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勞資關系是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勞動方與資本方的利益交換關系。由于資本的本質的要求是追逐利潤和剩余價值,與勞工利益有著天然的沖突,對于“經濟人”假設下的勞方與資方,這種在經濟利益上的固有矛盾,就決定了勞資爭議的發生總是難以避免的。隨著企業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深刻變化,勞動者的薪酬有待進一步改革與完善。本文就新會計準則下職工薪酬會計對促進和諧勞資管理的作用做了相關探索。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薪酬,勞資管理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簡稱“新準則”),對各種類型的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新準則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下面對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1 職工薪酬的內涵
職工薪酬是指廣義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醫療費用以及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我國現行職工福利和擠酬包括:工資、工資性福利、獎動、三險一金、期權(模擬期權)、利潤分紅、職務消費等多種形式,在會計處理上通過資產成本、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資產等借方科目和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法定公積金、利潤分配等貨方科目入賬。我國有關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規定散見于各相關規定,造成各企業會計處理不統一。
2 新會計準則《職工薪酬》對薪酬設計的影響
會計準則《職工薪酬》中職工薪酬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支出;(2)職工福利費;(3)醫療、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等;(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8)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可以砍去,新會計準則在薪酬內容上是全面的,真正體現了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1、企業薪酬在內容上涵蓋了傳統意義上的貨幣工資:工資(職務工資、績效工資等)、獎金、津貼和補貼;2、福利也作為間接性和非貨幣化的薪酬形式之一,福利分為法定福利和企業福利,其中法定福利有:職工福利費、醫療、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而企業福利有企業年金基金和非貨幣性福利如節假日的禮品等;3、薪酬在分配方式上有多種形式,薪酬不僅有貨幣性工資,也有非貨幣性的福利,還有股利等多種分配方式;4、薪酬除了對企業產生現實的義務,還包括企業給付員工的潛在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新會計準則《職工薪酬》全面涵蓋了企業薪酬制度中多樣化的薪酬結構,深刻體現了市場和國家法律法規等外部環境對薪酬制度的影響。
3 新會計準則下職工薪酬會計對促進和諧勞資管理的策略
3.1職工薪酬的確認
職工薪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生產產品提供勞務中的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發生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的職工薪酬,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和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職工薪酬,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確定。上述兩項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除直接生產人員,直接提供勞務人員,建造固定資產人員,開發無形資產以外的職工,包括公司總部管理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人員相關的職工薪酬,因難以確定直接對應的受益對象,均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3.2 職工薪酬的計量
3.2.1 貨幣性職工薪酬
對于貨幣性薪酬,在確定應付職工薪酬和應當計入成本費用時,企業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具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貨幣性薪酬,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經批準的企業年金計劃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職工薪酬項目,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計提標準,計量企業承擔的職工薪酬義務和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其中包括“五險一金二經費”。二是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貨幣性薪酬。對于國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職工薪酬,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自身實際情況,計算確定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和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薪酬金額。
3.2.2 非貨幣性職工薪酬
3.2.2.1 福利新會計處理
原有財務制度下對職工福利的會計核算是計劃經濟及其轉型期間的產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原有財務制度下對職工福利的會計核算存在的弊端日益顯現。因此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從稅后利潤提取公益金的規定; 另一方面, 目前規范的工資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已初步建立,要求所有企業都按工資總額的 14%計提福利費, 會造成會計核算范圍不符合事實: 大部分民營企業按規定計提卻很少開支, 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則將大量不合規的開支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應付福利費經常出現紅字。因此,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的《企業財務通則》取消了按工資總額的 14%提取職工福利費的做法, 新準則取消了“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執行新的新的財務通則后對于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的處理, 不同的企業處理方式不同。目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企業發生的工資及福利費用, 內資企業實行計說工資制度, 是在計稅工資和計稅工資的 14%范圍內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 是在實際工資和實際工資總額的 14%范圍內據實扣除, 即將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為據實扣除制度, 指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至于何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則有待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進一步明確。
3.2.2.2 養老保險費會計處理
原準則制度對基本養老金的會計處理是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而對應計算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則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貸記“應付福利費”科目。根據職工薪酬準則, 無論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還是補充養老保險, 計提時一律按照受益對象( 職工所在崗位), 分別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企業及(或)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形成的獨立于企業運行的企業年金基金, 則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 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會計處理和列報。《企業年金基金》準則是是用來規范企業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 要求他們以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基金受托人是編制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的法定負責人。將“社會保險費”中包含的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分開設置明細科目, 這樣能較為清晰地反映企業目前負擔的基本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費用, 也有利于條件成熟時有條件的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員工補充“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并逐步向補充養老保險按“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會計處理模式過渡。
總之,在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企業的薪酬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無論其中哪一方面發生變化,都會影響企業整個薪酬制度的設計。雖然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論都已經日趨完善,但在我國的企業薪酬管理工作還有待完善。本文結合人力資源管理知識,試探討新會計準則中的變化對薪酬制度設計的影響,為企業的薪酬管理工作提供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1] 張鵬飛.新會計準則給企業職工薪酬帶來新變化[J].上海國資,2008,3:54-55
[2] 孟建.新會計準則中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J].商業會計,2007,19:16-17
[3] 劉梅.新會計準則下職工薪酬的核算[J].安徽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4:26-27
[4] 王玉娟.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職工薪酬準則的特點與影響[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2: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