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營利組織掀起的全球性經濟構架改革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據美國學者萊斯特 #8226;薩拉蒙研究所得,非營利組織在全球的平均規模是:4.6%的各國GDP,5%就業人口占非農就業人口,10%服務就業人口,27%公共部門就業人口。由此可見,非營利組織在全球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自改革開放之后,非盈利組合在我國社會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也日益增強,并逐漸成為經濟構架中彌補“政府失靈”以及“市場失靈”的一股強勁力量。
一、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引發的誠信危機
非營利組織的誠信危機,可從近來社會的各個案例中找到端倪:非營利組織領導層貪污腐敗,組織內部人員變相分紅,巧借組織名目斂財,濫用公共資源。
由于非營利組織本身不具備生產性,主要靠財政撥款和社會捐贈,其委托責任為,按照出資人的意愿或指定用途來使用資金。一旦出資人,捐贈人對非營利組織的可信度產生質疑,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將受到嚴重的威脅,其存在將受到巨大的挑戰。
誠信危機的根本原因,1.現階段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問題,此為內因;2.非營利組織監管制度尚待完善,此為外因。
二、誠信危機內因——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問題
非營利組織會計的歸類問題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在美國,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立非盈利組織和私立非營利組織。其中,前者納入政府會計,遵循政府會計制度;后者,納入企業會計,遵循企業會計準則。
然而,由于非營利組織在我國的發展時間較短,與發達的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存在如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1.財務管理不規范
2.缺失配套會計監管法律法規
3.人員干部多為政府指派
4.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誠信危機外因——我國政府監管制度的缺陷
伴隨著我國政府角色的轉變,從“無限政府”的計劃經濟時代轉變到“有限政府”的市場經濟時代,非營利組織恰好彌補了某些方面“政府失靈”的情況。同時,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待成熟,非營利組織同時又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然而,由于監管觀念、權責、制度沒能同步于非營利組織在我國的發展。現階段我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制度,存在如下問題:
1.監管觀念陳舊。在經歷了長期計劃經濟模式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實施嚴格的管理,導致目前對于非營利組織監管有三種看法:第一,為工具論。非營利組織為政府執行某種決策的工具,而非與政府平等的合作伙伴;第二,為干預論。政府過多的干預了非營利組織內部事務,對其自主性構成了威脅;第三,為實用論。鑒于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中的實用主義價值,政府厚此薄彼。
2.監管主體權責界定不清。依據我國《民法條例》(1986)、《社團條例》(1998)、《基金條例》(2004)的規定,每一個社會團體都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即“雙重負責”。
3.監管法規抑制發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體現在以下兩方面:其一,門檻過高。由于對財產和組成人數的登記要求過高。其二,地域限制。根據規定:“在同一區域內已有也無法內相同或相似的民間組織,沒有必要成立的,對于民間組織的成立申請不予批準”。
四、解決誠信危機內因——加強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
在分析了推動此次非營利組織誠信危機的內外因后,針對其內因——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問題,可實行下解決措施:
1.規范財務管理。建立健全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非營利組織財務授權機制、加強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
2.健全會計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在法治國家的特征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執行和實施進行的監督需要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有力支撐。
3.嚴格內部人員管理制度。為了提升財務管理質量,非營利組織內部對人員的管理,應注重兩個方面:一,會計人員嚴格管理制度。二,高管人員的行為約束。
4.充分披露會計信息。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披露不應僅僅停留在報表層面,還應該對非營利組織的背景信息、當期進行項目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五、解決誠信危機外因——完善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監管制度
在解決了導致誠信危機內因的非營利組織現階段會計制度問題后,其外因也可以通過以下的幾項措施,加以改進:
1.與非營利組織形成伙伴關系。鑒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在理念上,非營利組織應當既保持與政府和企業的相對獨立性,又能兼顧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關系。
2.摒棄雙重負責制管理。應摒棄雙重負責制,實行單線管理,逐級上報,每個單位按行業性質納入相應的管理部門。
3.成立非營利組織監管委員。類似現有的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銀行業監管理委員會等外部監管部門的成立,可以對非營利組織進行有力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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