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所周知,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已經成為各國經濟發展所面臨的嚴峻問題,作為經濟強省,江蘇在環境保護方面任重道遠。要解決好環境污染問題,使經濟發展與環境問題協調起來,企業首先要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加強環境信息的披露,接受社會、公眾以及政府的監督。
一、樣本選取
樣本選取江蘇省上市公司。考慮制造業涉及面廣并具有代表性,按證監會行業分類,制造業包括:食品、飲料,紡織、服裝、毛皮,木材、家具,造紙、印刷,石油、化學、橡膠、塑料,電子,金屬、非金屬,機械、設備、儀表,醫藥、生物制品等,因此以江蘇省上市公司制造業為研究對象,通過中國上市公司資訊網、巨潮資訊等網站對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滬、深兩市上市的江蘇省上市公司制造業共查找58家企業。以各企業的招股說明書和近3年(2006—2008年)年報為樣本資料,利用統計與內容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對江蘇省制造業環境信息披露進行分析研究。
樣本企業上市時間為1993—2008年,江蘇省制造業58家企業上市時間分布見表1,反映各年上市企業數量。一般情況下招股時間與上市時間一致,對少數企業招股時間與上市時間為跨年度的,按招股時間年度統計。
二、江蘇省制造業招股說明書分析研究
(一)環境信息披露趨勢分析
通過對58家企業的招股說明書按上市時間分別統計環境信息披露情況,得出江蘇省制造業招股說明書環境信息披露趨勢(見表2),由于上市時間跨度較長,同時考慮樣本數量等因素,表2中上市年份適當合并列示。
統計分析表明,環境信息披露比例平均為69%,按上市時間分析,1995年之前,上市的企業均無環境披露信息,1996
—2000年間環境信息披露比例逐年上升,分別為25%、50%、71.4%、83.3%;2001—2005年間其環境信息披露各年之間處于相對不穩定狀態,2006—2008年環境信息披露均為100%。
(二)招股說明書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與質量
從招股說明書環境信息披露內容看(見表3),主要在風險因素及對策、募集資金運用、業務與技術、發行人情況、公司發展規劃中披露,其中,以前三項居多。
進一步對2006至2008年間15個上市公司重點分析,15家企業均在募集資金運用中披露了相關環境信息,占100%;9家企業在業務與技術中進行披露,占60%;5家企業在風險因素中披露,占33.3%。可見2006年以來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更注重募集資金運用以及業務與技術。
經過對招股說明書環境信息的內容分析發現,在特定時期所反映的內容具有共性或某些特點,現將其歸納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0年之前)、第二階段(2001—2005年)、第三階段(2006—2008年)。
第一階段上市的企業,其環境信息披露主要在風險因素中簡單披露,字數也很少。第二階段上市的企業,其環境信息披露較前者要詳細,但各企業信息披露內容詳盡程度差距較大,存在隨意性,一般缺乏具體數據說明。第三階段,環境信息披露較充分,一般在募集資金運用和業務與技術等方面詳細披露,對存在廢水、廢氣、固廢、噪聲、放射性污染等污染物的具體環保措施分別披露了處理方法。披露企業存在高危險、重污染情況,還披露因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因素受到處罰的情況,近3年相關費用成本支出及未來支出情況等,環境信息披露量化指標(包括貨幣性與非貨幣性)增加。如云海金屬(2007年上市),披露了公司近3年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的實際支出(包括資本開支和費用開支)以及未來3年的支出計劃,并說明公司未來3年環境保護費用預期較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需相應進行環保投入。
三、江蘇省制造業年度報告分析研究
(一)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
根據江蘇省上市公司制造業近3年(2006—2008)年報,統計分析其環境信息披露狀況,見表4。
2006-2008年報,各企業主要在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注釋、重要事項三個項目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其中以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注釋披露較多(見表4)。此外,有1家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披露(紅豆股份)、3家企業在社會責任中披露,包括康緣藥業、寶勝股份、航天晨光。
由表4可見,江蘇省制造業2006年環境信息披露比例為31.3%,根據張星星等對2006年年報分析,環境信息披露比例平均在50%左右,顯然江蘇省制造業上市公司2006年環境信息披露比例較低。2007、2008年分別為55.6%、55.2%,基本處于穩定水平。由此認為,江蘇作為經濟強省并未顯現環境信息披露的超前性,經濟發展與環保意識并未協調。
從年報中環境信息披露內容分析,“董事會報告”中,主要集中在風險因素、節能減排的定性描述,在投資情況中對企業的環保投資項目進行闡述,包括投入資金數額、累計投資、完工程度等; “財務報表注釋”中,環境信息主要體現在“在建工程”、“長期待攤費用”、“營業外收入”、“環保補貼收入”、“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等報表項目及其說明中;“重要事項”中,披露比例相對較低,主要涉及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企業合并等過程中環境污染處理問題,對于涉及環境問題的重要工程項目,在建工程同樣反映在重要事項中。如紅豆股份2008年污水改造工程信息披露。值得關注的是華芳紡織在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表注釋中均披露了污水處理的環保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及其相應成本等,這反映企業重視環境保護,企業治理環境污染不僅僅只產生成本費用,同樣可以帶來收入、效益,政府應大力提倡并正確引導。
(二)環境信息披露的連續性
為了反映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可比性,可對環境信息披露的連續性進行分析。排除2006年到2008年新上市的15家公司,剩余43家公司中,連續3年在年報中披露環境信息的公司有12家,占27.9%;連續2年披露環境信息的公司有12家,占27.9%;只有1年披露環境信息的公司有13家,占30.2%;剩下6家公司沒有披露環境信息,占14%。顯然,單項比例中,僅1年披露信息的公司占比最高。如果假設能夠連續2年及以上披露環境信息的公司認為能“嚴格履行環境信息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司僅24家,占比55.8%,這與在招股說明書中近3年100%比例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再從前述信息披露的內容看,年度報告中信息披露分散,各企業信息披露方式、內容受個人偏好、利益驅動,隨意性大。由此可見,信息披露缺乏連續性、規范性、可比性。
四、結論與啟示
通過江蘇省制造業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及年度報告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和啟示。
(一)招股說明書環境信息披露不斷完善,信息披露較充分
從招股說明書環境信息披露發展過程看,環境信息披露已逐步詳細與完善,特別是2006年以來,環境信息披露充分并具有規范性。這得益于我國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與完善。回顧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1997 年證監會發布的“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一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的通知”中關于“發布招股說明書正文的風險因素與對策”中規定,要求公布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行業特點、發展趨勢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業競爭情況,包括環保因素的限制、嚴重依賴有限的自然資源等。自此,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有關環境信息披露初步形成,并主要反映在風險因素與對策之中,但內容較空泛。2001年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 號—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第1 號—招股說明書》,要求企業對存在高危險、重污染情況的,應披露公司對人身、財產、環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并要求披露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及采取的措施。2003年與2006年又進行了兩次修訂。其中2006年5月修訂并執行的《第1號——招股說明書》對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在 “業務與技術”中規定,存在高危險、重污染情況的,應披露安全生產及污染治理情況、因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原因受到處罰的情況、近3年相關費用成本支出及未來支出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與2001年、2003年的規范相比,強調了企業污染治理情況的披露,同時要求披露因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原因受到處罰的情況、近3年相關費用成本支出及未來支出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在“募集資金運用” 中應披露: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采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與2001、2003年的規范相比,要求增加資金投入情況的信息披露。這就是為什么2006年之后環境信息披露較充分的原因。由此可見現行規范更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年度報告信息披露比例不高,披露方式不規范,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較低
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表明,年度報告環境信息披露比例不高,近2年均在55%左右,相對于招股說明書的披露要低得多。從已披露企業的信息內容與質量看,環境信息披露分散,披露方式不規范,在披露時帶有很大的隨機性,使得環境信息的披露缺少一定的連續性,也降低了環境信息的可比性。樣本公司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主要采用文字描述,大多數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只是提到要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并沒有提到具體的措施,即使提到措施也只是簡單的文字描述,信息披露的量化指標少,主要以財務報表注釋反映環保投資項目、支付排污費以及環境污染的獎勵或處罰等,環境信息的有用性較低。
(三)信息披露缺乏主動性,我國環境信息披露體系亟待規范
年度報告與招股說明書的顯著差異,反映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環境信息的主動性。研究表明,江蘇作為經濟強省并未顯現環境信息披露的超前性,信息披露與地區經濟并不相關,經濟發展與環保意識并未協調。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國已相繼出臺了與環保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有關環境信息披露的法規、準則不夠完善,尤其是有關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2007年1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未對環境信息披露作出規范。2007年4月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信息公開的主體和范圍,但《辦法》僅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披露環境信息;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筆者認為在當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自愿性低的情況下,應要求上市公司所有企業強制披露,對無污染企業實行零報告制度。目前,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環境信息問題的具體規范還是空白,因此,不難理解為什么年度報告的環境信息披露方式不規范,披露內容的可比性、相關性差。鑒于信息披露的內容與質量,證監會、財政部等應盡快規范環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內容、指標等,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更要強化環保意識,承擔社會責任與環境責任。可見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有用性、可比性,關鍵是建立并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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