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國際經濟風云變幻。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減緩、貿易摩擦升級、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加大等等,眾多因素交織讓出口外貿型企業首當其沖,受到的沖擊很大。
對此,積極發揮出口退稅政策經濟杠桿作用,適時進行動態和結構性調整,成為了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下面我們一起來盤點一下2011年出口退稅政策的重要變化。
政策優扶
放寬邊境貿易出口退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8號)明確,自2010年3月1日起,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海關實施監管的邊境進出口口岸出口至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同時,新政策還規定對確有困難不能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入賬單的邊境貿易企業,可憑簽注“人民幣核銷”字樣的收匯核銷單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放寬了企業限定范圍。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擴大至全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銀發〔2011〕203號)明確,增加河北、山西等11個省(自治區)試點企業實行進口貨物、跨境服務和其他經常性項目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
同時,還明確吉林、黑龍江、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4個省 (自治區)的試點企業可開展出口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并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目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已擴大至全國范圍。
代理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出口貨物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2號)明確,自2011年3月1日起,對受托方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如果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函調,證實委托方企業已按視同內銷的貨物計提了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對受托方企業不再進行征稅。
否則,還應比照原政策對受托方企業按視同內銷貨物進行征稅。
軟件設計出口業務納入免抵退稅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適用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企業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8號)明確,自2011年5月1日起,工商登記時間兩年以上的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企業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從事部分出口業務,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不包括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自主研發、設計由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后進行收購或委托國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后收回的貨物出口。例如,一些沒有實際生產能力的科研機構或企業,在技術自主研發、設計的前提下,如果是通過外加工后收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貨物,可比照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的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二是委托境外企業加工后進口再使用本企業品牌的貨物出口。三是自主研發、設計軟件,加載到外購的硬件設備中的貨物出口。四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系統升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網應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數據的通告》(2011年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V9.20等版本升級的通知》(國稅辦發〔2011〕83號)兩文件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原出口退稅申報和審核系統升級為生產企業V9.0版、外貿企業V11.0版、小規模納稅人V3.0版和審核系統V9.20版,并在全國推廣應用,實現系統之間定向 傳遞,數據資源共享,使報關單數據零距離應用到出口退稅申報中,帶給出口企業三大利好。
一是減負,從電子口岸下載報關單電子信息進行采集,并生成出口退稅申報明細數據,減少了人工錄入報關單數據的工作量;二是保質,下載的報關單信息能夠保證出口退稅申報數據的質量,并且數據源比較全,不會出現遺漏報關單未申報的情況;三是排疑,由于下載的報關單號碼為18位號碼,解決了9位報關單編號出現重復的問題,有利于稅務機關排除出口企業重復申報退稅的嫌疑。
外匯改革
取消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2011年第2號),決定改革我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取消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等省(市)進行試點。
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在試點地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對進出口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實施動態分類管理,由外匯局視情分為A、B、C三類,A類實行便利化管理措施,B類實行電子數據核查管理,C類實行逐筆登記監控管理。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用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只向海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用于辦理通關手續。在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后,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屆時全部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退稅無須外匯核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43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試點地區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時無須向稅務部門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不再審核企業的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及相應的電子核銷信息;對試點地區已經試行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核銷單的出口企業,稅務部門也不再審核其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應注意對12月1日前已辦理正常核銷和逾期核銷及逾期未核銷的出口業務,按試點前的出口退稅相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已核銷信息以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傳送給稅務部門的為準);對12月1日前其他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及12月1日后出口的貨物,稅務部門不再審核企業的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及相應的電子核銷信息并辦理出口退(免)稅。
防范騙稅
電子和服裝列入全國指令性檢查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11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24號)規定,將電子、服裝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列入指令性檢查項目。主要目的是加大兩類出口產品的稅收管理力度,控制出口騙稅案件的滋生蔓延,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維護正常健康的外貿經營秩序,防止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嚴格執行稅款退庫辦理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行稅款退庫辦理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11〕19號)規定,辦理稅款退庫屬于稅收會計業務范圍,其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是辦理稅款退庫的專職業務部門,負責辦理出口退稅等各項稅款的退庫業務。同時,要求退稅審批部門和退庫辦理部門必須嚴格分開,不得由一個部門既進行退稅審批,又辦理具體退庫手續。
加強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22號)規定,為保證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采集質量和效率,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實施一級采集,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關注信息生成的審核疑點提示加強審核,并嚴格按照《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