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企業績考核應改變之前的重財務指標的現狀,應引入社會責任目標。
較之國資委成立之前的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現行業績考核制度體系簡單易行,且在考核的主體、期限、指標和等級等方面,具有明顯進步。
從考核的主體看,以國資委作為單一的出資人機構進行國有企業業績考核是現實的選擇;從考核的期限看,以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較好地匹配了國有企業的短期和長期經營目標;從考核的指標看,以會計業績指標為主,輔以靈活多樣的其他業績指標和企業個性指標的做法,較好地融合了財務目標和社會責任目標。
總體來看,當前的國有企業經營負責人考核和激勵機制雖然較之以往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在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國有企業經營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還應以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為基礎,進一步處理好國有企業自主權、控制權沖突、考核指標契合國有企業的社會功能等問題,以便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制度的作用,提高國有企業發展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水平。具體而言,繼續深化國有企業的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首先要思考并解決好以下幾個基本問題:進一步完善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機制的問題。現階段我國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相比,在對宏觀經濟增長的貢獻方面,還不盡如人意,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 國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機制仍不夠完善。比如,在公司治理機制相對較為完善的國有上市公司中,他們的財務業績明顯優于其他上市公司,但將所有上市和非上市國有企業綜合在一起,整體業績并不突出,甚至在資產經營效率上還處于劣勢。
國有企業作為被考核對象,對考核指標的自主選擇權問題。雖然國有企業具有特殊的產權性質,但其終歸是一個企業,作為企業就必須直面市場不確定性的挑戰,并以協調有序的內部管理予以應對。在國有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對市場環境變化、企業自身經營條件掌握最清楚的是企業的現場管理者,而非其他外部組織,因此,國有企業在應對市場變化、致力于企業長期發展的經營過程中,理應擁有相應的自主選擇權,以免考核指標與企業發展目標的不相稱給企業造成發展障礙。
在確定業績考核指標時,業績指標與經營者行為的敏感性問題。
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來看,目前在我們還沒有找到一種有效的辦法去甄別企業的真實產出績效,即 真實績效的不可觀測性。因此,為滿足考核實踐的需要,就不得不尋找一些替代真實績效的名義指標進行考核,這實際上也是目前國際范圍內的通行做法。
業績考核制度的設計,如何契合國有企業社會功能的問題。正如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認為的,國有企業在“社會責任和義務及公共政策”這方面的要求和標準要比私有企業高得多,國有企業經營者不僅承擔了經營管理好國有資產的責任,還承擔著社會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講,“逐利”并非國有企業的核心目標,因此,在對國有企業進行業績考核時,若過于關注企業的財務指標,實際上并不利于協調國有企業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方向,最終導致國有企業不論是虧損還是盈利都遭受社會輿論的詬病,從而對國有企業的社會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在進行業績考核時,各指標在考核中使用的合理性問題。業績考核指標的合理性包括目標值確定的科學性、對不同企業的適應性和各考核指標的權重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