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2005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后,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再次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36條”,下同),旨在使民間資本對拉動經濟增長和調整經濟結構起到一定的作用。
“新36條”中指出凡是“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民營企業都可以進行投資,細化了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的具體途徑和方式。同時要求國有資本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為民營企業創造廣闊的市場空間,這對民營企業來說是一個發展的大好時機。然而,民營企業也要客觀認識到其收購國有企業存在著巨大的財務風險,稍有不慎就會使自身陷入困境甚至絕境。本文針對民營企業收購國有企業中存在的財務風險進行分析,為有意通過收購國有企業的方式做大做強的民營企業提出建議,避免盲目、片面的冒進行為,正視財務風險,作出正確的決策。
一、財務風險定義
財務風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財務風險從財務本質的角度出發,認為財務風險是企業財務活動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其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造成蒙受損失的機會和可能。而狹義的財務風險則認為,財務風險是企業用貨幣資金償還到期債務的不確定性,也稱融資風險。這種觀點從財務的中心出發來界定財務風險,認為財務風險來源于企業的負債融資。本文認為僅從負債融資方面界定財務風險不符合民營企業收購國有企業的情況,因此采用廣義的財務風險界定,認為企業財務活動的某一方面或某個環節的問題都有可能導致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降低。
二、民企收購國企存在的財務風險
民營企業作為我國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隨著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民營企業積累了一定的資本,為其大規模擴張奠定了基礎。然而,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了很多的問題,如籌資困難、管理水平低下、決策盲目等,使其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因此,民營企業在收購國有企業時不僅要考慮自身的財務風險,還要兼顧收購過程面臨的財務風險。
(一)現金流風險
民營企業本身存在籌資困難、管理能力低下、缺乏有效的資金管理運作等現象,對資金沒有長期的規劃,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難以保證。收購行為產生的收益一般發生在遠期,而成本卻發生在近期,民營企業在自身資金實力、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還不足的情況下,收購行為往往只憑一腔熱情,對收購過程存在的籌資風險和支付風險估計過分樂觀,高估自身的整合能力,作出超出自身財務能力的決策,導致企業的現金流難以為繼,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影響企業的持續經營。
(二)信息不對稱風險
信息不對稱風險主要是指在收購過程中,收購方無法順利獲得反映目標企業真實、完整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資料,從而導致收購決策失敗的風險。在收購過程中,國有企業作為被收購方,擁有收購方民營企業無法獲得的獨家信息。為了提高收購價格,國有企業在價值評估時通常會高估自身的價值,并對財務報告從有利于自身的角度進行“粉飾”,民營企業如果沒有詳細地分析調查,就會得出過分樂觀的結論,造成對收購的收益和風險估計不足,增加自身的財務風險。此外,隱性負債也是民營企業在收購國有企業中容易忽視的因素,導致協議簽訂后,債主紛紛找上門來要求不知情的民營企業承擔責任,使得民營企業深陷債務糾紛,代人受過。
(三)財務整合風險
收購方將目標企業接管過來后,面臨的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整合,收購后如果不能及時采取積極的行動將被收購方快速整合到其組織結構中,收購仍有可能失敗。在我國,不少企業因收購跌入困境,成為“問題企業”。究其原因,是由于收購企業對收購后的整合工作不夠重視,整合戰略選擇不當,整合成本太高造成的。財務整合是整合的核心內容,財務整合不力是收購產生財務風險的重要原因。財務整合風險主要是指不能使整個企業實現財務協同的風險,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收購過程中股價、融資等引起的潛在風險;二是不能盡快處理目標企業的不良資產引發的風險。
三、民企防范財務風險的對策
收購的過程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計劃決策階段→交易執行階段→運營整合階段,每一個階段都面臨著不同的風險。民營企業在收購國有企業的過程中更要做好每一個環節的工作,避免財務風險。
(一)充分認識自身的能力,做出正確的決策
首先,民營企業需要通過改善自身的經營管理機制以及對財務風險的認識、建立有效的資金管理和財務預警制度等方式,突出創新和轉型升級方面的要求,降低自身的財務風險。其次,在確定目標企業時,應選取自己熟悉的領域,選擇合適的收購對象:合適的產業、企業規模或產品特性。本文通過對“新36條”的解讀,認為民營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可以選取以下領域進入:油氣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備的銷售;風能電站、太陽能電站以及地熱、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相關設備制造;村鎮銀行等。最后,民營企業要充分認識自身的實際能力,作出正確的財務決策,量力而行,不要超越自身財務能力而僅憑一時熱情盲目收購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只有進一步提高自身的實力,才能吃下國有企業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后留下的市場份額。
(二)大量收集目標企業信息,使信息對稱化
民營企業在進行決策時,可以充分利用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優勢,確保自身的權益,降低民營企業收購國有企業的財務風險。同時,選擇風險較小的方案,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的程度。一些國有企業的賬面價值并不能代表其現實價值,民營企業在收購時要選擇恰當的價值評估方法,充分考慮賬外因素和隱性成分,可以與目標企業簽訂責任書,明確相互責任,保證信息披露達標。
(三)選用正確的整合戰略,形成財務協同效應
收購實現后,企業要盡快剝離低效率資產,變現與核心業務不相關的資產和不良資產,用以償還融資所引起的債務,提高資產的效率和質量,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投資回報率,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此外,可以通過設立風險基金、參加社會保險等方式,建立健全風險轉移機制以應付收購過程中的不確定事件;及時足額增補企業的自有資金,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提高企業抗擊財務風險的能力。如果收購后出現意外,使得整合的結果與原來的設想差距較大,或因外部環境發生變化使收購的目標不能實現,企業應果斷撤資,以防范財務風險,避免持續下去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失。可以通過整體出售目標企業、部分出售產權或股權,從未來的現金流入中獲利,緩解財務危機,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
在“新36條”的推動下,民營企業將迎來又一個擴張的浪潮。相信只要民營企業充分考慮在收購國有企業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財務風險,并以積極的態度看待、解決,我國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就不會僅是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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