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標準化期貨合約的交易。根據交易內容不同,可分為商品期貨交易和金融期貨交易兩大類。商品期貨交易與商品現貨交易相比,交易目的、交易對象、交易方式、結算方式等都有所不同。下面先分析商品期貨交易的有關各方。
一、商品期貨交易的有關各方及會計核算主體的界定
(一)商品期貨交易的有關各方
一般企業(非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是商品期貨交易的有關各方。它們之間的關系及商品期貨交易的程序如圖1所示。
期貨交易一般都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只有會員才可以進場交易。一般企業都是非會員。企業要想進行期貨交易,則需委托期貨公司代為進場交易。期貨公司按照企業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企業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續費,其交易結果由企業承擔。交易過程企業不需要向期貨公司繳納期貨合約價值的全部金額,只需要按交易金額的5%到10%繳納交易保證金。期貨交易所組織并監督交易、與會員進行結算和交割。
(二)商品期貨交易會計核算主體的界定
企業會計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對商品期貨交易的三主體:一般企業、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都應該按照準則的規定各自對商品期貨交易進行會計處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這就意味著期貨公司與期貨交易所在期貨交易中起著橋梁作用,連接期貨合約買賣雙方。因此,商品期貨交易三主體就只有一般企業可以適用套期保值準則。下文就以一般企業對商品期貨交易的會計處理為研究對象。
二、商品期貨合約的確認與計量
(一)商品期貨合約的確認
合理使用商品期貨合約可以規避企業面臨的一些風險,但也應該明確期貨合約包含了重要風險,可以說它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在表內進行確認,將不能正確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業績和企業期貨交易中的重大風險。因此,需要在表內對期貨合約進行確認。如果商品期貨合約可能引起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按將來很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金額的數值,確認為資產。反之則確認為負債。
(二)商品期貨合約的計量
期貨交易的目的是為了規避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或利用價格波動進行投機獲利,而不是轉移商品所有權。因此,期貨交易的對象是期貨合約本身,而不是合約中的標的資產。在企業開倉時,期貨合約的公允價值應該為零。舉例來說:某企業委托期貨公司在期貨市場上買入價格為40萬元,兩個月后到期的原材料期貨。這里的40萬元是原材料的公允價值而不是期貨合約的公允價值。期貨合約的價值源于標的資產價格的變動。剛開倉時,標的資產的價格沒有發生變化,期貨合約的初始確認價值應為零,不需要進行任何賬務處理;而以后隨著標的資產的價格發生改變,再將期貨合約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
三、商品期貨交易涉及的會計科目
(一)商品期貨交易會計科目設置的原則
《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和《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補充規定)把商品期貨分為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兩種業務,會計處理有所不同,導致套期保值業務的盈虧最后計入主營業務利潤,而投機交易業務的盈虧最后計入其他業務利潤。套期保值業務的盈虧可以計入主營業務利潤,但是把期貨盈虧間接抵減主營業務成本,不能正確反映出企業風險管理的業績,反而容易讓企業產生用期貨合約進行投機交易的心理。另外,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沒有在表內確認浮動盈虧。期貨市場上商品價格經常波動,如不在表內對商品價格變動導致的浮動盈虧進行確認,風險容易被忽視或人為地隱藏。
鑒于此,在設置會計科目的時候,要著重注意商品期貨業務浮動盈虧的確認及最終利得與損失計入利潤的方式。
下文主要討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會計處理。
(二)商品期貨交易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根據相關規定及慣例,為核算套期保值業務,除了按準則規定設置“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及“套期損益”科目外,還應設置以下科目:
1.“期貨保證金”科目,核算企業向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劃出和追加的、用于辦理期貨業務的保證金。期貨保證金的所有權屬于企業,是一種暫存款性質的應收款項。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該用“其他應收款——期貨保證金”,而不僅僅用“期貨保證金”,忽視其上一級會計科目和期貨保證金的本質。
2.“期貨交易清算”科目,輔助登記科目,反映企業與期貨公司的往來結算款項。在逐日盯市結算制下,期貨市場價格變動導致套期工具產生的盈余劃入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收款——期貨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若為損失則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商品期貨交易會計處理與案例分析
(一)企業商品期貨交易的會計處理
期貨合約的市價是不斷變化的。期貨交易所是逐日按收盤價記賬和結算的,但在會計實務中不可能天天調賬,而只在每一會計期末,例如每個月月末,再作調整。
以商品期貨公允價值套期為例:
A公司在3月31日擁有10噸陰極銅,其成本為40萬元。該商品在90天內作為正常的營業銷貨。目前的現貨銷售價為50萬元,與6月份期貨價格相同。A公司預計價格有下降趨勢,但希望下一季內也能保持住這個價格。為此,A公司在期貨市場上預先售出6月份期貨合同兩份,每份5噸,每份價25萬元。5月31日期貨價格跌為每份23.7萬元,現貨價格為每噸4.8萬元。6月17日期貨價格跌為每份22.6萬元,A公司決定按現行期貨價格買入相應期貨合同兩份而平倉。同日又以45萬元的現貨價格出售10噸現貨。套期保值得失計算如表1所示:
總盈利9.8萬元(沒有考慮手續費),與當初按50萬元售出利潤相當,達到套期保值目的。表2是具體的會計處理(省略了書面指定文件的相關內容,假設初始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不考慮增值稅的影響,單位:元)。
(二)企業商品期貨交易的案例分析
經過會計處理,可以得出:在現貨市場上,“套期損益——被套期項目”二級科目為借方余額5萬元,主營業務利潤為10萬元,現貨市場的利潤為5萬元;在期貨市場上,“套期損益——套期工具”二級科目為貸方余額4.8萬元。與套期保值得失計算表中結果一致。
同時,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就是期末結轉套期損益之后,本年利潤為借方發生額0.2萬元。這0.2萬元是由于陰極銅的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價格變動導致的。對于這0.2萬元,也可以這樣理解:這是按50萬元銷售貨物賺取的10萬元(假如3月份賣出)與在套期保值下銷售貨物賺取9.8萬元(6月份賣出)之差,說明套期保值業務沒有完全規避風險,還有0.2萬元的風險沒有規避。這損失是實際與預期差異的損失,而不能把它理解為是企業進行陰極銅期貨交易所導致的損失。這里用數學等式來表示就是9.8萬元=10萬元-0.2萬元。如果不積極地進行套期保值,那么公司將損失5萬元而不僅僅是0.2萬元了。
若按補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則現貨市場上A公司的利潤是45萬元主營業務收入減4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等于5萬元。在期貨市場上公司有4.8萬元的遞延套保收益,把這4.8萬元沖減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相當于沖減主營業務成本,總盈利是9.8萬元。用數學等式來說明就是9.8萬元=5萬元 4.8萬元。前面得出的數學等式是9.8萬元=10萬元-0.2萬元。相同的結果,結算過程不一樣,給決策傳遞的信息就不一樣。按補充規定來處理,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盈利4.8萬元,傳遞了期貨交易是高收益性業務的信息,而讓公司忽略了進行期貨交易的最初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保住10萬元,但實際上還有0.2萬元沒保住,沒有完全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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