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企業職工食堂人員2010年發放10萬元工資薪金,1.4萬元的福利費,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為2萬元。因為職工食堂人員的職工薪酬難以確定直接對應的受益對象,不能像生產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一樣計入相應成本費用,所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年企業實發工資110萬元。
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13.4萬元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10萬元—— —福利費1.4萬元——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2萬元借:應付職工薪酬13.4萬元貸:銀行存款13.4萬元稅收處理:福利部門人員所發放的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13.4萬元全部作為應付福利費處理,企業實際發放的職工工資薪金中應當減除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薪金10萬元,以其余額(110-10)100萬元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扣除基數,扣除限額14萬元大于實發福利費13.4萬元,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一款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可見福利部門員工的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是作為職工福利費而非工資薪金處理。
而《企業會計準則講解08版》所指的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顯然不包括福利部門員工工資薪金,對于這部分員工的工資薪金應按照該解釋的下述規定處理:除直接生產人員、直接提供勞務人員、建造固定資產人員、開發無形資產人員以外的職工,包括公司總部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人員相關的職工薪酬,因難以確定直接對應的受益對象,均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