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7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情況,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部門共檢查納稅人31.3萬戶,查補收入1 192.6億元,入庫1 176.1億元,均創歷史最高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稅務稽查工作部署和要求,2010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在提高稽查工作質量效益的基礎上,即將組織重點稅源稅收檢查工作”,2010年仍是加大稅收稽查的一年。也就是說企業面臨的稅務稽查形勢越來越嚴峻,而且很多企業往往是每逢稽查必出問題。不久前,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副會長劉太明就說過“少繳稅款面臨的是法律風險,會罰得很重;多繳稅款面臨的是經營風險,會增加企業的成本支出。”如何應對稅務檢查,企業該如何降低或避免納稅風險?這是所有企業管理層和納稅人都非常關心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納稅風險,也叫涉稅風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涉稅活動中遭受損失、不利(或喪失本可獲得的權益)的可能性。一般意義上說,涉稅風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多繳稅的風險;二是少繳稅的風險。從產生環節和形式上,企業交易行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企業員工等因素都可能給企業納稅帶來風險。為降低納稅風險,很多企業也在探索各種辦法,但由于企業的實際問題,往往還是每逢檢查必出問題。如何控制納稅風險成為眾多企業老總和財務人員的一塊心病。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文將從影響納稅風險的行為、時間和比例三個關鍵因素進行分析。
一、統籌應稅行為,合理納稅
籌劃自己的納稅行為,是企業經營者的權利。納稅實務中奉行這么一句話:愚蠢者去偷稅,聰明者去避稅,智慧者去做納稅籌劃。企業可以從自身的行為出發,在不違反稅法的情況下,采用一些避稅行為,降低納稅風險。但是,也有一些企業對自身經營過程中的納稅行為沒有進行統籌,單純為避稅而避稅,往往會出現“左手節漏稅一百,沾沾自喜;右手多繳稅一千,渾然不知。”所以,企業做到統籌應稅行為,合理納稅,是降低納稅風險的關鍵所在。
(一)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之前要進行納稅風險評估
經營者或投資者在從事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之前,要考慮納稅風險,把稅收作為影響最終成果的一個重要因素來設計和安排。企業的業務流程要與現行的有關稅收政策結合起來,在發生業務之前,企業必須了解自始至終會涉及哪些稅種?與之相關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稅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種征收方式?有哪些優惠政策?也就是說,企業對各項經營和投資等活動的安排事先有一個符合稅法的準確計劃,而不是等到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已經完成,稅務稽查部門進行稽查后讓企業補交稅款時,再想辦法進行稅款繳納的問題。因此,一定要讓企業把稅收因素提前放在企業的各項經營決策活動中去考慮,從而可以有效地控制納稅風險。
(二)企業要把納稅風險觀念自覺地落實到企業的各項經營決策活動中
許多企業納稅的最大誤區就是只看到稅收的交納過程,不注重稅收的產生過程,把稅收單一地讓財務人員來完成。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企業每逢稽查必出問題的原因。分析一下納稅義務是怎么產生的:企業是因為有了經營行為而繳稅,那么經營行為是如何體現的呢?稅務機關要查賬,其實是想通過賬本來查看企業的業務過程,但無論怎么查賬,稅務機關最終要查看的還是證明經營行為發生的那些材料,他們會對企業的賬簿持質疑態度,因為賬可以通過人為做出來。所以,稅務機關更相信企業的合同或者相應的證明,因為業務是按合同發生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合同決定業務過程,業務過程產生稅收。但企業的合同沒有一份是財務部門簽訂的,都是業務部門簽的。也就是說,要降低企業的納稅風險其實并不是某一家企業、某一人員憑借自己的主觀愿望就可以實施的一項計劃,而是企業內部各部門通力完成的。財務部門只不過是將業務部門產生的稅收在賬務上反映出來,并交納到稅務局去。
現在有不少企業并不注重業務過程的納稅風險的控制,只知道讓財務人員在賬目上做文章,甚至把偷漏稅當成考核財務能力的標準,這將會導致企業存在較高的納稅風險。
二、合理利用比率,減輕稅負
在最近幾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稅法進行了修訂,我國的稅法也趨于完善,特別是反避稅制度得以加強。所以納稅實務當中原來很多可用于避稅的政策漏洞被堵住了。企業要控制納稅風險,更多的是要利用好現行稅法,特別是納稅過程中的一些比率,盡可能降低稅負。
(一)比率范圍內,應扣盡扣
1.按照規定比率提取各項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
我國稅法規定,除了一些實際發生可抵扣的費用成本費用外,有些稅前扣除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即費用應該在發生時而不是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企業有些費用雖然年度內沒有實際支付,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要求,應該屬于年度內負擔,稅法又規定可以稅前扣除,對這部分費用應該及時提取。如按合理比率提取12月份工資、年度內應該分攤的租賃費用及其按照合理工資總額14%提取職工福利費、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2%提取工會經費和按照應收賬款合理比率提壞賬損失準備等。
2.把握費用扣除比率,調減超標費用
企業年度內發生的有些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支,但是稅法規定只能按照一定的標準扣除。對此,為了盡可能在比率范圍內扣除,企業需要合理安排收入的確認時間以延期納稅、選擇合理的成本計價方式以減低稅負水平等等。如,在企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里,可扣除的費用中有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等,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扣除,而會議費則只需要合理的證明就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超過稅法允許扣除的部分費用支出,企業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財務人員在日常核算時把握費用的各項扣除比率,對費用進行合理合法的分類,令費用滿足條件分別記在不同明細科目,避免費用全部計入“業務招待費”這一明細科目,做到應扣盡扣,使稅前費用扣除最大化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二)控制比率,降低適用稅率
在稅負既定的情況下,稅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呈正方向變化,稅率是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一般情況下,稅率低,應納稅額少,稅后利益就多。
各種不同的稅種適用于不同的稅率,納稅人可以有條件地選擇成為稅負較低的稅種的納稅人;即使是同一稅種,適用稅率也會因稅基或區域不同而發生相應的變化,納稅人可以通過改變稅基分布或區域的差別調整適用稅率,從而降低稅收負擔率,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比如,2009年4月30日出臺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針對企業重組定義了一般重組和特殊重組,而特殊重組就相當于稅收遞延或免稅重組,比一般重組的納稅負擔要小。針對財稅59號文對特殊重組規定了5個必須符合的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其中(2)和(4)個條件提到的兩個比率就是降低納稅風險需要關注的。
(三)財務數據比率合理,避免偷漏稅嫌疑
面臨稅務機關的稅務稽查,也是企業的納稅風險之一,因為很多企業每逢稽查必出問題。所以企業應盡可能避免成為稅務機關稽查的對象。稅務機關主要是通過分析企業的一些財務數據比率來確定稽查對象,一旦企業的這些涉稅指標出現異常,那么該企業就很容易成為稅務機關稽查的對象,這就需要企業對這些關鍵比率進行監控。
1.稅務稽查常規分析指標
三、控制時間范圍,應稅盡稅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貨幣是有時間價值的,提前收、推遲支并將自有資金作合理的安排,不僅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而且還可一定程度降低稅負,并且稅法對一些涉稅事項的辦理都要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否則可能會面臨罰款或者是該享受到的稅收優惠無從享受。所以,控制涉稅相關的時間期限,只有做到應稅盡稅,才能降低企業的納稅風險。
(一)準確理解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稅法明確規定了各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是具體處理不同納稅時間是會有差異的。比如,貨物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不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存在差別。許多納稅人沒有正確理解有關稅收法規的精神,在銷售貨物時,往往是先發貨,收到貨款時再開票。結果是大量的貨物銷售發生了,而會計僅在往來賬上進行核算,導致長期掛賬,企業的應收賬款余額越滾越大,貨款沒有收回,就不開具發票,也不申報納稅,一旦稅務機關來查賬,偷稅事實客觀存在,加大企業納稅風險。
如果納稅人在進行貨物銷售時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進行適當籌劃,與購買方協商貨款回籠的具體安排,并在銷貨合同上進行具體反映。當對方的資金運作情況比較好,貨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資金回籠時,合同可以約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銷售方式,納稅義務當天發生;當對方資金流轉情況不太好,貨物提走后貨款不能很快回籠,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長時間,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就要考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給企業可能帶來的資金壓力,盡可能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從而將納稅義務向后推移。這樣操作的結果,納稅人既可以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造成納稅成本增加的后果,又獲得了稅款的時間價值,從而規避了納稅風險。
(二)規定時間范圍內辦理涉稅業務
我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發生的有關稅務事項需報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有需審核、審批的事項原則上均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辦理完畢。按照規定,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征應繳稅款的,如招收下崗失業人員企業減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民政福利企業減免、遭受自然災害困難企業減免等等,都必須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審核批準后才能執行。同時《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辦法》規定,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逾期減免稅不再辦理。按照《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的盤虧、毀損及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非常損失,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45日。如果納稅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
納稅風險更多的表現為企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控制企業的納稅風險,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風險,這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企業通過以上從行為、比率和時間上的籌劃,可以控制納稅風險,從而實現盡可能降低企業納稅風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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