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聯方關系判斷的7個誤區
第一種情形是間接控制本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未披露,如有些企業控制了幾個子公司,這幾個子公司又各分別控制了多個子公司,而這些企業只披露了本身直接控制的幾個子公司。
第二種情形是在披露的對象中,只包括直接或間接被該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未包括直接或間接被該企業控制的單位、信托資金等。
第三種情形是在對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的披露中,一般只披露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這些關鍵管理人員,而遺漏對董事、董事會秘書、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職能的關鍵管理人員等的披露。
第四種情形是在對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披露中,一般只披露配偶、子女,而遺漏對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披露。
第五種情形是將僅僅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業的幾個投資方也視為存在關聯方關系,也作為披露對象,或者將僅僅因為對同一家企業具有重大影響,或者僅僅因為共同合營同一家企業的幾個企業之間也視為關聯方關系,作為披露對象。
第六種情形是將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如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視為存在關聯方關系,作為關聯方進行披露。
第七種情形是將僅僅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但相互間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共同控制和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和被施加重大影響的,如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代理商和購買者,也視為存在關聯方關系,也作為披露對象。
交易類型確認的誤區
一是僅以收取價款為依據確認關聯方交易類型,沒有收取價款的交易就不進行確認,以致于將應確認為關聯方交易類型的也沒有確認。如一些企業將本企業生產的 產品、使用過的設備或者關聯方企業的設備全部由本企業負責維修等,但這些服務都未收取價款,企業就不將上述交易確認為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
二是僅以發生資金業務為依據確認關聯方交易類型,沒有資金變化的交易就不進行確認。如有些企業在為關聯方企業履行擔保義務的過程中,只對發生借貸資金擔保業務的才確認,而對為其關聯方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業務的擔保,就不確認。
三是僅以人們日常習慣認為的交易類型來確認關聯方交易類型。不少企業僅以人們日常習慣的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設備、擔保、提供資金這4種交易類型來確認。除此之外的交易類型就不確認,如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代理、許可協議、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是同一種交易類型中,對一部分事項確認,對另一部分事項未確認。如租賃,有的企業只對關聯方之間的經營租賃確認,也有的企業只對關聯方之間的融資租賃確認,實際上關聯方之間發生的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都應該確認。
五是遺漏了把關聯方代表本企業,或者本企業代表另一關聯方進行債務結算,或者其他交易業務等事項確認為關聯方交易。
六是《關聯方披露準則》中列舉到的關聯方交易例子就確認,未列舉到的關聯方交易例子就未確認。如一些企業對關聯方之間的應收應付款項、允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標、按照一方要求放棄某一新品開發或轉移給其他企業等。
披露內容的3個誤區
第一,對當年未發生關聯方交易但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有關信息未披露。實務中,不少財會人員認為,只要對當年發生關聯交易行為的關聯方披露就行了,不需要對當年未發生關聯方交易的、但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進行披露。其實,這種信息是應該披露的。
第二,以交易金額大小來披露關聯方交易的信息。這是實務中比較多的情況。在一些財會人員看來,交易金額大的就披露,交易金額小的或者沒有金額的就可以不披露,還認為這是遵循了重要性原則。這是錯誤地理解了關聯方交易披露的重要性原則。判斷重要性要通過兩方面:一是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重要,以交易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來判斷,只要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影響,就要披露。如企業代理子公司簽訂合同,相互間雖未發生交易金額,但無論對子公司還是自身都存在重要的或有影響,必須作為關聯方交易進行披露;二是不具重要性、類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需要合并披露。如企業共向4個子公司銷售了同一種產品,就可以合并披露,否則,就要分別披露。
第三,披露的關聯方信息內容不全面。有的企業只披露關聯方企業的經濟性質和企業類型這兩者之一。其實,企業既要披露經濟性質,也要披露企業類型。有的企業不是缺少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就是缺少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還有的企業對交易的金額、內容披露不全面,未按要求披露兩年期的比較數據。有的企業對定價政策披露不全面,未按要求披露關聯方之間在進行交易時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如交易價格的確定是否與非關聯方的交易價格相一致。此外,有的企業在披露關聯方的注冊資本時,只披露年末數,未披露年初數或本年增加數、本年減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