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免、抵、退”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免抵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立法層次低。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很不完備,缺乏系統性。并且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及其后的退稅文件中,往往只對稅務機關和企業的行為作正向規定,至于對不符合此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則很少述及,由于沒有一部統一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各地稅務機關只得根據自己的理解來制定出口退稅的申報、審核、帳務核算、檢查的具體操作辦法和流程。于是不同地區的具體操作規程形形色色、各不相同。這對于執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十分不利的。這些問題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
2、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影響了部門間的配合,削弱了出口退稅的政策效應。
涉及出口退稅的部門較多,包括稅務、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任何一方如果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行事,就會影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國家的退(免)稅政策就不能及時貫徹落實。事實上,大多數機關在行政中,都有在履行自己法定職責的前提下,盡可能使自己的行政風險最小化的傾向。我們在實踐中常遇到企業在辦理退關退運、補辦收匯核銷單時,部分海關、外管機關要求都要有稅務機關的未退稅證明或其它證明文件,而這類證明,規程中只明確了可以開具,而對如何開具不是很明確。于是,各地稅務機關在操作上便出現各式各樣的做法。例如,未申報退稅的退關退運和遺失收匯核銷單,由于該單證從未到過稅務機關,有的稅務機關就不予出具退稅證明,如海關、外管堅持要求的話,企業就會陷入兩難的窘境。從性質上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和現行的大部分退(免)文件都屬于國家稅務總局的部門規章,對其他部門沒有什么約束力,這樣一來,出現政策不配套的情況就在所難免了。
3、出口退(免)稅政策變動過于頻繁,妨礙了管理工作的連續順暢。
國家于1995、1996年兩次降低出口退稅率,1998年8次調整退稅率,1999年又3次調整退稅率,2003年推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2004年取消了焦炭退稅率;與此同時其它有如生產企業退(免)稅方法、專用繳款書的作廢等等。出口退(免)稅政策的頻繁變動,一是不利于生產企業經營會計論文網活動的長期規劃,并且降低和取消退稅率也會加大生產成本,降低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二是對稅務部門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因為政策的調整需要有關稅務人員學習和掌握新規定,有些工作程序也因此需要加以修正,而且還要對企業辦稅人員進行相應的輔導,這無疑要增加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調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個時間開始實施,這既不符合一般的立法原則,同時也會使退稅工作出現無所適從的局面。
4、征、退稅銜接不緊。
目前征、退稅部門對申報資料的填報口徑、審核重點要求不同,導致一些企業向征稅部門申報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向退稅部門申報的“免、抵、退”稅申報表在填報的口徑上存在一定差距。如上期應退稅款未按規定填入“本期已退稅款”相應欄內,造成本期“免、抵、退”稅應退稅款虛增;內、外銷收入不一致等。
5、出口發票的管理失控。
新辦法將出口貨物離岸價明確規定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但現行出口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出口發票為企業自制發票,稅務部門對其發票的樣式及填寫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像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樣制定規范的管理辦法。由于管理失控,導致部分出口企業鉆自制出口發票的空子,通過多開或少開離岸價的方式,進行出口騙稅或偷稅。
二、對策及建議
要充分發揮出口退稅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在現行增值稅政策和外貿體制的條件下,我們對于完善出口退(免)稅管理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提高出口退(免)的立法層次,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具體操作規程。
應該通過立法來規范和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體系,在法律的層面上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范圍、權利、義務、責任,減少并消除部門間政策不配套的現象,以提高出口退稅的管理效率,使出口企業及時、充分地享受到退(免)稅政策所帶來的利益。為此建議,新出口退(免)稅立法盡可能地詳細化、易理解化、可操作化,最大限度地涵蓋可能出現的實際情況;對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行政機關的義務法律必須予以明確,要規定部門間的協調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減少企業在部門之間的盲目奔跑。此外,稅務機關應該建立比較完善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具體操作規程,使基層稅務機關對退(免)稅的申報、審核、服務、檢查、處理工作都有統一的操作依據,真正做到在什么崗位應該做什么事情、擔負什么責任,切實加強征、退稅銜接,使退稅工作規范有序,使出口企業能在公平的退稅環境下開展競爭。
2、依托信息化手段,強化稅政監管。
加快金關工程。出口退稅管理系統是國家金關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1995年,國務院有關領導就指出,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是國家“三金工程”中“金關工程”的重中之重。加快金關工程,實現海關、稅務、外管等部門聯網,提高信息傳輸速度,實現信息共享。
開具零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實行“免、抵、退”稅后,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可先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辦理退稅,使得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的審核重點轉移到了對“免、抵”稅款的審核上,對征稅機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析現行生產企業辦理申報及稅務機關管理現狀,一方面,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免、抵、退申報不盡一致,企業通過混淆內、外銷收入調節本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的隨意性較大;另一方面,在目前稅務、海關、外管沒有實現信息共享的情況下,及時核對企業外銷收入的難度較大。為做到準確、有效監管,可借助金稅工程開票子系統,對出口貨物按離岸價開具零稅率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企業提供給海關報驗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抄稅申報。征稅機關可通過報稅子系統讀入企業外銷收入,在金稅工會計論文網程各系統間對企業內、外銷收入與進項發生額對比分析,同時將企業抄報的外銷收入與海關、外管信息進行比對。
統一監制出口發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出口發票,并將發票號碼錄入海關報關單信息管理系統,退稅審批機關據此審批“免、抵”稅款;同時,該發票信息也要進入CTAIS中的企業基礎信息,主管稅務機關由此掌握企業申報信息而進行核算分析、稽核評稅。
3、建立出口貨物退稅宏觀調控機制和退稅評估機制。
可以通過現有的出口報關單信息、外匯核銷信息、專用發票信息、進口料件信息、代理證明信息、退稅信息依托計算機網絡管理,開發宏觀監控系統,對出口貨物實施宏觀監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國稅局負責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監控,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內外勾結導致的騙稅大案;基層退稅機關負責對轄管企業經濟活動的監控。另外,可依據海關、外管、征稅、退稅、銀行等部門的靜態和動態指標,建立退稅評估機制。通過宏觀監控系統的退稅評估機制。將退稅的監督由事后變為事前或事中。