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中國成為僅次于美國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妝品消費市場,眾多國際知名化妝品品牌紛紛進入中國,國內化妝品企業也迅速崛起,出現了洋品牌、合資品牌、國產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化妝品企業在制定公司戰略,營造競爭優勢時,稅金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直接構成化妝品的成本,通過納稅籌劃減少消費稅支出,可以節約經營成本,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一、選擇合理的生產方式進行籌劃
化妝品生產有自產自銷、委托加工、外購已稅化妝品連續生產等方式。稅法對不同的生產方式規定的消費稅計稅依據不同,這就為企業選擇有利的生產方式,降低稅負提供了可能。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自銷化妝品的,應納消費稅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妝品直接銷售的,由于受托方已代收代繳消費稅,不需繳納消費稅。通常情況下,企業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妝品直接銷售,要以高于成本的價格售出才能獲利,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稅價格要低于化妝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并且受托方計稅價格低于化妝品實際售價的差額部分,不需要繳納消費稅,因此企業將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妝品直接銷售,可以減輕消費稅稅負。對于委托加工或外購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化妝品的,稅法準予按照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委托加工或外購環節已納消費稅稅款。這個規定類似于增值稅的抵扣原理。由于按照銷售額計稅,企業增加了生產環節,消費稅稅負并未減輕,并且當外購化妝品成本大于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成本時,還會降低公司的稅后利潤。
案例1:某化妝品公司接到一筆生產化妝品的業務,合同約定銷售價格為200萬元,公司可以選擇以下四種生產方式:方案一:自產自銷,投入原材料成本60萬元,人工費及其他費用20萬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向受托方提供價值60萬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費20萬元,受托方無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后連續生產化妝品,向受托方提供價值60萬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費10萬元,受托方無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妝品繼續生產,需要發生人工費等費用10萬元;方案四:外購已稅化妝品連續生產,外購化妝品價值100萬元(含消費稅),公司將外購化妝品繼續生產,需要發生人工費等費用10萬元。
方案一:應納消費稅=200×30%=60萬元,稅后利潤=(200-60-20-60)×(1-25%)=45萬元;方案二:代扣代繳消費稅=(60+20)÷(1-30%)×30%=34.29萬元,稅后利潤=(200-60-20-34.29)×(1-25%)=64.28萬元;方案三:代扣代繳消費稅=(60+10)÷(1-30%)×30%=30萬元,應納消費稅=200×30%-30=30萬元,稅后利潤=(200-60-10-10-30-30)×(1-25%)=45萬元;方案四:外購化妝品已納消費稅=100×30%=30萬元,應納消費稅=200×30%-30=30萬元,稅后利潤=(200-100-10-30)×(1-25%)=45萬元
比較發現,方案二最佳。案例中假定四種生產方式成本相等,采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銷售的方式,企業消費稅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企業對自產自銷和委托加工后直接銷售兩種方式進行選擇時,若加工費大于自行加工成本,企業可以測算委托加工節約的消費稅是否能夠彌補加工費大于自行加工成本的差額,選擇稅后利潤最大的加工方式。
二、選擇有利的化妝品銷售方式進行籌劃
化妝品企業在生產銷售環節需要繳納消費稅,在生產環節之后還存在批發、零售等流轉環節,通過選擇有利的銷售方式,降低化妝品生產銷售環節的銷售額,可以節約消費稅。
(一)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
企業將生產或委托加工的化妝品按照市價直接銷售給經銷商,雖然減少了流通環節,節約了流通成本,但是會增加企業的消費稅稅負。企業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以較低的價格將化妝品銷售給銷售機構,通過降低銷售額減少應納消費稅,銷售機構對外銷售化妝品時,不需要繳納消費稅。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向銷售機構出售化妝品時,只能適度壓低價格,如果售價過低,屬于“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如果企業設立的銷售機構采用非獨立核算形式,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達不到節稅的效果。
(二)成套化妝品銷售的籌劃
化妝品企業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經常采用成套化妝品方式組合銷售。稅法規定,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納稅。
案例2:某化妝品企業將生產的化妝品、化妝工具、化妝包組成成套化妝品銷售,每年銷售10萬套,每套售價500元,每套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200元,一盒香粉150元,一支口紅50元,一套化妝工具90元,一個化妝包10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30%,化妝工具和化妝包不屬于應稅消費品。如果按照習慣做法,企業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經銷商,應納消費稅=(200+150+50+90+10)×10×30%=1 500萬元,如果企業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將上述產品分別銷售給經銷商,由經銷商包裝后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200+150+50)×10×30%=1 200萬元。
成套化妝品銷售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實際上只是在生產流程上變換了包裝地點,在生產銷售環節將不同類別的產品分別開具發票,在會計核算環節對不同的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則非應稅消費品不需要繳納消費稅。如果企業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但在賬務處理時未分別核算不同產品的銷售額,稅務部門仍按照30%的稅率對所有產品征收消費稅。如果當地稅務機關對操作環節要求比較嚴格,上述做法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企業可以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專門從事化妝品的包裝和銷售工作。
(三)利用折扣銷售節稅
按照銷售額給予經銷商獎勵是化妝品企業比較常見的營銷策略,獎勵得當,可以提高經銷商的熱情,擴大銷售額,提高市場占有率,不同的獎勵方式,節稅效果不同。
案例3:北京某化妝品企業在全國多個重點城市建立了銷售網點,為擴大銷售規模,企業制定了兩套備選的獎勵方案。方案一:對經銷商企業不提供任何工資待遇,經銷商的收入來自于經銷差價和售后獎勵,凡年銷售額達到100萬元(按經銷商在該企業提貨價計算)的經銷商,獎勵售價為5萬元的小汽車一部;達到200萬元的,獎勵售價為10萬元的小汽車一部;銷售業績越好,獎勵的小汽車越高級。方案二:每次簽訂經銷合同時最低銷售額為25萬元,只達到25萬元的不予獎勵,但銷售額計入下次經銷合同的銷售總額,銷售總額達到50萬元的,給予2%的價格優惠;銷售總額達到75萬元的,給予3%的價格優惠;銷售總額達到100萬元的,給予5%的價格優惠。
從稅收角度考慮,企業給經銷商的物質獎勵屬于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按照視同銷售處理,每獎勵一部價值5萬元的小汽車,公司就要多納增值稅0.85萬元,若將物質獎勵改為現金獎勵,公司不需多納增值稅,但會增加現金流出,對經銷商而言,獲得的物質獎勵或現金獎勵屬于偶然所得,應由公司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采用價格優惠的辦法,企業按照折扣銷售處理,將折扣額和銷售額開具在一張發票上,減少了銷售額,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隨之減少,經銷商直接從經銷差價中獲利,可見獎物不如獎錢,獎錢不如折扣。
化妝品企業如果成立了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企業可以根據銷售額給予銷售公司折扣,銷售公司根據銷售業績給予經銷商折扣,通過折扣銷售的方式,企業可以合理地降低應稅銷售額,減輕消費稅稅負。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采用折扣銷售方式,應考慮到各地區人口數量和消費水平的差異,根據銷售額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折扣率,既能激勵經銷商,又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四)利用銷售合同的結算方式延期納稅
資金具有時間價值,推遲納稅義務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方面。對于不同的結算方式,稅法規定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
案例4:某化妝品公司2010年發生了以下幾筆業務:(1)2010年3月10日與北京甲商場簽訂了一份化妝品銷售合同,銷售金額為300萬元,產品于2010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分三批發給商場,貨款于每批產品發出后一個月內支付,公司的會計已在3月底繳納了消費稅90萬元;(2)2010年6月15日與天津乙商場簽訂了一份化妝品銷售合同,銷售金額200萬元,產品6月20日發出,貨款2010年12月20支付,公司的會計已在6月底繳納了消費稅60萬元;(3)2010年12月9日與上海丙商場簽訂了一份化妝品銷售合同,銷售金額100萬元,要求產品在2011年3月9日發出,丙商場已將貨款匯到公司賬上,公司的會計已在12月底繳納了消費稅30萬元。
案例中公司的銷售人員不熟悉貨款結算方式對稅收的影響,財務人員對待稅收問題過于謹慎,造成公司大量的業務沒有收到貨款,稅款卻先行繳納,增加了現金流出,造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第一筆業務,如果在銷售合同中明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應按照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公司就可以將30萬元的消費稅納稅義務分別推遲1個月、3個月、5個月;第二筆業務,如果在銷售合同中明確采用賒銷方式結算,公司可以將消費稅納稅義務推遲6個月;第三筆業務屬于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利用銷售合同的結算方式延期納稅,需要企業的銷售人員了解稅法的相關規定,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若采用賒銷、分期收款、預收貨款等結算方式,應在合同中明確付款方式,使企業在合法的期限內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五)規范退貨流程減少應稅銷售額
化妝品銷售以后,可能由于貨品配送錯誤、破損或品種、質量等原因發生退貨。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簡稱《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據此減少銷項稅額和應納消費稅。化妝品企業應規范退貨流程,對需要退貨的商品,要求購買方返還發票或提供《通知單》,若購買方無法提供《通知單》,企業就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行為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人為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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