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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的構建

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研究主要是解決“誰評價”的問題。作為評價的主導因素,評價主體將對績效評價的指標設計和實施方式等諸多方面產生深遠的影響,其選擇科學與否,將直接關系到政府績效評價的有效性。目前,我國政府績效評價主要由上級領導部門推動,公眾、立法機關及其他民意代表機構在評價過程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國政府績效評價的意義。因為,政府績效評價從根本上來自政府對公眾的公共受托責任。從現有文獻來看,我國已有很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政府績效評價主體尤其是公眾參與評價問題進行了探討[14],但這些研究并未從本源理論出發對評價主體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因此筆者將依據政府的公共受托責任關系,從理論上分析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合理構成,并在對西方發達國家的評價主體構成和我國評價主體的發展變化進行介紹的基礎上,就如何構建和完善我國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 確定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基本依據:政府公共受托責任

  政府公共受托責任是政府績效評價的理論基石,它不僅構成了政府績效評價的基本動因和內容,而且其關系鏈的具體構成是確定政府績效評價主體和對象的基本依據。具體來說,在政府公共受托責任關系鏈中,每一層次的委托人都構成了政府績效評價的主體,與之相對應的每一層次的受托人則構成了政府績效評價的對象。

  (一) 政府公共受托責任的含義

  所謂公共受托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接受公眾委托、管理公共資源的政府、機構和人員所負有的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并向公眾提交報告以說明其責任履行情況的義務[5]。

  政府的公共受托責任產生于公眾和政府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1]。筆者通過考察政府內外部的委托代理關系后發現,圍繞著政府的受托責任關系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兩個層次。

  1. 政府整體與外部的受托責任關系鏈

  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公眾會委托政府代表公眾利益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同時,為了保證政府運作所必需的物質資源,公眾還會通過繳稅等途徑將自己手中擁有的部分資源轉移給政府。因此,公眾與政府之間就存在著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由此產生了政府的公共受托責任。政府必須從公眾的公共利益出發,管理好公眾托付的公共財產,履行好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

  在現代社會中,公眾不僅是分散化的,而且還具有利益多元化、需求差異化、認識多樣化等特征,因而要讓公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形成一致而有效的意見、對政府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管,在政治實踐中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國家中的主權擁有者——公眾就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規則設立能夠代表自身意志的立法機關,委托其對政府進行監督并決定重大的國家事務。這樣,公眾與政府的委托關系就衍生出立法機關與政府的委托關系,而政府對公眾的代表——立法機關也必須承擔公共受托責任。除了立法機中國論文聯盟www.lwlm.com整理關外,政治實踐中逐漸出現了其他一些代表民意的機構,如大學設立的評價機構或者受基金會資助的政府績效評價機構。嚴格來說,這些機構與公眾之間并沒有正式的委托受托契約,但由于這些機構自身定位為公眾利益的代表,使其與公眾之間形成了非正式的或者說是隱含的委托代理關系。這些民意機構往往會站在公眾的立場上對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監督和評價,以促進政府更好地履行受托責任、維護公眾的利益,又由于其評價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往往能得到公眾的信賴。盡管政府對這些民意機構并不直接負有受托責任,但由于這些民意機構與公眾之間隱含委托代理關系,因而能夠代表公眾行使委托人的權利,不過政府對這些民意機構的受托責任的剛性要弱于對立法機構的受托責任。

  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下,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也存在著一種委托代理關系,上級政府通常會對下級政府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評價,以避免其違背公眾的委托。之所以會產生這一委托代理關系,是由于上級政府對本區域內全體公眾及立法機關負有受托責任,政府必須為本區域全體公眾的福祉而盡心盡職地工作,因此上級政府需要保證下轄所有區域內的各級政府也各自履行好對公眾的責任。也就是說,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是由于上級政府為了完成其更大范圍內的受托責任而產生的。在我國,地方政府不僅對本級立法機構(本地區公眾的代表)負有受托責任,而且與作為更大區域內公眾的受托人的上級政府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并對后者負有受托責任。當然,在復合制國家結構中,獨立的成員體(如共和國、州)對聯邦政府并不負有受托責任。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整體對外部的公共受托責任包括政府對公眾、立法機構以及其他民意代表機構、上級政府的受托責任。其中,政府對公眾的受托責任是根本,而對其他主體所負的受托責任則均源于此。

  2. 政府內部的受托責任關系鏈

  政府作為一個整體在接受公眾的委托后,為了保障其社會管理職能的實現需要將有關的職責加以分解,并分配給相關的專門部門。這樣,政府與其下屬的相關部門之間就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當然,由于政府整體的權力來源于立法機構,政府下屬部門對立法機構也負有間接的受托責任……這些政府部門再進一步將有關任務分解給各個層次的公務員,并依照管理層級予以監督、指導,從而使部門首長與公務員之間、上級公務員與下級公務員之間又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因此,政府內部的受托責任關系包含了政府部門對政府行政首長的受托責任、公務員對部門首長的受托責任、下級公務員對上級公務員的受托責任。這樣,政府公共受托責任就形成一個涉及政府內外部及內部各個層次的鏈條。其中,政府對公眾的受托責任是最根本的,政府對立法機關的受托責任及公務員對行政長官的受托責任皆源于此,都是為了保證政府整體對公眾的受托責任的順利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關于政府受托責任關系的劃分只是針對一般情形而言的,在不同的政治體制、國家結構形式及政府管理體制下,政府的受托責任關系存在一定的差別。

  (二) 公共受托責任委托人與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確定

  如上所述,政府內外部存在著多個層次的委托受托關系。從理論上說,這些委托受托關系中各層次的委托方(或其代表)均可以成為政府績效評價的主體。這些委托人或與評價對象存在資源上的委托關系,或與評價對象存在管理上的委托關系,但都有權對受托方的績效進行評價。具體來說,政府績效評價主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類。

  1. 公眾與立法機關

  前已述及,在民主政治下,政府是接受公眾委托、按照公眾的意志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權力的。政府的權力歸根結底都來自公眾的授權。作為政府的委托人及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最終承接者——公眾對政府績效中體現出來的績效水平具有評價的權力,應成為政府績效評價的重要主體。因為,公民作為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最終承接者,對政府績效理應最具有發言權,所以公民參與原則是績效評估的基本原則[6]。

  立法機關作為公眾利益的忠實代表,也應是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由于立法機關的特定地位和作用,由其來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可以克服群眾評價在信息占有、專業性、權威性(剛性)等方面的不足。在立法機關的政府績效評價過程中,國家審計機關往往發揮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立法型審計管理體制之下。

  但是,立法機關代表民意,履行表達公眾意志的功能,并不意味著公眾就放棄了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知情權,也不意味著公眾放棄了自身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的權力。公眾作為政府的主要服務對象和施政行為的直接接受者,其對政府的評價能直接反映政府行為的效果,因而該評價是衡量政府績效的有力工具。公眾參加政府績效評價被認為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個基本特征[1]。因此,立法機關或政府自身,都應積極引導公眾參與政府績效評價,通過恰當的評價來促進政府提高績效,這也是推動國家民主化進程的一個重要方面。

  2. 上級政府、部門及領導

  下級政府與上級政府、職能部門與政府、公務員與部門領導、下級公務員與上級公務員之間也存在著受托責任關系。因此,這些受托責任關系鏈中的直屬上級有權對下級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所獲得的成績和效益進行評價。并且,與其他評價主體相比,直屬上級往往是最了解被評價對象的工作環境和日常運作的組織或個人,其在搜集評價所需的數據和相關信息、評價的權威性等方面具有其他主體無法比擬的優勢,因而可以在評價中經常采用較多的定量數據,這大大提高了評價的客觀性和準確性。這也是直屬上級在傳統的行政模式中經常作為唯一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一個重要原因。

  然而,即便是由上級政府或部門領導來進行績效評價,也不能根本解決評價主體與評價對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由于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體所獲得的信息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建立相關的保障機制,以保證用于績效評價的信息相關、可靠,就顯得尤其重要。此外,上級對下級評價的客觀性容易受到上級主觀意志的影響。因此,建立一套科學、公允的評價程序,使績效評價免受上級部門與官員的主觀影響,也就變得非常重要。

  3. 學術研究機構和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

  學術研究機構和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如大學或者公益性基金會設立的研究所、評價機構,也經常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表來衡量政府的績效水平。盡管這些主體與公眾之間沒有明確的委托受托關系,但其與公眾之間實際上存在一種隱性的、間接的委托受托關系。并且,公眾對其評價結果的依賴,也決定了這種隱性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學術研究機構和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對政府績效的評價仍然源自政府對公眾的公共受托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的受托責任關系會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范圍也應當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因此,新聞媒體、政黨等也可能參與政府績效評價,但這些主體對政府評價的權力從根本上都來自政府的公共受托責任。

  綜上所述,依據政府的公共受托責任,政府績效評價的主體應當包括社會公眾、立法機關、上級政府(部門或者領導)、其他民意代表機構(如公共管理學術研究機構)等等。這些評價主體的角色身份、知識經驗和利益需求各異,其對政府績效關注的角度、重點與評價所采用的方法、標準以及最終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和準確性都存在較大差別。只有將這些主體的評價綜合起來,才能得到關于政府績效(也就是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相對全面、客觀的評價。

  二、 國外政府績效評價實踐中對評價主體的確定

  從國外實踐來看,評價主體多元化成為一個共同特征。這些多元化的主體是與政府公共受托責任的內在要求相一致的。本文以美國和英國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分析為基礎,以期為構建我國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尋求可供借鑒的經驗。

  (一) 美國美國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 被評價對象自身

  被評價對象自身是美國各層次政府績效評價的一類重要主體,尤其是在職能部門的績效評價中居于重要地位。美國聯邦政府各部門在每個財政年度末都要對部門績效狀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編制成“績效與責任報告”向總統、國會和公眾報告[7]。美國的地方政府績效評價中,自我評估同樣重要,例如,以地方政府績效評價聞名的鳳凰城,其績效評價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各部門因地制宜地制訂戰略計劃,自主開發和使用績效評價指標并在《市政經理執行報告》上自主反映本部門的情況[8]。

  2. 上級機關或領導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上級政府一般不參與對下級政府的績效評價。但在政府內部,上級領導或機關仍然構成了績效評價的重要主體。例如,政府行政首長會對職能部門的績效進行評價、職能部門也可以對下屬機構的績效進行評價。

  由于政府的所有職能都是通過各部門來執行的,而部門職能又主要是通過眾多不同類型的項目來得以實現的,因此聯邦政府對職能部門的績效評價經常與項目績效評價聯系在一起。然而,總統并非通過親自對項目績效進行測評來衡量相關職能部門的績效,而是將其委托給聯邦管理與預算局[7]。由上級機關或領導來負責績效評價,這種情況在美國地方政府中同樣存在。

  3. 立法部門

  立法部門在美國的政府績效評價實踐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立法部門不僅積極制定政府績效評價的相關法律,而且還通過國家審計部門具體參與績效評價實踐。

  美國國會1993 年頒布的《政府業績與成果法》推動了聯邦政府的績效評價改革,為州和地方政府的績效評價提供了有益的經驗。與此同時,美國國會還通過美國責任總署對聯邦政府各部門(或項目)在履行職能過程(或執行)中體現出的效率和效益狀況等進行審計,以作為部門自身績效評價結果的參照,并做出相應決策。

  4. 公眾

  在美國,公眾不直接參與對政府績效的評價,但他們通常會參與由政府或民間機構組織的績效評價,以表達自己對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意見。以美國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為例,政府部門的績效評價是由各部門自主實施的,但評價過程卻是開放式的、具有高度的社會參與性。在這一過程中,公眾作為顧客、所有者、問題的提出者、服務質量評價者,對政府部門的戰略計劃、指標設計等提出意見,并評價部門的服務質量。公眾廣泛參與績效評價被視為鳳凰城取得評價成功的重要因素[8]。

  5. 學術研究組織和民間中介機構

  在美國,學術研究組織和民間中介機構也是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的重要力量,并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影響較大的有美國雪城大學的馬克斯維爾學院、喬治梅森大學的摩卡特斯中心、坎貝爾研究所等。例如,坎貝爾研究所對全美國50個州政府展開了大規模的績效測評活動,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反響;摩卡特斯中心對美國所有聯邦機構根據《政府業績與成果法》編報的績效報告進行年度審核和評價。

  (二) 英國與美國不同,英國是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單一制國家,雖然英國具有地方自治的傳統,但其地方政府卻隸屬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擁有對地方政府的規范權和監督權。不過,在政府績效評價的主體上,英美兩國卻有很多相同之處。英國的評價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被評價對象自身

  根據英國財政部1982年公布的《財務管理新方案》的要求,政府各部門都應從經濟、效率、效益三個方面對其自身績效進行評價。1997年頒布的《支出綜合審查法案》要求各公共部門必須對本部門的預算和支出進行全面的審查,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連續3年的支出計劃。該法案還要求各部門每年應向議會提交一份《秋季績效評價報告》,內容是對本部門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為了避免部門的內部操縱以保證評價資料的準確性,英國還授權由首相助理和各內閣成員組成的公共服務和公共支出辦公室對各部門的評價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

  該辦公室還可在議會授權的情況下委托中介機構對整個政府公共支出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英國地方政府而言,其各部門也需根據1997年頒布的《地方政府法》的要求,建立專門的評價機構,每年對自身績效進行評價。

  2. 上級政府、機關或領導

  在英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績效評價主要是通過審計委員會進行的。審計委員會由中央政府設立,其對副首相負責并報告工作,代表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績效評價。此外,英國財政部在規范和參與中央政府各部門績效評價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財政部除了要求政府部門進行評價外,還會對各部門績效評價專業人士進行培訓、組織多部門進行綜合評價并提供指導。由于財政部向首相負責,因此其實際上是代表首相或者說上級領導來參與對中央政府各部門的績效評價的。

  3. 立法機關

  在英國,立法機關也是政府績效評價的重要主體。根據1983年的《國家審計法》和1982年的《地方政府法》,英國國家審計署和地方審計委員會分別負責對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績效評價。其中,國家審計署負責對中央政府各部門進行績效評價,對議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因此該評價活動的實質是立法機構對政府部門的績效評價。

  4. 公眾與美國類似,英國公眾也不直接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但通常會通過參與政府或其他機構執行的評價來表達對政府績效水平的看法。例如,英國內政部在各地警務績效管理中推行的績效評價制度,就將“居民評價”作為衡量警務部門績效的重要指標[9]。

  與美、英兩國類似,其他西方國家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基本上都包括被評價對象自身、上級政府(機關或領導)、立法機關、公眾和學術研究機構等。

  (三) 國外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確定

  對我國的啟示目前,西方各國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與基于政府公共受托責任要求的評價主體大體一致,既包含了立法機構、上級政府(視不同的政體有所不同)和公眾,又包含了其他民意機構。這種多元化的評價主體體系,不僅有利于從多個方面對政府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而且避免了由少數群體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所存在的片面化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國家,被評價對象自身,即公共受托責任關系鏈中的受托方,也構成了政府績效評價的主體。其目的是為了這些受托方及時了解自身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便及時加以糾正,從而更好地完成委托方的任務。因此,被評價對象的自我評估同樣是政府受托責任的內在要求。

  三、 對構建和完善我國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的探討

  (一) 我國政府績效評價主體模式的發展演變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績效評價主體模式大致經歷了以下兩個發展階段。

  1. “政府主導上級評價”模式

  從改革開放到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的政府績效評價奉行的是“政府主導上級評價”的模式。在該模式下,評價以官方為主,多是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部門進行評價,這不僅忽視了政府內部的自我評價,而且還缺乏立法機關和社會部門對政府的評價與控制[10]。此時,上級政府、機關或領導成了政府績效評價的絕對甚至唯一的主體。20世紀80年代的目標責任制、1989年開始在全國推廣的效能監查、1993年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乃至1997年福建省漳州市啟動的機關效能建設,都是這一模式的體現。

  2.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模式

  從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開始,“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績效評價模式在各級政府中逐漸推廣,并成為我國政府績效評價的主流模式。依據公眾參與評價政府的形式和程度不同,該模式具體又可分為兩種:一是公眾直接評價政府。從1998年開始,我國各地開展了“自下而上的公民評議政府”的活動,如1998年12月初沈陽舉行了大規模“市民評議政府”活動;1999年珠海開展了“萬人評政府”活動;2000年杭州市對市直機關開展了“滿意單位和不滿意單位”評選活動;2001年南京市開展了“萬人評議機關活動”等等。在這一過程中,公民主要通過政府組織的“滿意度調查”來評價政府績效。二是非政府機構對政府績效評價。21世紀初我國也出現了獨立的非政府機構依據科學的評審程序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的活動,如北京大學創辦的中國政府創新研究中心、蘭州大學成立的中國地方政府績效評價中心以及北京的零點調查公司等。這是我國政府績效評價發展歷程中的一大進步。不過,這些機構對我國政府績效評價的影響還很有限。另外,與坎貝爾研究所的資金主要來自捐贈不同,中國政府創新研究中心和中國地方政府績效評價中心均屬于事業單位,其資金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撥款,而零點調查公司作為營利性的企業組織,其所負責的公眾對政府服務滿意度的調查則是源自政府的委托,調查資金也是來源于政府。因此,目前我國的非政府績效評價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代表,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眾代表,其行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難以保證。這與西方國家從事政府績效評價的獨立民間組織有著較大差別。

  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模式下,上級政府、機關或領導仍然是政府績效評價中最重要的主體,但公眾已經開始享有評價政府績效的主體權利,他們能夠通過參與政府執行的績效評價活動表達自身對政府績效的看法,從而促使政府做出相應的改進,而不再是政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被動接受者。

  隨著社會公眾和非政府機構等外部評價主體參與對政府的績效評價,傳統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內部評價格局則被打破,評價主體開始逐漸向多元化發展,這有助于我國政府強化績效與責任意識,更好地履行對公眾的公共受托責任。不過,與西方國家相比,目前我國公眾參與評價政府績效的廣度和深度還很欠缺,并且缺乏立法機關對政府及政府部門的績效評價,這也是我國在今后的政府績效評價實踐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二) 對構建和完善我國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的建議

  政府公共受托責任關系鏈的日益復雜和多元化,必然導致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多元化。因此可以說,構建多元化的績效評價主體是政府公共受托責任的必然要求。我國應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績效評價主體體系,以增強政府績效評價的客觀性、準確性和權威性。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構建和完善我國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

  1. 有效發揮公眾評價主體的作用

  公眾是政府最終的委托人,理應在政府績效評價中發揮重要作用。自20世紀末以來,我國一些地方開展了群眾評議政府機關的活動,并且群眾評議在政府績效評價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逐漸提高。不過,我國在注重發揮公眾作用的同時,還應當注意正確引導和發揮公眾在政府績效評價中的作用,尤其應注意如下幾點:(1)考慮評價主體與評價對象的對應性,要根據不同政府部門的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來選擇評價主體,以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例如,對地方政府而言,其轄區內的所有公眾都是政府的委托人和政府行為的利益相關者,都可作為地方政府績效評價的主體;對工商管理部門而言,盡管其也是接受公眾的委托來履行管理職責,但只有管轄范圍內的企事業等經營性單位和個人的評價才能客觀反映工商管理部門的績效水平;而對教育部門而言,管轄權限范圍內的各個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則是最合適的評價主體。然而,在我國現有的群眾參與評價政府部門績效的實踐中,有些地方并未考慮作為評價主體的“群眾”與被評單位工作的關系,而是讓普通公眾對所有機關進行評議。這就使得很多群眾在并不了解評議對象的情況下進行評議,從而大大削弱了評價的有效性。(2)注意政府部門所對應的人群的差異性和復雜性,避免單一地以客戶的角度來評價所有的政府部門。政府部門管理的對象可以分為服務對象、執法對象和管制對象三類。這三者中,只有服務對象才可以直接運用顧客滿意原則,而對執法對象而言則只能要求公共部門的行為必須在根本上符合人民利益、在總體上做到公民滿意,不能簡單地以某個執法對象的反應作為標準。例如,對稅務稽查部門就不能簡單地以偷漏稅嫌疑人是否滿意作為標準。至于管制對象就更不能盲目地套用滿意原則。(3)大力發展代表公眾利益的專業評價機構,提高政府的行政透明度,增強公眾的參與意識并提高公眾的自身素質等。

  2. 確立人民代表大會的評價主體地位

  作為人民代表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大)理應是我國政府績效評價的重要主體之一,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由于種種原因,人大的評價主體地位一直未得以確立。隨著人大在我國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人大評價主體地位應當確立。筆者認為,這可以從兩方面入手:(1) 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立法部門應盡早出臺與政府績效評價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明確人大在政府績效評價中的地位與作用,以實現政府績效評價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2) 各級人大可通過委托專業評價機構開展政府績效評價工作,評價重點要放在對本級政府整體績效和部門績效的評價上,從而強化專業評價機構對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督功能。

  專業評價機構應直接對人大負責,并與政府保持高度的獨立。該機構不僅負責設計總體評價方案并協調各評價主體間的關系,還負責評價信息的統計整理和加權換算工作。從實際操作來說,對這樣的專業評價機構的確立,具體有三種選擇:(1)對我國現行的國家審計體制進行改革,采用立法型政府審計體制,進而由國家審計機關代表人大對政府績效進行綜合評價。(2)在人大之下另設立專門的政府績效綜合評價機構,代表人大進行政府績效評價。(3)由人大委托獨立的民間專業評價機構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上述三種思路,筆者傾向于選擇第一種。事實上,由國家審計機關代表立法機構對政府及其部門的績效進行評價或審計,也是許多國家的選擇。

  目前,在專業上,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基本具備了政府績效評價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11]。不過,除了進一步提高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政府績效評價方面的專業技能外,更重要的是要改革我國現行的政府審計體制,使國家審計機關隸屬于人大而非政府,以使國家審計機關能夠獨立于評價對象。

  此外,我國也應當大力培育和發展民間專業評價機構,并使其能代表人大對政府及其部門的績效進行評價,以彌補政府審計機關的不足。

  3. 強化政府內部的自我評價

  政府及其部門對自己計劃完成的工作任務、所需要的資源、工作所取得成就和存在的不足比其他任何評價主體和機構都更為清楚,因此政府及其部門的自我評價能大大縮短評價時間,降低信息搜集成本,簡化評價程序,提高評價的針對性。這些優點有助于增強績效評價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然而,政府作為代理人會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因而其自身的評價很可能會存在回避問題和高估業績的傾向。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從兩方面來規范政府的自我評價行為:(1)規范自我評價過程。對政府內部的自我評價,立法機關應會同專業評價組織及有關專家等設計完善的績效評價框架并規范其評價過程,上級政府、職能部門也應當發揮監督作用,以保證政府自我評價的科學性、系統性、規范性和可靠性。(2)實行政府內外部評價相互結合、相互驗證。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充分發揮立法機關、公眾、獨立的非政府評價機構的作用,讓他們積極參與政府的績效評價,以實現外部評價與內部評價的相互驗證和相互促進,從而更加客觀、全面地評價政府及其部門的績效。

  4. 鼓勵獨立的、非營利性的非政府機構的主體發揮作用

  這里所說的非營利性的非政府評價機構,是指獨立于政府(甚至獨立于立法機構)的、資金來自社會各方捐贈的非營利性專業評價機構。美國的坎貝爾研究所就是此類機構的典型代表。此類機構的建設和完善,有助于公眾作為評價主體作用能更好發揮。公眾由于知識結構、專業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其對政府績效的評價只能局限于對滿意程度的定性判斷[2],而獨立的、非營利性的非政府機構能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對政府進行全面而專業的綜合評價,可以彌補公眾在績效評價方面的不足。尤其是這些機構的資金來源性質及其組織上的獨立性決定了其能夠較好地代表社會公眾對政府績效進行公正的評價。就目前來看,我國還不存在這種類型的機構,但隨著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新公共管理意識的不斷加強,這樣的機構會逐漸出現。

  一些學者提出,在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和地方行政管理學會、相關研究機構和高校中成立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的績效評估機構,接受評估主體的委托對政府績效進行準確、客觀、公正的評估[7]。對此,筆者并不完全贊同。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的各類學會并不真正獨立于政府,在此背景下,由各類學會設立績效評價機構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評價機構,其所做出的評價很難做到“準確、客觀、公正”。至于在研究機構和高校中設立相關的機構,并保證其獨立于政府,這是值得探討的。

  四、 結語

  公共受托責任是確定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基本依據。但在現實中,政府績效評價主體的確定還必須要考慮所在國家的政治體制、公眾民主意識的發育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共受托責任關系鏈以及我國的公共治理環境,結合西方各國確立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的有益經驗,我國應當逐步建立起包括公眾、人民代表大會、其他民意代表機構、上級政府(機關、領導)、被評價對象自身的多元化的評價主體體系,該體系涉及了政府內外部的受托責任的各個層次、各個環節,有助于保證政府績效評價的有效性,是建立服務型的責任政府的內在要求。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不同的評價主體,由于其角色不同,理性程度不同,關注的焦點等也會不同,這使得不同的評價主體在評價的價值導向上存在不同。這種不同將導致不同的評價主體在評價目標、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差異,這也就決定了不同的評價主體對政府績效的評價都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構建和完善我國的政府績效評價主體體系,除了要實現評價主體的多元化,還應在各主體間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以實現各種評價的互補和共同促進,從而更加全面和客觀地評價和反映政府及其部門的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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