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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風險防范問題淺析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的過程中,能為商業銀行及客戶帶來價值變化的載體。

普通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即是在相關契約的規定下,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給商業銀行代為管理,形成典型的委托代理關系。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商業銀行與投資者會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商業銀行由于擁有個人投資者乃至監管部門不具有的信息優勢,為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業銀行在代理過程中可能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產品設計和投資管理。這使得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與實際收益率不符、投資過程不公開、侵占投資者個人資產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從保護投資者利益角度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從豐富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監管法規建設、切實推進投資者自身教育、強化第三方托管人交易監督力度等方面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風險防范工作,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豐富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監管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制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的主要依據。2005年11月1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開始生效,這是我國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第一部法規。該辦法對理財業務進行了分類和定義;強調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并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同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開始生效,該指引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綜合理財服務的風險管理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產品風險管理三項風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首次提出了資產托管的概念,要求對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

2006年6月21日,《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生效,該通知對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托管機制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將其看作是控制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的重要措施。該通知同時對代客戶境外理財允許的投資標的進行了說明,既主要投資于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禁止直接投資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商品類衍生產品。

2006年6月23日,針對個人理財產品訴訟而引發的商業銀行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斷加大,以及產品結構過于復雜和投資對象的多元化所帶來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上升,銀監會頒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向投資者充分、清晰和準確地解釋相關風險,不得用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宣傳。

伴隨著國內各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不斷發展,以及廣大投資者對海外投資標的逐漸適應。2007年5月10日,銀監會對《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內容作了調整,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投資標的擴大為境外股票、結構性產品以及用于避險的衍生產品。“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成為了這一時期風險監管的導向。監管機構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要建立客戶適合度評估機制,依據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預期等資料對客戶的風險承受度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等級,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等級適當的產品,避免理財業務人員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在對收益率以及投資決策的信息披露上,也進一步明確了要求。

2007年11月28日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將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并對相關報送程序進行了簡化或降低了要求。此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數量和規模迅速膨脹。

然而,伴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到來,部分商業銀行發行的個人理財產品由于諸多原因,出現巨額虧損,甚至被迫清盤,對銀行和投資者均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為此,2008年4月3日,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產品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客戶評估流于形式,風險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財業務人員誤導銷售和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進行了更嚴格、更明確的要求。

2009年7月6日,針對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標的混亂、風險控制措施不力的傾向,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不得投資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損失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以及結構過于復雜的金融產品;用于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標的市場公開評級應在投資級以上;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權益類理財產品被全面抑制。
縱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相關監管法規的演變過程,不論監管法規的導向、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及理念,還是理財產品的設計、募集、運作投資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對投資者的教育和保護工作也日益強化。然而現有的監管法規仍然無法對某些存在的問題提供有效監管:如目前尚未有統一的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運作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引入資產托管機制,通過第三方托管人對投資管理者的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也是防范理財產品風險的有效手段。但目前,除QDII類產品法規規定需要強制托管外,其他類型的理財產品是否需要托管,完全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相關監管法規的建設,從制度上加強理財產品的風險防范。

二、加強投資者自身教育

投資者作為理財產品的直接購買者和最終持有人及受益人,應進一步強化自身教育,在充分了解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的特點的基礎上,根據自身風險偏好和資產狀況,有針對性地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投資者首先應了解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分類。按照投資標的不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可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和權益收益類理財產品兩大類。前者又可細分為貨幣市場類、債券市場類、票據資產類和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從收益類型即對本金損失承諾的不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三類:保證收益型、保本浮動收益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而根據流動性的不同,理財產品可分為帶有提前贖回及提前終止條款和不帶有提前贖回及提前終止條款兩類。

其次應充分了解理財產品的風險。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普遍具有以下風險。

1.流動性風險:大部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都不能提前支取,雖然有部分產品設計了提前贖回或終止條款,但投資者在選擇提前贖回或終止后,其實際所獲收益率比原預期收益率會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在產品存續期內如果投資者產生流動性需求,可能面臨理財產品持有期與資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如果在投資期間急需資金,則只能通過質押貸款的方式獲得資金。

2.市場風險:目前商業銀行發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多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即不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同時也不承諾最低收益。這其中權益類理財產品由于本身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市場,其收益率與投資標的的市場表現緊密相關,投資者最終獲得的實際收益率常常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而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由于預期收益率相對固定,如在投資期間遇市場利率調整,投資者將損失利率調整的機會收益,甚至出現所持有的理財產品實際收益率低于同期限儲蓄利率的情況。

3.信用風險: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由于投資于不同類型的投資標的,廣大投資者還面臨著標的資產債務人違約的信用風險。特別是對于目前占據市場主要地位的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如遇債務人違約,投資者將可能遭受巨大損失。

除此之外,投資者還面臨著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披露不充分、購買和贖回限制條款較多等問題。投資者在選擇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時,一定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了解產品的投資標的、收益率計算依據、流動性設計等細節,并在此基礎上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三、加強托管人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托管機制是指由第三方商業銀行即托管人承擔受托人角色,負責保管理財產品資產,并監督投資管理人對理財產品資產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實際操作中,擁有較高獨立性的托管人,憑借其掌握的投資人資產運作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或信息獲取成本高昂的難題。可以說,托管機制是保障投資者委托資產獨立性,消除投資管理人即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及各類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有效途徑,是利用信托機制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和安排。

然而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托管只停留在“表面托管”之中,僅僅局限于對托管資產的資金保管、資金清算和表面一致性的監督服務,未能對托管銀行在實際運行中的職責定位、應履行的責任、提供的托管服務標準及相關罰則等進行說明;其次,就目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的模式,人民銀行、證監會均未配套出臺賬戶開立辦法,使得銀行、證券、債券和基金賬戶因沒有依據而無法開立,使得商業銀行獨立投資管理不具有可操作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托管銀行對理財產品運作信息的確認;再次,如前所述,目前監管法規并未強制要求所有理財產品必須接受托管,同時對理財產品托管銀行的確定條件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現實情況下,許多理財產品并不經過托管,或者由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自己來托管,使托管機制的發生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切實加強托管人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職責,把托管機制落到實處,保證商業銀行理財資產安全,維護投資人利益。

四、結束語

綜合本文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風險防范的解析,可以看到,通過加快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監管法規建設,實行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發展實踐配套的監管措施;加強投資者自身教育,幫助和提升投資者對個人理財產品的認識和了解;繼續增加個人理財產品托管機制的應用,通過托管機制加大對商業銀行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等措施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對個人理財產品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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