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綠色稅收現狀
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只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被認為是綠色稅收,但設計初衷大都不是為了保護環境。可以說,我國的稅制體系中還沒有一個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種。
(一)資源稅。資源稅是對開采地下礦藏資源和生產鹽征稅,對于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促進國家資源合理、有效、節約地開發利用,防止亂采濫伐資源,減少資源損失浪費有積極的作用,是保護資源的重要稅種和主體稅種之一。
(二)消費稅。長期以來,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對含鉛汽油和不含鉛汽油分別以不同稅率征稅,有利于保護環境;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極限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有利于鼓勵節約能源。2006年 4月1日,國家對消費稅進行了重大調整,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產品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目的就是鼓勵節約木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導向。
(三)增值稅。我國對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等產品、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和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廢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即征即退。
(四)所得稅。對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內資企業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提供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等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和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生產高效低毒農藥、保持生態平衡的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按10%的低稅率征稅。對于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促進環境保護、減少污染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其他稅種
1、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我國龐大的人口數量使土地資源(尤其是耕地資源)變得更加重要。為了保護土地,政府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有、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稅。
2、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近年來,國內各種交通車輛數目劇增,排放的尾氣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污染,同時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鑒于此,我國對在境內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農用運輸車和掛車征收車輛購置稅,稅率10%。
■二、我國現行綠色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現行綠色稅收體系較之以前,略有成效,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多問題。
(一)綠色稅收整體比重不高。近年來,綠色稅收占我國總稅收的比重始終在16%左右,稅收綠色化水平較低,難以對環境保護產生重大影響,因而弱化了稅收對環境保護的職能。
(二)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在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中,缺乏全面的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稅收這一經濟杠桿在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三)考慮環保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我國現在的一些有利于環保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在企業所得稅政策中規定的對納稅人以“三廢 ”為原料所生產的產品給予減免所得稅優惠,零散且比重較小的存在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無法充分起到調節作用。
(四)相關的稅費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國超標排污標準、收費率明顯偏低且成本較高。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這種收費依據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
■三、對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的部分,不斷提高綠色稅收比例。
①稅收總收入包括稅務部門征收的國內稅收收入,和海關征收的關稅、船舶噸稅、代征的進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財政或地稅部門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并扣除了出口退稅,為稅收凈收入數。
由上表可知我國綠色稅收的收入相對額有所提高,也可見國家在現階段對于提高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所做出的努力,比如:
1.對土地和房地產的征稅力度加大,體現了國家保護耕地和防止土地亂用的態度。
2.降低低小排量汽車的車輛購置稅,不失為緩和城市交通和減少汽車尾氣排放的間接措施。
3.對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如成品油、煙、酒)加大了征收監管力度。
但是綠色稅收收入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仍然不是很高,且稅源比較分散,我國的綠色稅收比例仍需逐步提高。
(二)開征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新稅種
環境保護稅是國家為保護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或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一個稅種。根據國際和國內環境保護現狀,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實踐,結合我國目前在環境保護稅收方面已有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我國的環境保護稅可包括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棄物稅、垃圾稅等稅種。
(三)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1.以國情為本。借鑒外國成功經驗,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不盲目照抄照搬。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環境保護稅應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的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稅款專用是環保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和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這一原則同時也是提高綠色稅收實施效率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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