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專員辦在對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時發現,目前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對企業獲得財政補助的核算規定不一致,導致企業在會計核算時難以選擇。
如2010年7月,某企業收到財政撥付的2010年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項目中央補助資金354萬元。按照財政部和發改委2007年印發的《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號)第二十條以及《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企業收到該項財政獎勵資金后,在會計核算上應計入“資本公積”處理。而如果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第三、七、八條的規定,該資金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該企業再三斟酌,最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將收到的中央財政獎勵項目補助資金計入了“營業外收入”。
《企業財務通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同是財政部于2006年印發并于2007年開始執行的,雖由財政部不同的業務司制定,但應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按照我國“十二五”時期關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現代化產業體系以及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規劃需要,中央財政將會增加對企業補貼項目和加大補助資金力度。因此,河北專員辦建議財政部與相關部門協商,及時對補助企業的財政資金會計政策進行梳理、規范和統一,確保財政政策的有效實施,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