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企業特別是生產、制造類企業,固定資產是企業一項重要的長期資產。在企業整個生命周期內,企業需要持續使用大量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取得對企業的生產、發展尤為重要。固定資產一般具有價值大、使用時間長、價值轉移方式特殊等特點。在企業成立初期和迅速擴大生產階段,通常會面臨現金流量無法滿足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為了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企業除發行債券、向金融機構借貸等方式外,也可以采用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企業采用租賃方式可以通過每隔一個期間支付一次租金的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使用權,既能解決當期現金流量不足的問題,又能滿足生產對設備的需求。
一、經營租賃的條件
租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方式。本文僅對經營租賃方式進行探討。經營租賃最主要的外部特征是租期短,只取得資產的使用權。由于租期短,租賃資產的成本就不會得到完全補償;由于不能獲取資產的所有權,承租人通常不會關心資產的維修和保養。在進行租賃方式的判斷時,可以采取排除法:如該租賃方式不符合融資租賃,那么就屬于經營租賃(我國稅法規定,除融資租賃之外的租賃都是經營租賃),不符合下列任何一個條件的為經營租賃:
第一,在租賃期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第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第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除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的款項,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的現值幾乎相當于(指90%或以上)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二、經營租賃的決策標準及租賃期間的現金流量
企業取得資產的方式有許多,需要在幾種方式中進行選擇,但企業進行決策的標準是取得資產的稅后現金流量最小為首選方案。由于稅法同會計上對同一業務(包括對租賃的分類標準)的處理有些差異,而企業的各項稅費是按稅法規定進行計算及繳納的,因此進行方案比較時,現金流量只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計算才能作出正確的決策。
如果通過購置取得資產,企業需籌集購置資產所需的資金,同時獲得資產的所有權;如果通過經營租賃取得資產,則租賃公司提供購置資產所需的資金,承租公司需要支付一系列的租金,同時獲得資產的使用權。在比較兩個方案時,通常假設自行購置的資金來源于借款,這是因為企業如果不購置固定資產,便可將這部分資金進行投資或借出,投資報酬率至少等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租賃籌資和借款籌資的風險基本相同,因而具有可比性。典型的租金現金流出是年金形式的等額付款,它同償還債務本息的現金流相似,因此可以將租金看成是借款購買的本息償還額,據此計算項目的凈現值(即NPV),并判斷采取哪種方式取得資產。評價方案的基本模型如下:
NPV(承租人)=租賃資產成本-租賃期現金流量現值
該模型是以租賃方案為基礎,通過比較經營租賃與自行購置兩種方案的現值成本差來進行決策。如凈現值為正,說明經營租賃資產的稅后現金流量的現值小于資產的購置成本,則采取經營租賃方案比較有利,否則應采取購置方案。
該模型的主要參數說明如下:
(1)租賃資產成本。如果企業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就可避免購置租賃資產的現金流出,租賃資產成本是經營租賃方案的一項現金流入。租賃資產成本包括其買價、運輸費、安裝調試費、途中保險等全部購置成本,具體范圍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如果承租人自行支付運輸費、安裝調試費、途中保險等,則出租人只為租賃資產的買價融資,即租賃資產購置成本僅指買價。
(2)租賃期稅后現金流量。經營租賃引起的租賃期間的稅后現金流量包括租金支付額、租金抵稅額和失去的折舊抵稅額。租金的支付是租賃方案的一項主要現金流出;根據稅法規定,經營租賃的租金可以抵稅,租金抵稅額是租賃方案的一項現金流入;由于經營租賃的資產不能計提折舊,因此折舊抵稅額就成為了租賃方案的一項現金流出。
(3)租賃期現金流量折現率。租賃業務中的租金定期支付,類似有擔保的債券;租賃期結束前租賃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屬于出租方,如承租人不能按時支付租金,出租方可收回租賃資產,租賃資產就是租賃融資的擔保物。由于租賃期的現金流量是稅后的流量,所以租賃期現金流量的折現率采用有擔保債券的稅后成本率。
(4)期末資產現金流量。在經營租賃方式下,租賃期滿,不僅資產的余值是承租人失去的一項現金流入,同時租賃期滿時資產的變現價值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引起的抵稅(或交稅)也是企業期末的一項現金流入(或流出)。
(5)期末資產的折現率。通常持有資產的經營風險大于借款的風險,因此期末資產的折現率要比借款利率高,期末資產現金流量的折現率根據項目的必要報酬率確定。
例:甲公司欲購置一臺設備,有關購置及租賃資料如下:
(1)如購置,預計購置成本600萬元,該固定資產的稅法折舊年限為6年,法定殘值率為購置成本的10%,預計4年后的變現價值為120萬元;
(2)如租賃該設備,租賃公司要求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70萬元,租期為4年,租賃期滿設備不轉讓所有權;
(3)甲公司的所得稅率為30%,稅前有擔保借款利率10%,項目要求的必要報酬率為12%,請代甲公司作出決策。
要求:預計甲公司在整個租賃期間有可供抵稅的收益,請代甲公司作出設備是購置還是租賃的決策。
解:首先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對租賃的稅務性質作出判斷:
①租賃期滿設備不轉讓所有權;②租賃期比資產使用年限:4÷6=66.67%,低于稅法規定的75%;③租賃最低付款額的現值:170×(P/A,10%,4)=170×3.1699=538.883萬元,低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即540萬元。由于該租賃業務不符合融資租賃的任一條件,所以該租賃業務屬于經營租賃,其租金可直接抵稅。
資產的年折舊=600×(1-10%)÷6=90(萬元)
第4年末設備的賬面價值=600-90×4=240(萬元)
第4年末設備的變現價值=120(萬元)
企業因經營租賃資產而損失設備變現抵減的稅金
=(120-240)×30%=-36(萬元)
稅后擔保利率=10%×(1-30%)=7%
其中:51=170×30%,-27=-90×30%。
如果企業購置該固定資產需在購置初期支付購置款600萬元,大于租賃業務的現金流量現值,甲公司應采用經營租賃方案取得資產的使用權。(見表1)
三、損益平衡租金的計算
企業在進行資產購置、租賃設備的決策時,不能被動地等待租賃公司提出租金要求;然后再根據租金來計算租賃方案現金流量的現值;最后根據計算結果來決定租賃與否。企業為了在租賃談判時根據自身能承受的最高租金來決定租賃資產還是購置資產,應先計算企業可接受的最高稅前租金即損益平衡租金(即租賃資產稅后現金流量的現值同資產的購置成本相等時的稅前租金)。若出租方的租金要求高于損益平衡租金,企業應采取購置方案,否則采取租賃方案。計算公式如下:
這個公式是評價方案基本模型的特殊情況,即NPV(承租人)等于0時的稅前租金,公式中的稅前租金是指每次支付的稅前租金,折舊抵稅是指每一個支付期間的折舊抵稅,如稅前租金按年支付折舊抵稅就指年折舊抵稅。這個公式運用的條件是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時點是承租人所設想的,如公司在整個租賃期每次支付租金的時間點一致;等額支付租金或每筆租金之間存在規律等。倘若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金額沒有規律,該公式的解可能有無數,因此該公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通常,該公式需使用“試誤法”進行求解。如果租賃期各年的現金流量相等,如等額支付租金、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折舊等,損益平衡租金公式可簡化為:
上例,甲公司的損益平衡租金=(600-27×3.3872
-99.138)÷[(1-30%)×3.3872]≈172.67(萬元)
或:甲公司的損益平衡租金=[(600-99.138)÷3.3872
-27]÷(1-30%)≈172.67(萬元)
企業資產的獲得是企業經營活動正常運行的前提,固定資產的獲取方式是企業的一項重大經營決策。從現金流量方面進行決策是企業進行決策的中心,但并不是租賃決策需考慮的唯一因素,租賃決策需考慮的因素涉及法律、金融、保險、稅務、會計、財務管理等諸多方面,如上例從會計利潤方面進行考慮就可能與之相反。
如上例,企業兩個方案的資金來源都是借款,借款都于第4年末才歸還,企業每年末支付借款利息,企業采用的折舊方法同稅法一致,企業這4年在未扣除借款利息、租金或折舊前的營業利潤都是420萬元,假設當期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試比較兩種方案下營業利潤的大小。(見表2)
其中:170為每年支付的租金,17為租金的借款利息。由于企業是于每年末支付租金,所以第一年無利息支出,每兩年只需支付第一年末租金的利息,以此類推,第四年末就需支付前三次租金的利息,90為資產每年的折舊,60為購置資產而借入資金的利息,由于資產要在年初就投入使用,所以第一年末就需支付借款利息,240為資產4年后的賬面價值,120為資產4年后的變現價值。
對于不同期間的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決策時所采用的評判標準會大不相同。處于生產、發展階段的企業,企業的當前目標不是賺取更多的利潤,而是爭取足夠的現金流量來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此時運用現金流量來進行經營決策才是最佳;而對處于成熟、衰退階段的企業而言,爭取足夠的現金流量來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如何利用現有的生產資源賺取更多的利潤才是企業的目標,因此這個時期企業應通過比較利潤來進行決策。同時,企業的財務目標不同,所采用的評判標準也有所不同。以利潤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目標的,企業通常會運用利潤來進行經營決策,而以股東財富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目標的企業,通常利用現金流量來進行經營決策才會同企業的財務目標相一致。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決策時,并不是單一地考慮現金流量或利潤,企業應考慮所處的生產周期或財務目標而采用不同的標準來衡量方案的好壞,無論采取哪種方案作為評判決策的依據,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都是最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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