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百度”搜索“招期貨居間人”這個關鍵詞,可以搜索到8.8萬余條相關網頁,可見在全國一百余家期貨經紀公司中,招聘、使用居間人作為市場展業人員是一種通行的做法。有居間人存在,就會涉及到對居間人傭金的管理,但從目前我國期貨經紀公司對居間人傭金的財務管理情況來看。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使得其財務處理規范性較差。因此。規范期貨居間人傭金的財務管理,保護期貨公司、投資者、居間人利益不受侵害,已經成為各個期貨公司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期貨居間人的定義及傭金產生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從法律上理解,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經過多年的發展。居間人已成為我國期貨市場一支重要的營銷力量。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擁有的期貨居間人數量超過了期貨從業人員數量,有人曾測算,現有的市場客戶60%左右是由居間人介紹進入的,這部分客戶的交易量占整個期貨市場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場流動性的主要提供者。只有當客戶發生交易,期貨公司才會按照客戶的手續費凈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間人支付傭金。
二、期貨居間人傭金對期貨公司的財務影響
近年來,我國期貨交易量和交易額穩步趨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期貨經紀公司的盈利并非同步增加,反而不少公司有下降的趨勢。分析其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期貨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劣幣驅除良幣”的現象更加普遍,綜合手續費率在降低;另一方面其主導因素是期貨業內特有的高比例返傭。期貨公司給居間人的返傭比例低則20%,高的超過70%。更有甚者。個別客戶頭上存在二級居間,即一個客戶的手續費收入由兩人以上按不同比例提成返傭。期貨居間人的傭金占手續費收入的比例在不斷提高,所以盡管有些公司手續費收入增加,但是傭金支出更多。
那么,每年期貨公司向居間人支付多少的傭金?要估算這個數據有一定的難度,信息的不公開導致全行業的整體返傭比例以及居間人業務收入占比很難確定。如果以上兩個比例分別按照50%和60%來估算,2008年我國期貨行業平均保證金約為500億元。按lO%的手續費轉化率測算,創造的手續費收入在50億元左右,其中來自居間人介紹的客戶手續費收入約為30億元,當年期貨公司給居間人的返傭大約為15億元,約占期貨公司的經營利潤50%左右。
目前國內尚未出臺對期貨居間人相關的管理條例,制度的缺乏使得期貨公司占業務支出很大比例的傭金會計處理也雜亂無章,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有的期貨公司列入工資或勞務成本;有的期貨公司通過居間人提供住宿餐飲等各種費用發票沖賬;更極端的是個別公司出現了直接沖減手續費收入的處理手法,連營業稅也規避了,使得會計核算信息缺乏客觀性,也不具備行業可比性。
三、期貨居間人傭盒的規管理
監管部門日趨重視消除這一行業的灰色地帶,正在考慮將期貨居間人群體納入到法制監管體系中規范管理。期貨公司必須“先覺先行”,盡早做到規范居間人傭金的財務操作,強化其財務管理,切實保護期貨公司及投資者、居間人三方的利益均不受侵害。以下為筆者提出的一些解決思路:
(一)居間人相關法規亟待明晰
首先,國家相關部門應借鑒證券經紀人管理規定,依據期貨行業的特點,盡快制定并出臺《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制定統一的居間人執業規范。有了統一的規范,不僅能從根本上解決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問題,還能起到強化其財務管理的效果。
期貨公司應按規定將居間人納入管理體系,規定和嚴格執行返傭最高比例限制、依法納稅、確定居間人的合理稅收等。
(二)轉化居間人的營銷模式
期貨公司可仿效國外同行的做法,將居間人按組織結構分為內置型和外掛型兩種管理模式。
所謂內置型模式,是指把居間人作為期貨公司的員工管理,其民事責任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在內置型組織結構下,居間人以固定工資為主,盡管開發客戶達到一定交易量時也可以取得傭金提成,但所要求的交易量比較大、提成比例卻比較低。
所謂外掛型模式,是指將營銷業務進行有條件的外包,期貨公司和居間人以合作伙伴的形式共存。在外掛型組織結構下,居間人一般底薪較低或無底薪,其收入幾乎完全是傭金提成,不過其提成比例可以相當高,通常可以達到期貨公司所留存的手續費凈收入的50%以上。
(三)規范會計操作,強化財務管理
期貨公司應針對上述兩種模式的居間人區別對待,分別采取以下不同的財務操作手法。
1 內置型居間人
此類居間人全部為自然人,期貨公司將其視同為公司的內部聘用員工。但工資管理模式與其他員工略有差別。其工資薪金分為兩部分:一是每月由公司為其發放固定的底薪,并享受公司的基礎福利待遇;二是其開發的客戶所產生的留存手續費達到公司規定的一定限額以上。可按比例提成,由此獲取績效獎金。規定限額應大于其固定底薪的三倍以上,提成比例也不得高于30%。
這部分居間人工資的底薪部分應并入期貨公司員工的薪金支出共同核算;績效獎金以年終獎的形式下發,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期貨公司應按稅法規定對其代征個人所得稅。
2 外掛型居間人
這部分居問人的組織結構類同于現階段國內市場的居間人,分為機構居間人和自然居間人兩種。
每月末,期貨公司匯總當月各居間人所開發客戶產生的凈留存手續費,再扣除諸如營業稅金及附加之類的費用,
在此基數上按協議返傭比例計算出每個居間人的返傭金額,再按居間人性質分別做如下處理:
(1)機構居間人應按返傭額向期貨公司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的正規勞務費發票,期貨公司依據發票作賬務處理,計入管理費用的勞務費支出。
(2)外掛型自然居間人,不屬于期貨公司的正式員工,由期貨公司對外公開招聘,與公司是聘用關系,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不涉及人事及檔案管理。類同于保險公司的外聘營銷業務員,其薪酬設置是沒有底薪或極少底薪,其收入幾乎完全是傭金提成。
期貨公司按自然居間人的返傭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發放給各居間人。以提成傭金方式在經營費用中列入期貨公司管理費用的返傭支出。
(四)限定居間人返傭領取期限
為增強期貨公司的盈利能力,扭轉期貨公司的競爭壓力。居間人不得長期享有傭金收益,即期貨公司有必要限定居間人返傭領取期限。針對每個新開發客戶,期貨公司給予居間人不超過三年的傭金提成,三年以后,客戶生成的手續費收入全部歸期貨公司所有。
(五)考慮稅收影響
一是企業所得稅。近期,相關部門下發通知,規定期貨公司返傭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為5%,超過部分將做納稅調整。繳交企業所得稅。這項規定并未考慮到期貨行業的慣例,目前期貨公司主要依賴于居問業務生存發展,此項規定的實施勢必對期貨公司發展居問人業務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給期貨行業現有格局帶來沖擊。相關部門應從實際出發,結合期貨市場發展趨勢,對有關規定進行修訂,將稅前扣除限額比例調整為20%,以規范日后的稅收運作。
二是個人所得稅。按目前稅法規定,自然居間人所取得全部傭金要作為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未考慮自然居間人發生的市場開發費用因素應在計稅傭金中予以扣除,導致自然居間人實際稅負相當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國家為支持保險業的發展,明確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暫定為40%,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期貨行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需向客戶提供持續的服務,從實際情況來看,展業成本較保險行業更大。
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應從行業實際出發,參照同屬金融行業的保險營銷員傭金稅收政策,協調有關部門盡快解決期貨居間人傭金中展業成本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期貨公司現階段處理居間人傭金發放可采用的財務管理手法有三種:一是針對內置型自然居間人以發放工資方式處理;二是針對外掛型機構居間人以支付勞務費方式處理;三是針對外掛型自然居間人以支付返傭方式處理。而前面所提及的諸如提供費用發票沖賬等其他方式必須予以杜絕,以規避期貨公司的各項財務風險,保障期貨公司的合規經營。
四、今后期貨居間人傭金財務管理的發展方向
今后,隨著期貨居間人管理的日趨規范,外掛型自然居間人這一組織模式將會逐步消逝,其分流途徑有兩種:一是轉化為內置型自然居間人;二是掛靠外掛型居間機構。這樣,在整個期貨市場層面,居間人的組織結構應逐步轉化為內置型自然居間人和外掛型機構居間人兩種模式。而相對應的,期貨公司財務管理模式也會簡化為發放工資方式和支付勞務費方式兩種手法。
目前,期貨公司應在總結現階段期貨居間人模式運行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成熟的居間人管理模式,建立居間人制度,明確居間人合法地位,鼓勵現有部分優秀的外掛型自然居間人向內置型自然居間人轉化。通過建立和完善期貨居間人管理制度。強化居間人的財務管理。打造一支專業、誠信、高效的期貨居間人隊伍。構建合規、和諧、良性的業務發展格局,積極推動期貨經紀業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