大于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應將收到的補價首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再按非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企業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如無法直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幣等以外的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直接采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
  美元、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第一百二十條、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十章 會計調整
  第一百二十一條、會計調整,是指企業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具體原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所采用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于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企業對其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凈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一百二十四條、企業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企業為了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而變更會計政策時,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第一百二十五條、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指按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假設與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生時即采用新的會計政策,而得出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變更會計政策所導致的對凈損益的累積影響,以及由此導致的對利潤分配及未分配利潤的累積影響金額,不包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第一步,根據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第三步,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如果需要調整所得稅影響金額的);
  第四步,確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稅后差異;
  第五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方法。采用未來適用法時,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及會計報表上反映的金額,變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企業應當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采用。對于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一并調整。
  第一百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二節、會計估計變更
  第一百二十八條、由于企業經營活動中內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某些會計報表項目不能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如果賴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積累更多的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
  第一百二十九條、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會計估計的變更,如果僅影響變更當期,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如果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
  第一百三十一條、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很難區分時,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以及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理由。
  第三節、會計差錯更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直接計入本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企業發現的使公布的會計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重大會計差錯一般是指金額比較大,通常某項交易或事項的金額占該類交易或事項的金額10及以上,則認為金額比較大。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四)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差錯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以前年度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以前年度的相關項目。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編制計較會計報表時,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一并調整。
  第一百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一百三十六條、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第四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資產負債表日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
  (二)銷售退回;
  (三)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后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會議,或者類似機構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但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潤轉增資本)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這里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2.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3.提供比較會計報表時,還應調整有關會計報表的上年數;
  4.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會計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當調整會計報表附注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一百三十九條、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股票和債券的發行;
  (二)對一個企業的巨額投資;
  (三)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
  (四)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
  非調整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第一百四十條、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四十一條、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條、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條、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四十六條、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按本章規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四十七條、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四十九條、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條、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并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二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三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除外)。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條、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
  (五)利潤分配表;
  (六)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
  (七)分部報表;
  (八)其他有關附表。
  第一百五十五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五)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天內(相當于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并在內,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五十九條、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又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一百六十條、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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