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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社會保障滯后的成因與對策

摘 要: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對保證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推動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業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卻非常薄弱,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速度。本文簡要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制度滯后的成因,并對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社會保障;滯后;對策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已經成為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據統計,我國目前已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總數已超過1000余萬家,占我國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總產量占國民經濟的66%,實現利稅占全國的40%左右,就業人數占企業職工總數的70%以上,每年吸收新增就業人口約占80%。但是與其極不相稱的是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現狀卻良莠不齊,地區發展不平衡,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職工被排除在社會保障范圍之外,致使中小企業職工無法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 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制度滯后的多維分析
造成中小企業社會保障滯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表現在:
(一)宏觀環境方面的因素
1.法律規定不完善、監督機制不到位。我國的中小企業絕大部分是私營中小企業,盡管國務院在1998年、1999年頒布了《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社會保障相關的政策,明確將非公有企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納入社會保障范圍,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作保障,對雇主沒有形成參保的強制壓力,對拒絕參保和不支付養老保險費的無從懲治,難以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法律約束力度不強。由此導致許多中小企業要么不參保,即便參保,參保的范圍較窄。在參保的企業中,基本上只參加養老或醫療保險的一項或兩項,不能夠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全部項目。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有實行社會保障的義務,但是由于缺乏可行的法律監督機制,無法對勞資關系進行規范化、法制化的制約,有法不依的現象依然存在。
2.制度設計缺陷、用工制度不規范。在我國,只設計了一套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一開始就以公有經濟,特別是國有企業為實施范圍、以公有制單位及其職工為設計對象。在費用征繳、待遇支付等許多規定上都是針對那些用人制度相對規范化的單位,要求他們逐月申報及費用征繳。隨著私營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國民經濟結構和就業格局發生了極大改變,中小企業成為勞動就業的主渠道。盡管中央明確提出要將私營中小企業員工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但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并沒有隨所有制結構的改變和就業格局的變化而發展變化。加上社會激烈的競爭加劇了中小企業職工的就業壓力,許多就業者為呵護來之不易的就業機會并不與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缺乏這方面的意識,他們在勞動時間、工作場地、收入報酬、勞動關系等方面要求偏低,他們考慮更多的是眼前能否找到工作,至于自己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則置之度外。這無疑使許多中小企業主的行為失去了來自企業職工的這一關鍵性制約,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障的違法現象比較普遍。這種狀況除直接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外,也使政府部門難以掌握中小企業社會保障的實施情況,無法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調控。
(二)企業自身方面的因素。企業作為職工社會保障的繳費主體,負有不可推卸的繳費責任。但是我國的中小企業是在特殊的體制環境下成長起來的,許多主、客觀因素導致中小企業在其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上形成較大的差異。具體表現在:
1.從主觀上分析,中小企業存在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忽視對職工的保險責任。我國的中小企業多數是非公有制企業,它們從產生之日起,就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單位。利潤最大化是雇主們的經營目標和主要追求,而保障職工權益、解決職工后顧之憂則往往不是其考慮范圍之內。因此利潤最大化決定了他們會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而參加社會保障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業的工資成本,減少了企業盈利,即意味著讓雇主們拿自己的錢為別人辦好事。這對于既是企業經營者又是企業所有者的中小企業主而言,當然是不愿意的。中小企業總是會千方百計地減少或逃避社會保障費的繳納,這就導致許多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參保率低,保障程度遠遠不能滿足企業職工的保障需求。
2. 在客觀上,中小企業的有限財力使得其在承擔職工社會保障支出時確有力不從心之感。許多中小企業尤其是內資企業在創建之始,其所需資金的絕大部分是通過自我積累的方式來解決的,外部融資渠道不暢,原始資本投入不夠充足;而在隨后的經營活動中,中小企業總體上的資金利潤率水平低于大企業,資本增值的絕對數和相對數都受到限制。加上中小企業業主偏重于企業的控制權,往往實行家庭式、集中式管理,雖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決策成本、管理成本,但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中小企業在吸收投資方面缺乏活力。因此,有限的財力致使許多企業在承擔職工社會保障支出時確實有些勉為其難。此外,過重的稅費負擔也使得許多本已步履維艱的中小企業更是雪上加霜,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客觀原因。在我國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之后,企業按規定應為職工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障費約占職工工資總額的30%左右,其中養老保險20%,醫療保險6%,失業保險2%,工傷保險約1%,生育保險約0.7%,除此之外,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地方政府的攤派費用等,這就形成了中小企業過重的稅費負擔,因此中小企業出現減少或逃避社會保障費繳納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企業職工自身的因素。我國的中小企業,作為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中小企業中的職工與國有及其它大中型企業職工相比,無論在社會經濟地位還是在文化、觀念等方面差異較大,對自身社會保障等權益方面的保護意識不強。在中小企業就業者的構成上,突出的特點是流動性強、隊伍不穩定,實施社會保障的難度較大。一方面,中小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抗擊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破產倒閉在中小企業司空見慣,企業一旦倒閉,勞動者面臨失業而不得不在勞動力市場中尋找新的就業崗位;另一方面,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用工制度上也很不規范,隨意解雇、辭退員工的現象普遍存在,加上中小企業管理上的一些弊端,如片面注重物質追求而忽視員工精神追求,重使用、輕培養,家庭式、集中式管理過嚴等,難以使員工產生一種歸屬感,員工自動離職率也相當高。尤其在一些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農民工占的比重很大,流動性則更高。過高的職工流動性不僅使得社會保障的統籌難度加大,而且中小企業職工在總體上文化層次較低,對自身勞動權益保護的觀念淡薄、對相關的技術操作程序也不了解。因此對企業不按規定交納保險費持默認或懷疑態度。
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社會保障的對策建議
中小企業社會保障面臨的各種問題,不僅制約著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因此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從長遠看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和政治意義,結合國際一般經驗和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必須立足以下“四點”:
1.明確突破點。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社會保障滯后的原因,首先應在以下兩方面有所突破:(1)觀念上突破。首先要加大對社會保障的宣傳力度,強化雇傭雙方的社會保障意識,通過宣傳教育使雇主認識到參加社會保障是企業對職工乃至社會的重要責任和義務,也是增強企業凝聚力的手段;通過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到參加社會保障是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還要通過宣傳讓勞動者了解、熟悉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技術操作上的有關知識,消除他們的擔憂或懷疑,自覺加入到社會保障中來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要樹立法制觀念和平等觀念,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政府要依法行政,企業要依法經營,平等對待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消除因所有制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的觀念。(2)立法上突破。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的本質區別之一,就在于社會保障具有強制性,而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目前小企業社會存在保險覆蓋面窄、參保率低、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的原因,關鍵在于社會保障的立法相對滯后或執法力度不夠,因此,一方面應加快立法,盡快出臺針對中小企業職工權益保護的單獨法律,特別是加快地方立法;另一方面,應充分依靠現有法律、法規,嚴格執法,依法推進社會保障的改革。
2.著眼規范點。首先要規范中小企業的用工制度,這是完善社會保障的重要前提。一些中小企業由于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不規范的勞動合同,在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難以依法維護,造成社會保障的法規難以真正落實。因此必須規范中小企業員工的用工制度,讓社會保障成為每一個勞動者可以享受的“安全網”;其次,要規范就業市場,讓企業主從正規的、合法的勞動力市場上去招聘員工,特別要對流動性強以及困難群體再就業的途徑、形式和手段等應做出規定,從而在一定程度彌補勞動力市場中弱勢群體易受侵害的缺陷;第三,要規范中小企業的稅費制度。目前過重的稅費負擔已經成為中小企業忽視或逃避社會保障費繳納的瓶頸。在這一方面國外有些國家的做法可以借鑒,即實行浮動費率,推動中小企業參保。如芬蘭、法國等國家,考慮到工資稅、社會保障金等與企業雇員規模直接相關的稅費若征收比例太高,必然會導致企業嚴格控制雇員數量,因此采取了減免企業部分稅費的做法。我國可以借鑒這些國家的經驗,考慮對新建的中小企業和吸納下崗職工及社會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實行社會保障的浮動費率。這樣,既可以推動中小企業參加社會保障,又可以激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并激勵其吸納更多的就業者。
3. 強化根本點。促進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是解決其參保難、繳費難的一個必要前提。目前中小企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生存環境并不寬松。調查顯示,凡社會保障政策實施較好的中小企業,其當前的經營狀況都比較好,同時對企業前景也都有良好的預期;而經營狀況相對較差的中小企業,在參保的覆蓋面及參保率等方面很不理想。由此可見,企業的經營狀況與其社會保障的實施狀況息息相關。因此促進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是改善社會保障現狀的根本。筆者建議,應從內外兩方面去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在外部,國家應當落實有關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如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應為其拓寬融資渠道,增加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服務機構,減少其融資重重障礙;在中小企業內部,應苦練內功,加強管理,使其在市場經濟中保持競爭優勢,如要夯實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加強營運資金管理,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優化資本結構,防范財務風險;制定謹慎投資與分配方案,促進企業長遠發展;更新傳統成本管理觀念,樹立新的成本管理理念等等。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企業自身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及盈利水平。
4.抓好配套點。除了以上幾點之外,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制度,還應抓好幾個方面的配套:第一,完善監督機制,首先要加強法律和政策實施中的監督,減少政策實施過程中的隨意性,督促中小企業依法用工,依法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其次,還應完善對政府決策制定和執行的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地方政府的內部性,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最后,還應加強政府、企業職工、工商、稅務、財政、司法以及社會輿論等部門對拒絕參保或不按規定參保繳費的企業的聯合監督;第二,建立協調機制,通過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組織三方協調機制,加強對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溝通和協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第三,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對職工社會保障做得好的企業進行表彰和鼓勵,對做得差的進行批評和懲罰,形成一種公開透明、獎罰分明、社會監督的良好氛圍,使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制度沿著法制的、健康的軌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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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曉東 文章來源:南京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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