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對國資委所出資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其中,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辦法》指出,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等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