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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高級會計實務》考試總復習第十章 內部會計控制

第十章 內部會計控制
要求:應對內部會計控制有完整而系統的認識,掌握內部會計控制的制定原則,能夠結合企業的自身狀況設計控制要點,并可以評價內部會計控制的效果,最終建立一個適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
一、內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 一 ) 內部控制的定義
特點 : P243. 1-4. (重點)
( 二 ) 內部控制的目標(重點)
1. 戰略目標 . 促進實現發展戰略。
2. 經營目標 . 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3. 報告目標 . 保證單位經營管理信息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4. 資產目標 . 保護單位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
5. 合規目標 . 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四)內部控制的組成要素
(五)內部控制的主要方法
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
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要求,合理設計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2.授權批準控制
對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授權批準按其形式可分為一般授權和特殊授權。所謂一般授權是指對辦理常規業務時權力、條件和責任的規定,一般授權時效性較長;而特殊授權是對辦理例外業務時權力、條件和責任的規定,一般其時效性較短。不論采用哪一種授權批準方式, 企業必須建立授權批準體系,其中包括 :
(1)授權批準的 范圍 ,通常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應納入其范圍。
(2)授權批準的 層次 ,應根據經濟活動的重要性和金額大小確定不同的授權批準層次,從而保證各管理層有權亦有責。
(3)授權批準的 責任 ,應當明確被授權者在履行權力時應對哪些方面負責,應避免責任不清,一旦出現問題又難咎其責的情況發生。
(4)授權批準的 程序 ,應規定每一類經濟業務審批程序,以便按程序辦理審批,以避免越級審批、違規審批的情況發生。
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職權,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經濟業務。
3.會計系統控制
會計系統是指單位為了匯總、分析、分類、記錄、報告單位交易,并保持對相關資產與負債的受托責任而建立的方法和記錄。
4.預算控制
全面預算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為達到企業既定目標編制的 經營、資本、財務等年度收支總體計劃 ,從某種意義上講, 全面預算也是對企業經濟業務規劃的授權批準。全面預算控制應抓好以下環節:
(1)預算體系的建立,包括預算項目、標準和程序。
(2)預算的編制和審定。
(3)預算指標的下達及相關責任人或部門的落實。
(4)預算執行的授權。
(5)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
(6)預算差異的分析與調整。
(7)預算業績的考核。
全面預算是集體性工作,需要企業內各部門人員的相互合作。為此,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預算委員會,組織領導企業的全面預算工作,確保預算的執行。
企業應該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工作,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5.財產保全控制
包括:
(1) 限制直接接觸。限制直接接觸主要指嚴格限制無關人員對實物資產的直接接觸,只有經過授權批準的人員才能夠接觸資產。限制直接接觸的對象包括限制接觸現金、其他易變現資產與存貨。
(2) 定期盤點。建立資產定期盤點制度,并保證盤點時資產的安全性。通常可采用先盤點實物,再核對賬冊來防止盤盈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對盤點中出現的差異應進行調查,對盤虧資產應分析原因、查明責任、完善相關制度。
(3) 記錄保護。應對企業各種文件資料(尤其是資產、財務、會計等資料)妥善保管,避免記錄受損、被盜、被毀的可能。對某些重要資料應留有后備記錄,以便在遭受意外損失或毀壞時重新恢復,這在當前計算機處理條件下尤為重要。
(4) 財產保險 ,通過對資產投保(如火災險、盜竊險、責任險或一切險)增加實物受損補償機會,從而保護實物的安全。
6.風險控制
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不可避免會遇到各種風險。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全員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 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范和控制。企業風險評估主要內容有:
(1)籌資風險評估,如企業財務結構的確定、籌資結構的安排、籌資幣種金額及期限的制定、籌資成本的估算和籌資的償還計劃等都應事先評估、事中監督、事后考核。
(2)投資風險評估,企業對各種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都要作可行性研究并根據項目和金額大小確定審批權限,對投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負面因素應制定應對預案。
(3)信用風險評估,企業應制定客戶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確定信用授予標準,規定客戶信用審批程序,進行信用實施中的實時跟蹤。信用活動規模大的企業,可建立獨立信用部門,管理信用活動、控制信用風險。
(4)合同風險評估,企業就建立合同起草、審批、簽訂、履、行監督和違約時采取應對措施的控制科學試驗,必要時可聘請律師參與。風險防范控制是企業一項基礎性和經常性的工作,企業必要時可設置風險評估部門或崗位,專門負責有關風險的識別、規避和控制。
7.內部報告控制
為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報告體系 , 全面反映經濟活動,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內部報告體系的建立應體現:反映部門經管責任,符合例外管理的要求,報告形式和內容簡明易懂,并要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內部報告要根據管理層次設計報告頻率和內容詳簡。通常,高層管理者報告時間間隔時間長,內容從重、從簡;反之,報告時間間隔短,內容從全、從詳。
常用的內部報告有:
(1)資金分析報告,包括資金日報、借還款進度表、貸款擔保抵押表、銀行賬戶及印鑒管理表等。
(2)經營分析報告。
(3)費用分析報告。
(4)資產分析報告。
(5)投資分析報告。
(6)財務分析報告等。
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要加強對電子信息系統本身的控制。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企業利用計算機從事經營管理方式手段越來越普遍,除了會計電算化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外,企業的生產經營與購銷、儲運都離不開計算機。為此必須加強對電子信息系統的控制, 包括:系統組織和管理控制、系統開發和維護控制、文件資料控制、系統設備、數據、程序、網絡安全的控制以及日常應用的控制。 另一方面,要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內部人為控制的影響,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六)有關方面在內部控制中的職責作用
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設計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設計的原則 P249.1-7. (重點)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設計的程序
(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
1. 以預防控制為主、查處為輔。預防控制為主要求明確規定業務活動的規則和程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業務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盡量避免錯誤、舞弊等現象。查處為輔要求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前提下采取內部稽核、內部審計等方式,加大對不法或無效率行為的查處力度,多方面、多渠道堵塞漏洞。
預防式控制,是指為防止錯誤和非法行為的發生,或盡量減少其發生機會所進行的一種控制。它主要解決 “ 如何能夠在一開始就防止錯弊的發生 ” 這個問題。例如對業務人員事先作出明確的指示和實施嚴格的現場監督,就能避免誤解指令和發生錯弊。
查處為輔 ,查處式控制,又稱偵察式控制, 是指為及時查明已發生的錯誤和非法行為或增強發現錯弊機會的能力所進行的各項控制。它主要是解決 “ 如果錯弊仍然發生,如何查明 ” 的問題。 例如,通過賬賬核對、實物盤點,以發現記賬錯誤和貨物短缺等。
2. 注重選擇關鍵控制點。內部會計控制的重點是避免和減少差錯和舞弊、效率低下、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選擇關鍵控制點應考慮的因素有:哪一個控制點能夠最好地衡量業績;哪一個控制點能夠反映重要的偏差;哪一個控制點能以最小的代價去糾正偏差;哪一個控制點最為有效。
3. 注重相互牽制。在 橫向關系上,一項業務至少要經過彼此獨立的兩個或多個部門或人員,以使該部門或人員的工作能夠接受另一個部門或人員的檢查和制約。 在縱向關系上,一項業務至少也要經過互不隸屬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崗位和環節,以使上下級相互監督。
4. 設立補救措施。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應該能夠防止意外事件或不良后果的產生,具有及時發現和揭示出已經產生的差錯、舞弊和其他不規范行為的能力,確保及時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補救措施,即是指補救性控制,它是與主導性控制相對應的。主導性控制,是指為實現某項控制目標而首先實施的控制。 如憑證連續編號可以保證所有業務活動都得到記錄和反映,因此,憑證連續號對于保證業務記錄的完整性就是主導性控制。 在正常情況下,主導性控制能夠防止錯弊的發生,但如果主導性控制存在缺陷,不能正常運行時,就必須有其它的控制措施進行補充。補救性控制,就是指能夠全部或部分彌補主導性控制缺陷的控制。就上例而言, 如果憑證沒有連續編號,有些業務活動就可能得不到記錄。這時,實施憑證、賬證、賬賬之間的嚴格核對,就可以基本上保證業務記錄的完整性,避免遺漏重大的業務事項。因此, “ 核對 ” 相對于憑證 “ 連續編號 ” 來說,就是保證業務記錄完整性的一項補償性控制。
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評價
(一)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評價的內容
1.單位組織結構與財務會計職責分工的健全狀況。
2.各項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及相關措施是否健全、規范,是否與單位內部的組織管理相吻合。
3.會計工作中的業務處理與記錄程序是否規范、經濟,其執行是否有效。
4.各項業務工作中的授權、批準、執行、記錄、核對、報告等手續是否完備。
5.各崗位的職權劃分是否符合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原則,其職權履行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6.是否有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和獎懲制度。
7.關鍵控制點是否均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其措施執行是否有效。
8.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在執行中受管理當局的影響程度。
(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評價的程序
A. 評價機構的建立(重點)
1. 建立內部會計控制評價機構。應根據單位的經營規模、機構設置、經營性質、制度狀況等設置評價機構,并考慮以下原則:
(1)能獨立行使 對內部會計控制系統建立與運行過程及結果進行 監督的權力。
(2)具備 監督與評價內部會計控制系統相適應的 權威性。
(3)與單位其他職能機構 在監督與評價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方面進行 協調 ,在工作中能夠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促進。
(4)在效率上能夠滿足單位對內部會計控制系統進行監督與評價所提出的有關要求。
(5) 能夠得到單位負責人的支持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內部會計控制系統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
B. 評價的步驟(重點)
2. 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審閱相關的規章制度、現場詢問有關人員、實地觀察等調查了解內都會計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的詳細情況,并做出初步評價。
3. 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重點是測定內部會計控制各組成部分是否按規定的控制步驟、方法運行,測試各控制環節運行與其內容是否相符,檢查各控制環節和控制點的內容、程序、方法等是否正常運行以及相互之間協調配合情況等。
4. 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進行評價。主要是對內部會計控制中的具體問題,特別是對差錯、浪費、損失、非授權使用或濫用職權等敏感問題進行評價,找出失控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補救措施。
5. 編寫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評價報告。主要說明內部會計控制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單位管理方針和政策,是否滿足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單位經營目標的實現,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在運行中存在的漏洞或缺陷,改進的措施及具體計劃和進度安排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制度情況、執行情況、改進意見等內容。
四、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
(一)貨幣資金控制
1.崗位分工控制
(1)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2)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配備合格人員, 進行崗位輪換。
(4) 建立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人員。
2.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2)明確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嚴格按照申請、審批、復核、支付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的支付業務,并及時準確入賬。
(4) 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3.現金控制
(1) 實行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
(2) 明確現金開支范圍并嚴格執行。
(3) 現金收入及時存入銀行,嚴格控制現金坐支;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4) 貨幣資金收入及時入賬,不得私設 “ 小金庫 ” ,不得設立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5) 定期盤點現金,做到賬實相符。
4.銀行存款控制
(1)加強銀行賬戶管理,按規定辦理存款、取款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
(2)嚴格遵守銀行支付結算紀律。
(3) 定期獲取銀行對賬單,查實銀行存款余額, 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5.票據控制
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6.印章控制
(1) 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 , 個人名章應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 , 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2)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7.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印章保管情況。
(4)定期檢查票據保管情況。
(二)采購與付款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采購與付款的崗位責任制 ,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 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請購與審批;詢價與確定供應商;采購合同的訂立與審計;采購與驗收;采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3) 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
2. 授權批準控制
(1) 明確審批人對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2) 明確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和人員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
(3) 對于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采購業務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4)加強對請購手續、采購訂單、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的管理和相互核對工作。
3. 請購控制
(1)建立采購申請制度。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及相應的請購程序。
(2)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對于超預算和預算外采購項目,由具有請購權的部門在對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辦理請購手續。
4. 審批控制
建立請購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權限,并由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以及單位實際需要等對請購申請進行審批。
5. 采購控制
(1)根據物品或勞務的性質以及供應情況等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定單采購、合同訂貨或直接購買等)。
(2)制定例外緊急需求的特殊采購處理程序。
(3)經過比質比價和規定的授權批準程序確定供應商。
6. 驗收控制
(1)建立健全驗收制度。根據制度規定驗收所購物品或勞務等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并出具驗收單據或驗收報告。
(2)實行驗收與入庫責任追究制。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7. 付款控制
(1) 嚴格核對采購發票、驗收單、入庫單、合同等有關憑證,檢查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對符合付款條件的采購項目及時辦理付款。
(2) 建立預付賬款和定金的授權批準制度。
(3)加強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的管理,已到期的應付款項經批準后辦理結算與支付。
(4) 建立退貨管理制度,發生采購退貨的,及時收回貨款。
8.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采購與付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采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的管理情況。
(4)定期檢查有關單據、憑證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況。

(三)銷售與收款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銷售與收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 ,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辦理銷售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將辦理銷售、發貨、收款三項業務的部門分別設立,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 ; 建立專門信用管理部門(或崗位)的單位,應將信用管理崗位與銷售業務崗位分設。
(3)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的全過程。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員對銷售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2)明確經辦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 金額較大或情況特殊的銷售業務和特殊信用條件,實行集體決策。
(4)未經授權人員不得經辦銷售與收款業務。
3. 銷售與發貨控制
(1)建立銷售預算管理制度,制定銷售目標,確立銷售管理責任制。
(2)建立銷售定價控制制度,制定價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并嚴格執行。
(3) 加強賒銷管理。 超出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的賒銷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審批。
(4)明確規定銷售談判、合同訂立、合同審批、銷售、發貨等環節的崗位責任、職責權限及管理措施,并嚴格執行。
(5)建立銷貨退回管理制度。銷售退回須經銷售主管審批。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銷售與收款》要求,“ 退回的貨物應由質檢部門檢驗和倉儲部門清點后方可入庫。質檢部門應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倉儲部門應在清點貨物、注明退回貨物的品種和數量后填制退貨接收報告。” “財會部門應對檢驗證明、退貨接收報告以及退貨方出具的退貨憑證等進行審核后辦理相應的退款事宜。”
(6)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加強銷售合同、銷售計劃、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等的核對工作。銷售部門應當設置銷售臺賬。
4. 收款控制
(1) 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擅自坐支現金。銷售與收款職能應當分開,銷售人員應當避免接觸現款。
(2) 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
(3)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臺賬。
(4)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及時足額收回款項。對于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當報告有關決策機構,以確定是否確認為壞賬。發生的壞賬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
(5)對已注銷的壞賬進行備查登記,做到賬銷案存。收回已注銷的壞賬應及時入賬。
(6)加強對應收票據的管理,其取得和貼現必須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書面批準。
(7)定期與客戶核對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5.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銷售與收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銷售與收款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銷售的管理情況。
(4)定期檢查收款的管理情況。
(5)定期檢查銷售退回的管理情況。
(四)工程項目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工程項目業務崗位責任制 ,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2) 工程項目業務的不相容崗位: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及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工程項目業務。
(3)制定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明確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價款支付、竣工決算等環節的控制要求。
3. 項目決策控制
(1)建立工程項目決策環節的控制制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項目決策程序等環節作出規定。
(2) 建立工程項目的集體決策制度 ,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3)建立工程項目決策及實施的責任制度,落實責任,定期檢查。
4. 概預算控制
(1)建立工程項目概預算控制制度,對概預算的編制、審核等作出規定。
(2) 加強對概預算編制的審核 ,審查編制依據、項目內容、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等是否真實、完整、正確。
5. 價款支付控制
(1)建立工程項目價款支付環節的控制制度,對價款支付的條件、方式以及會計核算程序作出規定。
(2) 辦理價款支付手續前 ,應嚴格審核工程合同、支付申請、相關憑證及審批人意見等。
(3)因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生變動的,應有完整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并經財會部門審核后方可付款。
(4)加強對工程項目資金籌集與運用、物資采購與使用、財產清理與變動等業務的會計核算。
6. 竣工決算控制
(1)建立竣工清理制度。
(2)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及時編制竣工決算,并進行認真審核。
(3) 建立竣工決算審計制度 ,及時組織竣工決算審計。
(4)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及時辦理財產移交手續。
7.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工程項目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工程項目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工程項目決策責任制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4)定期檢查概預算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5)定期檢查各類款項支付制度的執行情況。
(6)定期檢查竣工決算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外投資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對外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
(2) 對外投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對外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與評估;對外投資的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及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 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對外投資業務。
(3)制定對外投資業務流程,明確投資決策、資產投出、投資持有、對外投資處置等環節的內部控制要求,如實記錄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
3. 對外投資決策控制
(1)加強對外投資預算的管理,保證對外投資預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發展戰略要求和社會需要。
(2)編制對外投資建議書 ,并組織分析論證以及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調查、實地考察等,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立項。
(3) 對己立項的對外投資項目進行評估,比較選擇投資方案,提出對外投資建議。
(4) 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財會部門對投資項目所需資金、預期現金流量、投資收益以及投資的安全性等進行測算和分析。
(5)建立對外投資決策及實施的責任制度。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實行集體審議聯簽。
4. 資產投出控制
(1)需要簽訂合同的對外投資業務,應先進行談判并經審查批準后簽訂投資合同,相關談判須由兩人以上參加。
(2)編制投資計劃,嚴格按照計劃確定的項目、進度、時間、金額和方式投出資產。提前或延遲投出資產、變更投資額、改變投資方式、中止投資等,應當經決策機構審批。
5. 對外投資持有控制
(1)指定專門部門或人員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2)加強對投資收益收取的控制,及時足額收取投資收益。
(3)加強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的管理,指定專門部門或人員保管權益證書,建
立詳細的記錄。財會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應定期核對有關權益證書。
(4)加強對外投資業務的會計核算,嚴禁賬外設賬。
6. 對外投資處置控制
(1)投資收回的資產,應及時足額收取,提前或延期收回對外投資的,應經集體審議批準。
(2) 轉讓、核銷對外投資,應經集體審議批準。核銷對外投資應取得因被投資單位破產等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
(3)正確進行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的相關會計處理,保證收回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4)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計劃書、對外投資處置等文件資料的管理。
7.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對外投資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配備情況。
(2)定期檢查對外投資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對外投資業務的決策情況。
(4)定期檢查對外投資資產投出情況。
(5)定期檢查對外投資持有的管理情況。
(6)定期檢查對外投資的處置情況。
(7)定期檢查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情況。
(六)成本費用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成本費用業務的崗位責任制 ,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2) 成本費用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成本費用預算的編制與審批;成本費用支出的審批與執行;成本費用支出的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成本費用的授權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2)明確經辦人辦理成本費用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經辦人在職責范圍內按審批人批準意見辦理成本費用業務。
3. 成本費用支出控制
(1)建立成本費用預算制度。根據成本費用預算內容,分解成本費用指標、落實成本費用責任主體,考核成本費用指標完成情況,制定獎懲措施,實行成本費用責任追究制度。需追加的成本費用預算,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結合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選擇恰當的成本控制方法。
(3)加強對材料采購和耗用的成本控制,將材料成本控制在預算范圍內。
(4)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設置工作崗位,以崗定責,以崗定員,以崗定酬。
(5)明確制造費用支出范圍和標準,采用彈性預算等方法,加強對制造費用的控制。
(6)制定其他費用的開支范圍、標準和費用支出的申請、審批、支付程序,嚴格控制費用開支。
(7)正確進行成本費用的計算和分配。
4. 內部報告控制
建立成本費用內部報告制度,實時監控成本費用的支出情況, 對于發生的超預算的成本費用差異及時查明原因,做出相應處理。
5.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成本費用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成本費用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成本費用預算制度的執行情況。
(4)定期檢查相關會計核算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擔保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擔保業務崗位責任制 ,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2) 擔保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擔保業務的評估與審批;擔保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監督;擔保財產的保管與擔保業務記錄。
(3) 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擔保業務的全過程。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擔保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以及經辦人辦理擔保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擔保業務。
(3)制定擔保政策,明確擔保的范圍或禁止擔保的事項。
(4)制定規范的擔保業務操作程序。
3. 擔保評估控制
(1) 建立擔保業務評估制度 ,確保擔保業務符合相關政策。
(2)對申請擔保單位的主體資格,申請擔保項目的合法性,申請擔保單位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情況、行業前景或信用狀況等進行 全面評估。
(3) 被擔保項目發生變更時,應重新組織評估。
4. 擔保審批控制
(1)建立擔保業務審批責任制,對重要的擔保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審批。
(2)加強對擔保合同訂立的管理,確保簽訂合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單位內
部制度。
5. 擔保執行控制
建立擔保業務監測報告制度,對被擔保單位、被擔保項目資金流向等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監測。
6. 擔保財產保管控制
建立擔保財產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擔保財產和權利證明,定期對財產的存續狀況和價值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 擔保業務記錄控制
建立擔保業務記錄制度,對擔保的對象、金額、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質押的物品、權利及其他事項進行全面的記錄。
8.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擔保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擔保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擔保業務監測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4)定期檢查擔保財產保管和擔保業務記錄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預算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建立預算工作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2)預算工作的不相容崗位:預算編制(含預算調整)與預算審批 (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預算》規定, 設立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的企業,年度預算的編制機構是董事會,審批機構是股東大會 ;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年度預算還需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審議。 ) ;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預算執行與預算考核。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預算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制訂預算管理業務流程,明確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整、預算分析與考核等各環節的控制要求,設置相關的記錄,確保預算工作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3. 預算編制控制
(1)根據各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重點編制相應的業務預算和年度預算方案。
(2)預算編制應符合本單位發展戰略、經營目標、投資及籌資計劃和其他重大決議。
(3)編制 經營 預算,應以上一年度生產經營的實際狀況為基礎,綜合考慮經濟政策變動、市場競爭狀況、產品競爭能力等因素,嚴格控制經營風險。
(4)編制 投資 預算,應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和風險控制要求,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5)編制 籌資 預算,應以籌資計劃和資金需求決策為基礎,合理安排籌資規模和籌資結構,選擇恰當的籌資方式,嚴格控制財務風險。
4. 預算執行控制
(1)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2)層層分解預算指標,落實到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崗位。
(3)將年度預算分解為季度預算和月度預算。
(4)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內部報告制度、預算執行情況預警機制和預算執行結果質詢制度。
5. 預算調整控制
正式下達執行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由預算執行單位逐級提出書面報告,并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
6. 預算分析控制
采用不同的方法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重點分析預算執行差異產生的原因,提出解決措施或建議。
7. 預算考核控制
建立預算執行情況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認真落實獎懲措施。
8.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崗位分工和授權批準情況。
(2)及時檢查預算編制情況。
(3)及時檢查預算執行情況。
(4)及時檢查預算調整情況。
(5)及時檢查預算分析與考核情況。
(九)固定資產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固定資產業務的崗位責任制 ,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 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固定資產的取得、驗收與款項支付;固定資產投保的申請與審批;固定資產的保管與清查;
固定資產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固定資產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3) 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全過程。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員授權批準的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以及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2)明確經辦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固定資產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3)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固定資產業務。
(4)制定固定資產業務流程,明確固定資產的取得與驗收、日常保管、處置與轉移等環節的控制要求,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
3. 取得與驗收控制。
(1)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的預算管理。明確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調整、審批、執行等環節的控制要求。
(2)外購、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應符合《采購與付款》、《工程項目》等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3) 建立固定資產驗收制度 , 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等參與固定資產驗收工作。
(4)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填制固定資產交接單,登記固定資產賬簿。經營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資產,設立備查登記簿專門登記。
(5)支付外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款項,應符合《采購與付款》、《工程項目》和《貨幣資金》等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4. 日常保管控制。
(1)建立固定資產歸口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的職責權限。
(2)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簿登記制度和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制度。財會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部門定期核對相關賬簿、記錄、文件和實物。
(3)認真做好固定資產折舊、減值等相關會計核算。
(4)建立固定資產維修保養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固定資產維修保養費用 . 納入單位預算,并在經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執行。
(5)建立固定資產投保制度,明確應投保固定資產的范圍和標準,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投保手續。
(6)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明確固定資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盤點。
(7)對于啟封使用固定資產或將固定資產由使用狀態轉入封存狀態,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5. 處置與轉移控制。
(1)建立固定資產處置環節的控制制度,明確固定資產處置的范圍、標準、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2) 重大固定資產處置,實行集體審議聯簽。
(3)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和不同類別,區分使用期滿正常報廢固定資產、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及擬出售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等,采取相應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4)組織相關部門或人員對固定資產的處置依據、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進行審核。
(5)加強出租、出借固定資產管理,明確審批程序及出租、出借合同的內容。
(6)加強固定資產內部調撥管理,明確辦理固定資產交接的手續。
6.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固定資產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定期檢查固定資產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制度的執行情況。
(4)定期檢查固定資產日常保管制度的執行情況。
(5)定期檢查固定資產處置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存貨控制
1. 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存貨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存貨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存貨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存貨的采購、驗收與付款;存貨的保管與清查;存貨的銷售與收款;存貨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存貨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3)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存貨業務的全過程。
2. 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存貨業務授權批準的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2)明確經辦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存貨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3)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存貨業務。
(4)制定存貨業務流程,明確存貨的取得、驗收與入庫,倉儲與保管,領用、發出與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
3. 取得、驗收與入庫控制。
(1)外購存貨,應符合《采購與付款》等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2)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存貨,其實有價值和質量狀況應當經過評估和檢查。
(3)其他單位抵頂債務的存貨,取得時應經過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審核批準,其實有價值和質量狀況應當符合雙方的有關協議。
(4)嚴格存貨驗收制度,重點是對取得存貨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
(5)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存貨的會計核算。
(6)設置存貨實物明細賬。加強對代管、代銷,暫存、受托加工存貨的管理。
4. 倉儲與保管控制。
(1)根據銷售計劃、生產計劃、采購計劃、資金籌措計劃等制定倉儲計劃,合理確定庫存存貨的結構和數量。
(2)加強對存貨的日常管理,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存貨。
(3)建立存貨的分類管理制度,對貴重物品、生產用關鍵備件、精密儀器、危險品等重要存貨,應當采取額外控制措施。
(4)建立健全存貨的防火、防潮、防鼠、防盜和防變質等措施,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
(5)建立健全存貨清查盤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類存貨進行實地清查和盤點。存貨發生盤盈、盤虧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6)加強存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存貨運營效率。
5. 領用、發出與處置控制。
(1)建立健全領用原材料等存貨的審批手續等制度。
(2)銷售存貨,應符合《銷售與收款》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3)對外捐贈存貨、對外投資投出存貨,應當簽訂相應的協議或合同,履行審批手續。
(4)建立存貨處置環節的控制制度,明確存貨處置的范圍、標準、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5)建立健全存貨取得、驗收、入庫、保管、領用、發出及處置等各環節憑證、資料的保管制度。
6.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存貨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存貨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存貨收發、保管制度的執行情況。
(4)定期檢查存貨處置制度的執行情況。
(5)定期檢查存貨會計核算制度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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